江陵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制度规范:附机构职能职责!
2022-02-18 11:02:06来源:农交网阅读量:716
2017年11月3日,江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陵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实施方案》的通知(江政办发〔2017〕29号),那么江陵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制度规范如何?跟着农交网小编来一探究竟吧!
一、江陵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制度规范
1.交易管理制度
县农监委制定《江陵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经县政府审定后实施;县直各职能部门制定行业交易规则,经县农监委批准后实施。
2.确权制度
建立归属清晰、权责完整、流转顺畅、保护严格的现代农业要素制度,按照分步推进的原则,依法依规对农村产权进行确权登记,逐步实现权属固化,为农村农业要素交易奠定基础。
3.转让主体资格审查制度
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转让,须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休成员或成员代表2/3以上同意,按县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程序报批,并报当地经管部门审定、归档;产权转让的农户必须是拥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主体。
4.维权制度
交易应坚持自愿原则,为防止交易价格过低,产权持有者对转让产品拥有优先回购权。农村集体产权收益纳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管理,主要用于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农田基本建设和集体公益事业,不能用于添置办公设施等非生产性支出。
5.风险防范制度
建立信息披露、风险警示等风险控制体系,降低交易风险。建立成交鉴证和支付保证的信用保障体系,维护交易双方权益。联合金融机构、涉农担保机构,建立农村产权抵押融资风险防范机制。
二、江陵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机构职能职责
机构成立后负责以下事项交易:
1.农户承包土地经营权;
2.农村集体所有的“四荒”使用权;
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养殖水面承包经营权;
4.农村集体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
5.农业生产设施设备、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
6.农业类知识产权;
7.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
8.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9.其他法律法规允许交易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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