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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带贫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担保基金、财政贴息资金和奖补资金使用管理的指导意见

2021-12-30 16:41:32来源: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阅读量:848

2021-04-12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关于加强带贫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担保基金、财政贴息资金和奖补资金使用管理的指导意见》。若是大家对其不了解的话,不妨可咨询襄阳市农村产权及其湖北省农村产权交易。农交网带来的《关于加强带贫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担保基金、财政贴息资金和奖补资金使用管理的指导意见》全文如下:

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相关部门:

为加强带贫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担保基金、财政贴息资金和奖补资金使用管理,充分发挥市级财政衔接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的使用效益,全力支持带贫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就业车间参与培育“一村一品”“一县一业”,不断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根据《湖北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和财政担保贴息资金管理等相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资金类型

(一)担保基金。带贫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担保基金,是指由县(市、区)政府设立,用于为带贫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提供担保服务的专项基金。带贫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担保贷款,是指经县级农业农村、扶贫(乡村振兴)部门审核具备规定条件的带贫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为借款人,由带贫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担保基金提供担保,由经办此项业务的银行发放的贷款。

(二)贴息资金。带贫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贴息资金,是指经县级农业农村、扶贫(乡村振兴)部门审核具备规定条件的带贫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为借款人,由经办银行按规定利率和条件发放的各类贷款(含由带贫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担保基金提供担保发放的贷款),由县级财政部门按照规定贴息标准给予贴息的资金。

(三)奖补资金。奖补资金是指由县(市、区)政府设立,对经县级扶贫(乡村振兴)部门审核具备规定条件的就业车间、县级农业农村和扶贫(乡村振兴)部门审核具备规定条件的特色产业基地农产品冷藏(保鲜)库给予奖补的资金。

二、资金来源

担保基金、贴息资金和奖补资金来源为市、县财政衔接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市级财政衔接乡村振兴补助资金8000万元扣除120万元管理费后,可用资金共7880万元;县级财政衔接乡村振兴补助资金按照规定比例配套。

(一)担保基金。市级财政衔接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安排6700万元,通过因素分配法分配到县后,县级按照不低于1:1的比例进行配套。

(二)贴息资金。市级财政衔接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安排600万元,通过因素分配法分配到县后,县级按照不低于1:1的比例进行配套。

(三)奖补资金。市级财政衔接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安排580万元,通过因素分配法分配到县后,县级按照不低于1:1的比例进行配套,建立奖补资金。

三、担保、贴息、奖补对象、条件和支持标准

(一)担保、贴息对象

担保、贴息对象为具备相应资质,同时满足规定带贫条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同一经营主体同一年度内可以同时享受担保和贴息支持。

1.农业企业:农业种养殖企业、农产品加工企业、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企业、农村电商企业等。

2.农民专业合作社:经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备案且正常生产经营的农民合作社。

3.家庭农场:经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备案且正常生产经营的家庭农场。

4.专业大户:经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备案的科技示范户等专业大户。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在审核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资质时,要征求税务、市场监管、应急管理、商务等相关部门的意见,确保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资质认定的准确性。

(二)带贫条件和支持标准

1.带动脱贫户、边缘户、村级低收入户5人以上(每人1年内就业或从业时间累计不低于3个月,给付劳动报酬不低于4500元)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额度在20万元(含)以内,贷款期限不超过三年。

2.带动脱贫户、边缘户、村级低收入户10人以上(每人1年内就业或从业时间累计不低于3个月,给付劳动报酬不低于4500元)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额度在21万至40万元(含)以内,贷款期限不超过两年。

3.带动脱贫户、边缘户、村级低收入户15人以上(每人1年内就业或从业时间累计不低于3个月,给付劳动报酬不低于4500元)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额度在41万至60万元(含)以内,贷款期限不超过一年。

4.达到以上三条标准之一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可享受贴息政策支持,一般按照实付利息的50%给予贴息。计算公式为:当年可享受贴息金额=上年度贷款实付利息×贴息比例。贴息最多不超过三年。

(三)奖补对象条件和标准

1.就业车间。经县级扶贫(乡村振兴)部门认定,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带动脱贫户、边缘户、村级低收入户5人以上(每人1年内就业或从业时间累计不低于3个月,给付劳动报酬不低于4500元)的就业车间。根据就业车间带动的脱贫户、边缘户和村级低收入户总人数计算,按照每人2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补。

2.冷藏(保鲜)库。经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认定,用于农业特色产业基地配套的节能型通风库、节能型机械冷库、节能型气调库,带贫受益脱贫户、边缘户、村级低收入户达到5人以上,具体由县级扶贫(乡村振兴)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条件并审核,按不高于投资额20%,最高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补。

村级低收入户指的是除脱贫户、边缘户之外,经村支“两委”组织村民代表评议认定的家庭经济较困难的农户,一般每个行政村不超过10户。

四、担保、贴息、奖补程序

(一)担保程序

带贫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担保贷款基金由县级政府指定或委托的融资性担保机构负责运营管理,建立基金专户,封闭运行,独立核算,保证专款专用。

