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
2022-01-19 13:18:17来源: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政府阅读量:701
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于2021-07-05 印发了《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若是大家对其不了解的话,不妨可咨询荆州市沙市区农村产权、荆州市农村产权及其湖北省农村产权交易。农交网带来的《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全文如下:
为大力发展我区现代农业,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提高农业经营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水平,根据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中办发〔2014〕61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规范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积极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鄂办发〔2015〕2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就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适度规模经营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准确把握和贯彻中、省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相关要求,以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促进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为目标,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实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引导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坚持家庭经营的基础性地位,积极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为推进我区乡村振兴,加快我区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助力。
(二)基本原则
1.只对家庭承包耕地的流转进行奖励,对未分到农户的集体耕地的流转和以其它承包方式的农村土地(如荒地、荒滩、果园、林地等)的流转不进行奖励。
2.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公开奖励政策,增加透明度,严格执行奖励标准。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
3.不重复奖励,流转受让方对流转的土地实行再流转的,再流转受让方不再享受本意见规定的奖励政策。同一个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经营同一块土地,不得重复享受土地流转奖励政策。
4.对违法和违反国家政策规定的,收回奖励资金。对已经享受土地流转奖励资金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凡经查实土地流转中和流转后土地经营存在违法、不实行为的,将由有关部门收回所有奖励资金。
二、财政奖励的对象和标准
区财政安排土地流转奖励资金,用于扶持我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和规范土地流转。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包括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民合作社、龙头企业等。土地流转形式包括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及入股等。以转让方式流转承包地的,原则上应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进行,且需经发包方同意。以其他形式流转的,应当依法报发包方备案。具体的奖励标准是:
(一)对利用流转土地进行规模经营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给予奖励
对2019年1月1日以后,单个经营主体利用流转土地进行:①集中连片规模经营,面积达到200亩以上;②土地年流转价格在500元/亩以上;③土地流转合同已在乡镇农村集体经济产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备案;④流转时间已满二年,流转收益按合同已经向出让方兑现过一次以上;⑤流转期限在5年以上。同时满足①-⑤项的给予每亩100元的一次性奖励。在此基础上,对土地流转后调整产业结构、引进新品种、新技术,务农收入相当于或大于当地二三产业务工收入的,按每亩50元的标准再增加一次性奖励。
(二)对农村土地股份合作社给予奖励
依托村集体经济组织成立或以其他方式成立的土地股份合作社:①依法登记时间一年以上;②管理规范、决策民主,收益分配机制健全;③合作社已经开展自主规模经营或已经将土地对外集中流转给其他经营者。同时满足①-③项且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面积在200亩以上的,给予土地股份合作社一次性奖励1万元;同时满足①-③项且入股面积在500亩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同时满足①-③项且入股面积在1000亩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同一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内成立的土地股份合作社,只奖励其中一个规模最大的。自主规模经营的土地股份合作社以及用从土地股份合作社中流转的土地开展规模经营的经营者,享受上述奖励政策,并予以优先扶持。
(三)对当年获得区级及以上示范称号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家庭农场给予奖励
