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浠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浠水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2-01-19 17:05:44来源:浠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阅读量:1497

若是大家对其不了解的话,不妨可咨询黄冈市浠水县农村产权黄冈市农村产权其湖北省农村产权交易。农交网带来的《浠水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全文如下:

各乡镇人民政府(管委会、管理处),县政府各部门:

《浠水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浠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3月5日

浠水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四好农村路”建设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以“建好、管好、护好、运营好”为目标,加快构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长效机制,推动“四好农村路”建设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9〕45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深化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农经〔2019〕1645号)、《湖北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湖北省农村公路条例》《黄冈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冈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的通知》(黄政发〔2007〕4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县行政区域内纳入农村公路规划、按照国家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经依法验收合格并由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认定的县道、乡道和村道公路,不包括农田间的机耕道(属田间道路)、村民小组和自然垸内(过境路除外)的道路。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包括对农村公路所属路基、路面、桥梁、涵洞、隧道、排水沟、公路生命安全防护设施的养护和公路绿化等工作。

第三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遵循建设、管理、养护、运营并重的原则,实行“县道县管、乡村道乡村管”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县道的养护管理责任主体为县农村公路管理机构;乡道的养护管理责任主体为各乡镇人民政府(管委会、管理处);村道的养护管理责任主体为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县发改、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林业、水利和湖泊、公安、文旅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农村公路实行编号管理,县道、乡道、村道的命名和编号由县交通运输局上报至省交通运输厅,按照国家规定统一命名和编号。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五条农村公路养护坚持有路必养、养必到位的原则。

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机构负责编制全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分解养护管理工作任务;负责养护人员技能培训;负责对养护管理工作进行指导、检查、督办、考核;负责拨付养护资金;负责全县县道养护管理工作。

各乡镇(区、处)、各村(社区)设置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公室,落实办公地点,配备管理人员,筹措养护配套资金;负责本区域内乡道、村道的养护管理;负责对养护管理工作进行指导、检查、督办、考核。

第六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坚持齐抓共管、共建共享的原则,全面实行“路长制”。

第三章养护管理

第七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坚持与创建美丽农村路、全省“四好农村路”示范县、示范乡镇及全国“四好农村路”示范县相结合,建设美丽公路经济带,推动“四好农村路”高质量发展。

第八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执行相关技术规范,应当经常性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始终保持路基稳固、路面整洁、路肩平整、排水畅通、构造物及沿线设施齐全完好,确保农村公路绿化美化、行车通畅。

边沟清理。坚持有路必有边沟,并保持线形顺适、无淤积、无阻塞,排水畅通。重点路段建设砼边沟和泄水槽。

路肩整治。保持公路路肩整体平整顺适,无缺土啃边现象。路肩整治的县道路肩宽度不少于1.5米,乡道路肩宽度不少于1米,村道路肩宽度不少于0.75米。

公路绿化。公路沿线种植1-2排绿化苗树,具备条件的可种植草皮。新建农村公路提档升级高边坡路段需种植边坡攀爬植物,实施生态修复。

安防设施。危险路段必须按规定建设安防设施,安装警示标志标牌,实施路面标线。

边坡护砌。边坡不稳定路段、路肩宽度不足的路段实施挡土墙护砌,必要路段实施挂网种草。

路面保养。对路面破损路段实施破板修复和坑槽修补,保持安全畅通。

第九条农村公路养护实行专业化、公司化、市场化及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养护方式。县、乡道实施专业化+公司化养护,村道纳入村庄环境整治内容,鼓励实施公益性岗位+贫困户养护,逐步实现专业化+市场化养护。

第十条农村公路养护分为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和农村公路日常养护。农村公路养护工程是指农村公路大、中修工程和水毁修复工程。农村公路日常养护是指农村公路小修、保洁、绿化及标志、标牌、生命安全防护设施的设置与维护等。

第十一条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实行县、乡、村三级负责制,严格依法依规,按程序组织实施,由县交通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组织验收。

第十二条县、乡、村道坚持每天清扫,提档升级及改扩建公路每周至少冲洗1次,保持路面整洁。

第十三条农村公路养护考核实行日常督查、每季考核、年终考评制度,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依据考核结果据实拨付。

