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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洪湖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2-01-19 14:14:00来源:洪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阅读量:925

洪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于印发《洪湖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若是大家对其不了解的话,不妨可咨询荆州市洪湖市农村产权荆州市农村产权及湖北省农村产权交易。农交网带来的《洪湖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全文如下:

http://honghu.nongjiao.com

http://jingzhou.nongjiao.com

http://hubei.nongjiao.com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理区委员会,洪湖经济开发区,市政府各相关部门:

《洪湖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1年7月13日

洪湖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管理,有效调控市场,确保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根据《湖北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储备粮,是指洪湖市政府储备的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调控市场或者遇有重大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等情况时保障供应的粮食。

第三条从事和参与洪湖市级储备粮的经营管理、监督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洪湖市级储备粮的管理应当严格制度、严格管理、严格责任,确保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确保储得进、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并节约成本、费用。

本级储备粮的粮权属洪湖市政府,未经洪湖市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本级储备粮。

第五条本级储备粮规模、品种、总体布局和动用方案由市发改局(粮食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宏观调控需要和财力承受能力提出建议报洪湖市政府批准。

第六条洪湖市政府成立市级储备粮管理领导小组,市发改局(粮食局)负责本级储备粮的日常管理工作,对本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检查;依照国家、省和荆州市有关储备粮管理的法规、规章及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建立健全各项业务管理制度,并报洪湖市政府备案。

第七条  市财政局负责安排本级储备粮的贷款利息、保管和轮换费用等财政补贴,保证及时、足额拨付,并对有关财务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八条农发行洪湖市支行按照国家有关地方储备粮贷款管理办法,及时、足额安排本级储备粮所需贷款,并对发放的本级储备粮贷款实施信贷监管。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骗取、挤占、截留、挪用本级储备粮贷款或者贷款利息、管理费用和轮换补贴。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储备粮的仓储设施,不得偷盗、哄抢或者损毁储备粮。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本级储备粮经营管理中的违法行为,均有权向市发改局(粮食局)举报。市发改局(粮食局)接到举报后,应及时查处;举报事项的处理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及时移送其他部门处理。

第二章  市级储备粮的计划

第十二条洪湖市级储备粮的收购、销售计划,由市发改局(粮食局)根据洪湖市政府批准的本级储备粮储存规模、品种和总体布局方案提出意见,会同市财政局、农发行洪湖市支行共同下达本级储备粮承储企业。

市发改局(粮食局)根据本级储备粮的收购、销售计划,组织指导承储企业实施本级储备粮的收购、销售。

第十三条  如因农发行贷款政策调整,承储企业不能取得农发行贷款资格,在承储企业自愿的前提下,经洪湖市政府批准,可由企业自筹资金完成本级储备粮的收购计划。

第十四条洪湖市级储备粮实行均衡轮换制度,每3年为一轮换周期,每年初由市发改局(粮食局)根据市级储备粮的品质情况、入库年限和市场行情,在确保1/3库存的前提下,下达年度轮换计划。本级储备粮也可根据上述情况在轮换周期内加快轮换。轮入完成后,报请指定的粮油质检机构进行质量验收,由洪湖市政府组织市级储备粮管理部门共同验收确认。

第十五条本级储备粮轮换架空期为5个月(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轮换架空期从轮出之日起到全部轮入之日为止,在轮换架空期内,正常拨付本级储备粮的贷款、自筹资金利息和保管费用补贴。

第十六条市发改局(粮食局)应当将本级储备粮收购、销售、年度轮换计划的具体执行情况,及时报省、荆州市发改(粮食)部门、市财政局备案。

第三章  市级储备粮的储存

第十七条本级储备粮承储企业,由市发改局(粮食局)依照有关规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确定。

市发改局(粮食局)与本级储备粮承储企业签定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事项。

承储企业依法被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其储存的本级储备粮由市发改局(粮食局)负责调出另储。

第十八条承储企业应当严格执行本级储备粮管理的各项标准、技术规范及业务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承储企业必须保证入库的本级储备粮达到收购、轮换计划规定质量等级,并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

承储企业应当对本级储备粮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保证本级储备粮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质量良好、储存安全。

第二十条承储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洪湖市级储备粮的防火、防盗、防洪等安全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

第二十一条承储企业应当对洪湖市级储备粮的储存管理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等方面的问题,应及时处理;不能处理的,承储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及时报告市发改局(粮食局)。

第二十二条本级储备粮的收购、销售、轮换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原则上采用公开竞价的方式进行。

