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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枣阳市国有建设用地用途变更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1-12-30 16:16:22来源:枣阳市人民政府阅读量:1229

枣阳市人民政府于2020-09-27印发了《枣阳市国有建设用地用途变更管理办法》。若是大家对其不了解的话,不妨可咨询襄阳市枣阳市农村产权襄阳市农村产权及其湖北省农村产权交易。农交网带来的《枣阳市国有建设用地用途变更管理办法》全文如下: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管理区委员会,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枣阳市国有建设用地用途变更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枣阳市人民政府

2019年10月21日

枣阳市国有建设用地用途变更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枣阳市国有建设用地用途变更管理,进一步规范审批程序,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土地储备管理办法》《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枣阳市辖区内国有建设用地用途变更的申请、审批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 经市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国有建设用地的土地用途不得擅自改变,确需变更的,由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提出申请,经市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有建设用地不得改变土地用途:

(一)因城市建设需要已列入城市规划控制的市政基础设施、公共配套设施或公益事业用地。

(二)被人民法院查封,或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以及存在土地权属争议的土地。

(三)经市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为闲置土地的。

(四)企业改制实施方案未经批准,改制企业申请变更国有建设用地土地用途。

(五)申请新的用途不符合城乡规划功能区划的国有建设用地。

(六)受招商协议或其他合同约定限制变更的工业、商业用地。

(七)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或上级规范性文件规定不得变更土地用途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申请变更土地用途的,需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土地用途变更申请书;

(二)土地使用权属单位的,提交单位和法定代表人有效证明文件;属个人的,提交个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三)国有建设用地划拨批准文件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

(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用地规划红线图;

(五)属国有企业的,提供上级主管部门批复文件;属集体企业的,提供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主管部门批准文件;涉及国有企业或集体企业职工安置的,还应提交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职工安置方案;属有限公司的,提供股东会决议;属合伙企业的,提供合伙人会议决议。设定抵押权的,提供抵押权人同意的有关证明材料;

(六)属于原受让机关、国有及集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有经济成分占主导地位的企业土地的,提供土地使用权依法公开转让交易证明文件或依法确认为合法有效的使用权来源证明。

(七)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六条  对于招商引资协议、土地出让合同和其他合同中明确约定不得变更土地用途或对变更土地用途有限制条件的,企业在申请变更土地用途前,应依法妥善处理好合同(协议)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或解除相关协议,或签订补充协议以取得可以变更的权利。对于招商引资企业己享受的土地优惠政策,应按招商协议退还从土地出让价款中返还的出让收益部分和相应的优惠利益,由市招商服务中心会同市财政等相关部门核算清收后出具相关证明文件。

第七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收齐土地变更申请材料后,按本办法进行审核,在1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对存在不得改变土地用途情形的,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拟定土地用途变更和规划设计方案,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出具用地规划设计条件和规划红线图,并按批准土地用途变更文件拟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或出让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八条  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变更原划拨土地用途且变更后的土地用途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批准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办理相应的划拨用地手续,换发《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变更后的土地用途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不予批准或由市人民政府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纳入政府土地储备。

第九条  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变更已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规划用地条件确定用途的,一律由市人民政府收回,纳入政府土地储备,经审批后依法公开出让。

第十条  按本办法和年度储备计划收回并纳入储备的土地应当符合《土地收储管理办法》规定的收储条件且达到净地出让标准。对原土地使用权人可按照《土地收储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予以补偿。

第十一条  市土地储备供应机构应随机公开选择具备相应资质、信誉和能力的评估机构,对拟收回储备的土地及附着物、构筑物进行评估,并按《土地收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达成收储补偿协议。土地及地上物等补偿款可以从公开出让成交价款或土地收购储备资金中支付。收储补偿协议经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市财政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后报请市人民政府审批同意,并在土地用途变更获得批准、原土地使用权人完成交付后生效。市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生效的收储补偿协议收回土地使用权。市土地储备供应机构根据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和新用地规划设计条件,提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拟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方案,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拍挂出让。

第十二条  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必须搬迁的化工等污染企业,可按照国家、省、襄阳市及枣阳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中心城区内工业企业申请搬迁到工业园区继续从事工业项目生产经营,搬迁企业申请原厂址变更土地用途的,由招商单位或项目所在地镇(办、区)提出申请,市政府专题会议研究解决。

第十四条  经批准变更用途后的宗地出让年限按新土地用途最高出让年限确定。

第十五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出具规划审查意见、规划许可条件、规划红线图和改变土地用途的规划审批,以及办理土地使用权的收回、土地划拨或出让报批、注销或变更登记等,枣阳市土地储备供应中心作为市人民政府收购储备土地法定机构,履行全市土地收购储备职能。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由相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过程中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市纪委监委机关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问责;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的,由市纪委监委机关依照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市人民政府2011年8月17日制定的《枣阳市国有存量土地管理暂行办法》(枣政规﹝2011﹞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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