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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2022年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申报程序:哪些情况将取消示范称号?

2022-02-08 15:16:00来源:农交网阅读量:726

2021年10月16日,扬州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扬州市市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暂行办法》的通知(扬农规〔2021〕1号),农交网小编整理了扬州市2022年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申报程序,不妨来了解下吧!

扬州市2022年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申报程序-摄图网

一、扬州市2022年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申报程序

符合申报条件的农民合作社向所在乡镇(街道)农业农村部门递交《扬州市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申报表》,营业执照副本、上一年度资产负债表、盈余及盈余分配表、成员权益变动表(均需加盖农民合作社公章)等相关证明材料。

乡镇(街道)农业农村部门对提出申请的农民合作社情况进行实地核查,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将审核通过的农民合作社推荐至县(市、区)农业农村局。

县(市、区)农业农村局会商发改、财政、税务、市场监管、银保监、林业、供销社等单位,对乡镇审核通过的农民合作社进行复审,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核对申报农民合作社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信用记录情况。经公示无异议后,将通过复审的农民合作社名单及相关材料行文报至市农业农村局。

市农业农村局进行综合评审后,通过市局网站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市局将评定的农民合作社名单以正式文件发布,认定为市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

哪些情况将取消农民合作社示范称号-摄图网

二、哪些情况将取消扬州市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称号

扬州市对市级示范社实行动态管理,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取消其示范称号:

1.申报市级示范社存在弄虚作假或徇私舞弊行为的;

2.停止运营或转为从事非农产业的;

3.发生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或农业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

4.拒绝监督检查和例行抽检,检出禁用农(兽)药的;对上年度以来出现农产品质量抽检不合格,且限期整改不到位的;

5.未执行废弃农膜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制度,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

6.不按规定参加示范监测评价,或者监测评价不合格的;

7.因发生其他严重问题不再符合市级示范社条件的。

被取消市级示范社称号的农民合作社(联合社),三年内不得申报市级示范社。

扬州市市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评定-摄图网

总之,2022年扬州市将从县级推荐的具备相关条件的合作社中,采取逐级推荐的方式,择优评定出一批市级示范社,如果想要了解更多内容,欢迎关注公众号“农交网”或“njw-tuli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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