第二十三条本级储备粮利息(包括农发行贷款和企业自筹资金占用利息)据实补贴,保管费用、轮换费用实行定额补贴,补贴标准比照同期省级战略储备粮补贴标准执行。

设立洪湖市级地方储备粮轮换风险准备金,用于解决本级地方储备粮轮换产生的价差亏损。洪湖市级地方储备粮轮换风险准备金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市发改局(粮食局)会同市财政局、农发行洪湖市支行制定。

第二十四条本级储备粮的入库成本,由市发改局(粮食局)会同市财政局、农发行洪湖市支行在验收时根据粮食市场行情和价格走势,按照不低于国家确定的粮食最低收购价格及合理费用共同核定,入库成本一经核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

洪湖市级储备粮贷款实行与粮食库存增减挂钩,购贷销还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承储企业应当在农发行开立基本账户,并接受农发行信贷监管。

第四章  市级储备粮的动用

第二十五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动用本级储备粮:

(一)全市或者部分辖区粮食明显供不应求或者市场价格异常波动;

(二)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它突发事件需要动用本级储备粮;

(三)洪湖市政府认为需要动用本级储备粮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动用本级储备粮,由市发改局(粮食局)会同市财政局提出动用方案,报洪湖市政府批准。动用方案应当包括动用本级储备粮的品种、数量、质量、价格、使用安排、运输保障等内容。

第二十七条市发改局(粮食局)根据洪湖市政府批准的本级储备粮动用方案下达动用命令,并组织指导承储企业具体实施。

紧急情况下,洪湖市政府直接决定动用本级储备粮并下达动用命令。

洪湖市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乡镇政府对本级储备粮动用命令的实施,应当给予支持、配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擅自改变本级储备粮动用命令。

第二十八条洪湖市政府动用本级储备粮形成的价差损失和出库费用由市财政据实承担,形成的收益上交市财政。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市发改局(粮食局)依法对承储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承储企业检查本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

(二)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本级储备粮收购、销售、轮换计划及动用命令的执行情况;

(三)调阅本级储备粮经营管理的有关资料、凭证;

(四)依法处理违法行为。

第三十条市发改局(粮食局)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本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等方面存在问题,应责成承储企业立即纠正或者处理。

第三十一条强化第三方监管。市财政局、农发行洪湖市支行分别对储备粮的数量、利息费用补贴使用情况、贷款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别对地方储备粮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承储企业对市发改局(粮食局)、市财政局、农发行洪湖市支行、市审计局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应当予以配合,并提供有关资料和情况。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干涉市发改局(粮食局)、市财政局、农发行洪湖市支行、市审计局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国家行政机关和农发行的工作人员违反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及时下达地方储备粮收购、年度轮换计划的;

(二)确定不具备承储条件的企业承储地方储备粮,或者发现承储企业不再具备承储条件、不及时取消其承储职责的;

(三)不及时、足额拨付地方储备粮的贷款利息、保管与轮换费用等财政补贴的;

(四)不及时、足额安排地方储备粮所需信贷资金或者地方储备粮销售款归行后,不及时核减储备贷款的;

(五)接到举报、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第三十四条承储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发改局(粮食局)、市财政局按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取消其承储职责。

(一)不依照有关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建立、健全地方储备粮各项业务管理制度,并报市发改局(粮食局)备案的;或不严格执行国家仓储标准、技术规范及地方储备粮的各项管理制度的;

(二)不执行地方储备粮收购、销售、轮换计划,保证入库的粮食达到收购、轮换计划规定的质量等级,并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或收购入库的地方储备粮不是当年生产的新粮的;

(三)不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保证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质量良好、储存安全的;

(四)不建立健全防火、防盗、防洪等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的;

(五)不按照国家规定使用熏蒸剂、防护剂等化学药剂的;

(六)不对储存管理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问题不及时处理;不能处理的,不及时报告市发改局(粮食局)的;

(七)不执行粮食流通统计制度,建立台账,定期分析储存管理情况,并报市发改局(粮食局)的;

(八)虚报、瞒报储存的储备粮数量,在储存的储备粮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擅自串换品种、变更储存地点、仓号;以旧粮顶替新粮,骗取地方储备粮贷款和贷款利息、保管费用等财政补贴;

(九)以储备粮对外进行抵押、质押、担保或者清偿债务;

(十)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地方储备粮轮换计划的,或者因特殊原因无法完成轮换,又没有及时报告市发改局(粮食局)的;

(十一)特殊情况下,市政府对地方储备粮实行限制轮出、提前或者推迟轮入等临时管理措施,承储企业拒不执行的;

(十二)拒绝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地方储备粮动用命令的。

第三十五条破坏地方储备粮仓储设施,偷盗、哄抢、损毁地方储备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由洪湖市发改局(粮食局)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洪湖市地方储备粮管理实施细则(修订)》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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