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襄州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1-12-30 16:09:18来源:襄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阅读量:622
襄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于2020-02-12转发了襄州区交通局印发的《襄州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的通知。若是大家对其不了解的话,不妨可咨询襄阳市襄州区农村产权、襄阳市农村产权及其湖北省农村产权交易。农交网带来的《襄州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全文如下: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
区交通运输、财政两部门的《襄州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0年1月21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明确养护主体,落实养护资金,强化路政管理,提高农村公路养护质量和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湖北省农村公路条例》《湖北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相关规定,结合全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纳入农村公路规划,并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的县道、乡道、村道及其所属设施(包括公路、桥梁、隧道和渡口)。以及经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并纳入统计年报里程的农村公路。
县道是指除国道、省道以外的县际间公路以及连接区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与镇级人民政府所在地和主要商品生产、集散地的公路。
乡道是指除县道及县道以上等级公路以外的乡际间公路以及连接镇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与建制村的公路。
村道是指除乡道及乡道以上等级公路以外的连接建制村与建制村、建制村与自然村、建制村与外部的公路,但不包括村内街巷和农田间的机耕道。
第三条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因地制宜、注重实效,全面养护、保障畅通”的原则。
第四条 农村公路实行“县道县管、乡道乡管、村道村管”的责权明确的养护管理体制。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区人民政府组织领导全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把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纳入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体系,促进农村公路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六条 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全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具体包括制定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计划,向上争取和落实并拨付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监督、考核、评定区交通运输农村公路部门工作。
第七条 区交通运输农村公路部门负责执行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计划,按照《考核标准》组织实施全区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工作,监督、培训、考核评定各镇(街、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站的养护管理工作并拨付养护管理经费,组织和实施农村公路大中修工程,建立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数据库和路况信息收集管理制度。
第八条 坚决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落实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的主体责任,对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安全负责,落实财政保障机制,加强和规范农村公路建设管理,严格生态环境保护,扶持和促进农村公路绿色可持续发展。
各镇(街、区)在区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范围内,并在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组织指导下,负责乡道的建设和养护工作。各镇(街、区)设置专门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站,配备专职养护管理人员,负责本辖区内乡道的日常养护管理和资金养护筹措工作,确保辖区乡、村道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
村(居)委员会在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指导帮助下,做好本村村道建设和日常养护的组织实施工作,制定村道养护管理村规民约,建立村道养护台账,保护好村道路产路权。
第三章 养护资金
第九条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的筹集和使用应当坚持“政府主导、多元筹资、统筹安排、专款专用、强化监管、绩效考核”的原则。
第十条 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主要来源:
(一)中央、省补助的专项资金;
(二)根据鄂财建规〔2019〕2号规定,按照“1525”(即每年每公里县道10000元、乡道5000元、村道2500元)标准,安排县道、乡道、村道的日常养护管理资金,并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不应低于此标准;