1.县级农业农村、扶贫(乡村振兴)部门分别负责将经认定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带贫信息提交经办银行,由其自行或委托或联合担保机构对带贫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担保贷款进行尽职调查。县级农业农村和扶贫(乡村振兴)部门要及时动态更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带贫信息,并与经办银行建立常态化联动机制。

2.经办银行要按照独立审贷的原则,严格贷前审核,自收到贷款申请之日起尽快完成贷款调查、审查手续。符合贷款条件的,及时发放贷款;需增加信用额度的,交由担保机构等相关金融机构按规定增加信用额度后,及时发放贷款;不符合贷款条件的,在规定期限内向借款申请人反馈原因,并告知农业农村、扶贫(乡村振兴)部门和担保机构。经办银行要强化贷中服务,加强贷后管理,不断提高贷款服务质量和效率。

3.经办银行按合同约定向借款人发放贷款。借款人按合同约定向银行偿还贷款。到期贷款由经办银行催收。由带贫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担保基金提供担保的贷款,逾期3个月仍未偿还的,经县级农业农村、扶贫(乡村振兴)、财政、审计部门和金融监管部门、经办银行会商认定为恶意逃废债务的,在将逾期信息纳入借款人征信系统后,方可由担保基金按担保责任代偿,代偿比例一般不超过20%。由其他担保机构或采取其他方式增信的,按照市场化原则确定代偿分担比例。担保基金代偿后,担保基金和经办金融机构仍应通过法律程序等积极追偿贷款;经追偿后回收的贷款,由担保基金和经办金融机构按实际承担损失的比例分别受偿。担保基金代偿损失总额超过担保基金账面余额时,由贷款发放银行自行承担风险损失。

(二)贴息程序

按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申报、农业农村部门审核新型经营主体资质、扶贫(乡村振兴)部门审核带贫情况、人民银行审核经办银行贷款真实性、财政部门贴息的程序进行,实行据实结算、预算管理、绩效考核。

(三)奖补程序

1.就业车间奖补。按照就业车间经营主体申报,县级扶贫(乡村振兴)部门审核,县级财政部门拨付的程序,奖补给就业车间或冷藏(保鲜)库的经营主体。

2.冷藏(保鲜)库奖补。按照冷藏(保鲜)库经营主体申报、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审核冷藏(保鲜)库规格和用途、县级扶贫(乡村振兴)部门审核带贫益贫情况、县级财政部门拨付的程序,奖补给冷藏(保鲜)库经营主体。

五、有关要求

(一)严格落实县级主体责任。落实财政衔接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项目“五到县”要求,县级政府根据市级指导意见,制定担保基金、贴息资金和奖补资金具体管理办法。县级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这三项资金统筹打通使用。当年资金如有结余,转入下年继续使用。

(二)严格财政衔接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预算管理。县级按规定比例配套担保基金、贴息资金、奖补资金后,年度财政衔接乡村振兴补助资金投入低于上年度县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部分,由县级政府补足,可用于增加担保基金、贴息资金、奖补资金规模,也可用于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实施乡村振兴相关投入,确保县级年度专项资金投入不减。

(三)严格贴息政策标准。各县(市、区)要严格风险管控,强化资金管理,严格按照规定利率和年限进行贴息,不得突破政策标准。经办银行不得以任何形式变相提高带贫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实际利率或额外增加贷款不合理收费,实付利率原则上不得超过同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30%。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对获得贴息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要加强监督检查、绩效评价。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应当对申报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若有虚假、重复申报等现象发生,一经发现收回财政贴息资金,同时过渡期内(5年)取消贷款贴息资金申报资格。

(四)严格担保激励约束。各担保机构开展带贫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担保业务不得向借款人收取担保费,担保费按照担保机构当年实际发放贷款本金的一定比例由财政全额纳入预算。各县(市、区)要简化担保条件和手续,制定担保基金尽职免责办法,为带贫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申请担保贷款提供最大便利;要建立担保基金激励约束办法,实行担保基金放大倍数与贷款还款率挂钩机制,担保贷款上年到期还款率(上年累计到期贷款实际回收金额/上年累计到期贷款应回收金额)达到90%以上的,本年可适当提高放大倍数至担保基金存款余额的10倍。

(五)严格资金绩效考评。担保贷款、贴息和奖补资金只能用于农业生产经营和产业发展用途,不得用于建房、转贷等非生产性用途,期限最长不超过2025年底。市、县财政部门每年按照财政衔接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绩效考评相关要求,对资金实际产出和效益进行评估,根据绩效评价结果,优化资金分配使用。市纪委监委机关、财政、审计、农业农村、扶贫(乡村振兴)等部门要加强对各地落实本指导意见情况的监督检查。2025年底所有结余资金转为乡村振兴发展基金。

本指导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2021年4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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