第四章路政管理

第十四条农村公路及其公路用地和附属设施受法律保护,农村公路养护责任人员负责巡查公路两侧乱搭乱建等情况,发现损坏路产路权的行为应及时向县交通综合执法部门、公路管理部门和所属乡镇人民政府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保护农村公路路产的义务,有权检举和控告破坏、损坏以及非法占用农村公路路产和影响公路畅通的行为。

加强拼宽、改扩建和提挡升级路段原有安防设施的管理。村道原有安防设施,在道路建设前,由各乡镇(区、处)统一登记造册,向县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安防设施拆除申请,交通部门将组织专业队伍拆除并保管。凡在加强拼宽、改扩建和提挡升级过程中损坏公路设施,农村公路管理部门依法给予处理,并在项目建设资金中扣除损坏设施恢复所需资金。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坏、涂改或者擅自移动、拆除公路附属设施。

第十六条县、乡道及村道两侧边沟外缘向外不少于1米范围内为公路用地。农村公路两侧边沟外缘起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不少于5米、村道不少于3米的范围为建筑控制区。

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在农村公路及其公路用地范围内非法挖矿、采石、取土、堆放物品、设置障碍、挖沟引水、种植农作物、打场晒粮、倾倒拉圾、排放污物等损坏、污染农村公路以及影响农村公路安全畅通的行为,不得损毁、擅自移动、涂改农村公路标志或者擅自设置其他标志,除农村公路防护、养护需要外,禁止在建筑控制区内新建、扩建建筑物和构筑物。

第十八条县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在县道和重要乡道明显位置设置限载、限高、限宽等标志或设施。超过农村公路限定荷载标准的车辆不得擅自在农村公路上行驶。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的,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

第十九条县农村公路、公安交警和有关部门应当逐步完善公路安保防护和交通安全设施。县道由县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按国家标准设置指示和指路标志,减速设施(包括减速板、减速震荡带等)由县农村公路管理机构会同县公安交警部门联合论证、科学设置。乡村道的安保防护和交通安全设施由所在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按相关规定报送相关部门审批后具体实施,并对标志标线定期保养,及时修缮。

第二十条矿区、码头、砂场、林场、茶场、渔场等专用道路和垸组、田间道路的养护管理,由受益单位自行负责,县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负责技术指导。

第五章资金管理

第二十一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坚持“以政府投资为主,以社会投资为辅,群众捐资为补充”方式筹措落实资金,保障需要。具体资金来源为:

(一)上级交通部门下达的养护补助资金;

(二)县政府年度预算资金。根据上年末统计的县、乡、村道里程,按县道每公里每年10000元,乡道按每公里每年5000元,村道按每公里每年3000元(每村可按每年1万元)的标准核算当年养护经费,除省、市补助外,不足部分纳入县级财政预算安排,并建立逐年增长机制;

(三)乡镇、村自筹资金;

(四)社会捐助及其他资金;

(五)农村公路的路产、路权经营所得资金。

第二十二条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实行一个专户保管,一个口子进出,专款专用。

第二十三条县农村公路管理机构人员经费及基本支出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乡镇、村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公室由财政给予资金补助。

第二十四条建立农村公路机械化养护设备投入长效机制,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二十五条农村公路日常预防性养护管理经费实行统一补助标准,统一考核结算,资金拨付直达的原则。一般情况下,按年度拨付日常养护管理经费。

第二十六条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资金实行分级负担、适当补助的原则,县道养护工程经验收合格后,由县级财政安排补助资金。乡道养护工程经验收合格后,由交通运输部门给予资金补助。村(组)道养护工程经验收合格后,由交通运输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分别给予资金补助。

第二十七条加强资金使用管理,聘请第三方对上年度养护管理开展绩效评价。

第六章考核管理

第二十八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纳入县政府对乡镇(区、处)年度综合目标考核内容,年度考核由县政府牵头,组织县交通运输、财政等部门共同实施。日常考核由县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实施。

第二十九条农村公路养护检查、考核情况与乡镇、行政村年度养护资金拨付及下年度农村公路建设计划安排挂钩,奖惩兑现,硬帐硬结。

第三十条美丽农村路,全省“四好农村路”示范县、示范乡镇,全国“四好农村路”示范县创建经验收合格后,可以给予资金奖励。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县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浠水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浠政办发〔2008〕13号)同时废止。

浠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3月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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