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京山市2021年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工作实施方案》
2022-01-18 11:25:41来源:京山市人民政府阅读量:898
2021-07-15京山市人民政府印发了《京山市2021年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工作实施方案》。若是大家对其不了解的话,不妨可咨询荆门市京山市农村产权、荆门市农村产权及其湖北省农村产权交易。农交网带来的《京山市2021年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工作实施方案》全文如下:
为应对农资价格上涨对实际种粮农民增支影响,保障农民种粮收益,稳定种粮农民收入,国务院决定对实际种粮农民发放一次性补贴政策。根据《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做好2021年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工作的实施方案》(鄂财农发〔2021〕2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补贴的范围和对象
(一)补贴范围。在全市范围内,对2021年实际种植小麦、稻谷的生产者(以下简称种粮生产者)给予补贴。
(二)补贴对象。以家庭承包农户,流转土地的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包括国有农场、国有农牧渔良种场)为补贴对象,据实核定小麦、稻谷实际种植面积,按照谁种植谁得补贴的原则,补贴面积不得超过确权确地实测面积或土地流转面积的2倍。
二、补贴面积核定
(一)面积申报。村民委员会组织种粮生产者据实填报《小麦、稻谷补贴面积分户申报表》,经种粮生产者签字认可,村委会签字盖章后上报镇(街道、区)。
对流转他人承包土地种植小麦、稻谷的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组织,应主动到土地流出方所在村组申报(申报时需提供经营主体的注册证照、土地流转合同,小麦、稻谷种植面积),据实填报《小麦、稻谷补贴面积分户申报表》,经种粮生产者签字认可,村委会签字盖章后上报镇(街道、区)。
新型经营主体和组织的流转土地来源于确权确地的农户的,农户不得申报补贴;流转土地来源于村组非承包地、农场耕地的,村集体组织、农场不得申报补贴。流转土地合同(协议)明确谁享受种粮补贴的,按合同(协议)确定补贴对象。
(二)面积核实。镇(街道、区)组织有关人员对申报表信息进行逐户审核,包括对种粮生产者姓名、身份证号、稻谷和小麦实际种植面积、申报补贴面积等信息进行核实。对核实的实际种植面积与种粮生产者申报的补贴面积不一致时,经种粮生产者本人签字确认后,对种粮生产者信息进行调整。
(三)面积确认。镇(街道、区)根据核实情况,填报《小麦、稻谷补贴面积分村汇总表》,加盖公章后以文件形式,报市农业农村局。市农业农村局审核、汇总镇(街道、区)报送的补贴面积后,上报市人民政府审定,作为财政部门发放补贴资金的依据。
三、补贴资金发放
(一)资金分解。各财政所(分局)根据市政府审定的补贴面积、补贴标准、将补贴资金计算分解到农户。
(二)资金公示。镇(街道、区)负责补贴资金公示。在发放补贴资金前,镇(街道、区)财政所(分局)通过《农民补贴网络信息系统》,生成每个村组的种粮生产者补贴情况公示表(包括种粮生产者姓名、补贴面积、补贴资金等内容),加盖镇镇(街道、区)人民政府(办事处、管委会)公章后,由镇(街道、区)组织人员在村内公示7天。公示期间出现异议,镇(街道、区)应及时进行核实和调整。公示无异议后,镇(街道、区)财政所(分局)向市财政局上传《农民补贴网络信息系统》中的所有信息。
(三)资金发放。补贴资金由市财政局委托市农村商业银行发放,采用“一卡通”方式发放到种粮生产者手中,不得以现金兑付补贴资金。
没有享受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的种粮生产者,“一卡通”以种粮生产者姓名开设,使用唯一账号,直接由镇(街道、区)财政所(分局)专管员交付到种粮生产者手中。对同一种粮生产者耕种同乡镇不同村组的土地(包括亲戚、他人和村组非承包地)要合并为一户,不准一户多卡,严禁设立虚假户主姓名、虚假村组名称等。对外出打工、暂时不能发放的种粮生产者“一卡通”,一律由镇(街道、区)财政所(分局)专管员保管,登记造册,统一管理。承担“一卡通”管理的专管员要经常与户主取得联系,做到外出务工人员随时返回随时发放。
补贴资金划入代理金融机构补贴账户后,代理金融机构根据补贴资金分户数据表,于3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存入种粮生产者账户,不得无故拖延、拒付、占压资金;存入资金时,应在农户“一卡通”摘要上注明“粮补”等内容,并从次日起计算存款利息。代理机构在完成补贴发放任务后,应向市财政局出具相关支付凭证,办理结算手续。
(四)资金支取。种粮生产者持一卡通、凭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及密码到代理金融机构营业网点支取补贴资金。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支取种粮生产者补贴资金和代(抵)扣各种款项。农户若出现相关资料丢失、泄密等情况,应及时到代理金融机构营业网点办理挂失手续,补办“一卡通”。种粮生产者补办的“一卡通”连同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报镇(街道、区)财政所(分局),镇(街道、区)财政所分局应及时更正种粮生产者的相关信息。
四、职责分工
市人民政府是补贴政策落实的责任主体,镇(街道、区)人民政府(办事处、管委会)对辖区内的补贴工作具体负责,市农业农村、农村经济发展服务中心、财政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履行管理和监督责任。
(一)市人民政府负责制定本区域内种粮补贴实施方案,确定补贴标准,组织实施辖区内补贴面积核实、资金兑付、政策宣传、监督检查、政务公开及信访工作。
(二)镇(街道、区)负责组织力量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对村组内种粮生产者的小麦、稻谷实际播种面积等基础信息的统计、核实、上报工作,确保上报的补贴面积等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完成补贴政策的宣传与政务公开工作。
(三)市农村经济发展服务中心负责向镇(街道、区)提供土地流转中双方签订的合同(协议)书,审核各镇(街道、区)上报的确权确地面积、流转耕地面积等信息;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审核、汇总各镇(街道、区)上报的补贴面积,将审核汇总后的补贴面积,上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四)市财政局负责落实补贴资金拨付与监管,制定资金分配方案;督促代理金融机构及时将补贴资金发放到户;负责《农民补贴网络信息系统》有关数据的收集、录入、上传等。
(五)代理金融机构负责补贴资金的及时划拨与兑付工作。
五、政策宣传
(一)政策宣传。各镇(街道、区)应对种粮补贴政策应进行广泛宣传,做到家喻户晓。村委会应及时在“村务政务公开栏”上张贴补贴政策和公示种粮生产者信息。
(二)设立咨询电话。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分别设立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咨询监督电话,接受社会及群众的咨询和监督。市农业农村局咨询监督电话:0724-7221117,市财政局咨询监督电话:0724-7226757。
(三)强化日常工作监管。市农业农村、农村经济发展服务中心、财政等部门及镇(街道、区)应加强补贴政策落实的日常工作监管,采取定期与不定期抽查、明查与暗访、专项检查与交叉检查等有效形式,对补贴面积申报、审核,补贴资金发放、资料归档,信息报送等环节进行严格监管,及时处理补贴政策落实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确保补贴政策落实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