对当年获得国家级示范社或示范家庭农场称号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当年获得省级示范社或示范家庭农场称号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对当年获得市级示范社或示范家庭农场称号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对当年获得区级示范社或示范家庭农场称号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同一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家庭农场当年获得多个示范称号的,只奖励其中一个级别最高的。
(四)对土地流转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的镇(街道)政府和镇(街道)交易中心给予奖励
镇(街道)政府重视土地流转工作,土地流转规范有序,成效显著,当年本镇(街道)新增集中连片规模经营面积达到1000亩以上的,一次性奖励3万元。镇(街道)交易中心能够及时提供指导和服务,管理规范,当年新增土地流转规模经营面积500亩以上或当年新增土地流转规模经营面积占家庭承包耕地4%以上的,对镇(街道)交易中心一次性奖励2万元。
三、财政奖励对象应具备的主要条件
(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应具备的主要条件
1.利用流转土地开展规模经营的面积、流转期限、流转价格等应符合本意见规定的相关奖励条件。流转价格的确定应采取实物计价、货币兑现或根据项目盈利与物价上涨情况分年度确定增长幅度,以确保农民长远土地收益不降低。
2.取得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营业执照,具有示范带动作用,运作规范(有章程、股权证书、收益分配制度等)。
3.土地流转操作规范有序,土地流转合同规范,手续完备,符合《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操作规程》等相关土地承包政策法律和规定。
(二)镇(街道)交易中心应具备的主要条件
1.管理规范,服务到位。开展信息登记、信息发布、土地价格评估、政策咨询、合同鉴证、纠纷调解等服务。制度健全,建立有信息收集与发布、登记、备案、合同管理等制度。土地流转信息网信息更新及时、数据准确。
2.土地流转规模大,效益好。土地流转行为规范、有序。
3.土地流转统计数字准确,本镇(街道)土地流转底数清楚。能够认真统计并及时上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有关数据,建立有真实、准确、全面的农村土地流转数据库。
4.土地流转工作有创新。促进土地流转快速健康有序流转机制健全,土地流转管理与服务制度完善,措施有力,示范带动能力强,经济社会效益显著。
5.无因土地流转而引发重大群众信访事件。
四、具体实施要求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1.沙市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对全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的协调、监督、管理。
2.各镇(街道)人民政府要加强土地流转监督管理。各镇(街道)可根据自己的条件和产业发展、规模经营的重点,建立财政奖励机制,不断改进和完善财政资金扶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规范引导土地流转的方式和方法。
3.区、镇(街道)要在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流转登记备案、合同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形成土地规模流转、农村土地股份合作社项目库。
(二)严格规范土地流转行为
土地经营权流转不得违背承包农户意愿、不得损害农民权益、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
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农民家庭,土地是否流转、价格如何确定、形式如何选择,应由承包农户自主决定,流转收益应归承包农户所有。流转期限应由流转双方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协商确定。没有农户的书面委托,农村基层组织无权以任何方式决定流转农户的承包地,更不能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名义,将整村整组农户承包地集中对外招商经营。防止少数基层干部私相授受,谋取私利。严禁通过定任务、下指标或将流转面积、流转比例纳入绩效考核等方式推动土地流转。
(三)切实履行财政奖励项目资金申报、审定及拨付程序
1.每年10月底前,由区财政局、区农业农村局联合组织,以镇(街道)为单位统一申报。
2.财政奖励项目资金申报的主体必须是通过采取土地流转方式进行规模经营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3.符合财政奖励条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可向镇(街道)财政所提出申请。会同镇(街道)农业部门审核后,对符合奖励条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联合行文分别上报区财政局、区农村农村局。
4.由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人员,在每年12月底前对申报财政奖励的所有申报者进行审核,由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领导小组研究,报区政府批准,确定财政奖励对象。
5.由区农村农村局、区财政局联合下发文件,明确财政奖励对象、金额等,并于下一年4月底前将财政奖励资金拨付到位。
(四)加强对项目申报和财政奖励资金的监管
1.各镇(街道)财政、农业部门在审核把关土地流转奖励项目资金时,如果出现失职、渎职、弄虚作假等违纪、违规行为的,取消该项目申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连续三年的申报资格,并且取消该项目申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所在地的交易中心当年享受奖励政策的资格,并给予通报批评。
2.对已获得土地流转奖励资金的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要进行跟踪监督。对享受财政奖励政策后,随意提前终止流转合同,经查实土地流转中和流转后土地经营存在违法、不实行为的,将由农业和财政部门通报批评,财政部门收回所有奖励资金。
3.土地流转奖励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挤占、截留和挪用。
五、附则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原《沙市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财政奖励政策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土地流转的意见》(沙政办文〔2015〕29号)即行废止。.
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