(三)村(居)委员会通过“一事一议”等方式筹集用于村道养护的资金;
(四)企业、个人等社会捐助,法律、法规允许的其它方式筹集的资金。
第十一条 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利用农村公路养护资金,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对镇(街、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进行考核补助。村(居)委员会通过“一事一议”筹集养护资金,由村民委员会统筹安排专项用于村道养护。单位或个人捐资的使用应充分尊重捐资单位或个人意见。
第十二条 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每年初要制定农村公路养护方案,提出经费支出预算。
第十三条 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挪用。区财政、审计、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使用的管理与监督检查,确保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章 养护管理
第十四条 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根据《公路养护技术规范》《公路养护质量检查评定标准》《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等有关规定,制定符合全区实际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考核奖惩办法。
第十五条 区交通运输农村公路部门对辖区内县道按照交通部《公路养护质量检查评定标准》每月进行全面的养护质量检查,做好养护质量技术等级评定工作,并保存好原始检查记录备查;每季度对乡道、村道进行一次养护质量检查,做好乡、村道养护质量技术等级评定工作,年终进行一次养护综合质量评比。各镇(街、区)、村(居)委会要分别对乡、村道路每月进行一次自查,确保公路完好、畅通。农村公路养护考核结果,报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作为拨付养护工程补助资金的依据,并在全区范围内进行通报。
第十六条 农村公路养护按其工程性质、技术复杂程度和规模大小,分为小修保养、中修、大修、改建。养护计划应当结合通行安全和社会需求等因素,按照轻重缓急,统筹安排。大中修和改建工程应按有关规范和标准进行设计,履行相关管理程序,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验收。
第十七条 县道的日常养护由区交通运输农村公路部门负责,乡道的日常养护由各镇(街、区)负责,各镇(街、区)农村公路养管站具体实施;村道的日常养护由所属行政村负责,区交通运输农村公路部门负责业务技术指导。农村公路日常保养可根据交通量、路面类型、地形特点等实际情况,采取个人承包养护、群众集中进行季节性养护、专业养护等方式进行。
第十八条 县道、乡道、村道养护要有专人管护及巡查,做到“五无一畅一通”(即无占用公路用地、无占用公路摆摊、无新增违章建筑、无公路乱堆乱放、无占用公路加水,公路畅、边沟通)要求。
第十九条 县道、乡道、村道的小修保养、大中修、改建工程、危旧桥梁改造和安全保障工程实行县道县养、乡道乡养、村道村养的原则,由区交通运输农村公路部门负责向上争取项目和奖补资金,按所属管理权限,分级实施。
第二十条 县、镇、村三级应结合辖区公路的实际制定应急预案,因严重自然灾害致使农村公路交通中断或严重损坏时分别启动应急预案,及时组织人员进行抢修,保障车辆安全通行。
第二十一条 农村公路绿化要根据全区绿化规划进行全域绿化,县道县植、乡道乡植、村道村植。镇和村按照“谁种植、谁管理、谁受益”的原则,组织和发动农村公路沿线的单位和个人实施。公路用地上的树木不得擅自砍伐,确需砍伐的,依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按要求完成更新补种。
第五章 路政管理
第二十二条 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各镇(街、区)要按照《湖北省农村公路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加强路政管理,确保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各镇(街、区)、村(居)民委员会要积极支持、密切配合做好本辖区内县道、乡道、村道的路政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破坏农村公路、农村公路用地和农村公路设施。
第二十四条 农村公路和农村公路用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设置棚屋、摊点、维修场所及其他类似临时设施;
(二)挖砂、采石、取土、挖沟引水;
(三)堆放垃圾、建筑材料及其他类似堆积物;
(四)种植农作物、打场晒粮、倾倒垃圾、排放污物;
(五)烧窑、制坯、沤肥及其他类似作业;
(六)其他任何损坏、污染、损毁、侵占路产、路权的行为;
(七)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外,在村道建筑控制区内新建、扩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
第二十五条 农村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以公路用地为准。县道从公路用地两侧外缘起向外各10米,乡道从公路用地两侧外缘起向外各5米,村道从公路用地两侧外缘起向外各3米。
第二十六条 重点工程建设造成农村公路毁损的,严格按照“谁毁损,谁修复”的原则处理。重点工程项目建设及资源开采确需途经农村公路时,项目业主单位应及时与区交通运输农村公路部门签订使用协议,并交纳公路毁损修复保证金。
第二十七条 区交通运输综合执法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农村公路上超限超载车辆的治理。
第二十八条 各镇(街、区)可根据保护乡道、村道的需要,在道路的出入口设置限高、限宽设施,限制超限超载车辆通行,但不得影响消防、卫生急救、抢险救灾、森林防火等应急车辆的通行,且不得向通行车辆收取任何费用。区交通运输农村公路部门应逐步完善农村公路交通安全设施,按照国家规定标准设置警告、禁令、指示和指路标志,并对标志标线定期进行维护、保养,及时进行修缮。
第二十九条 区交通运输农村公路部门、各镇(街、区)及相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农村公路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不断增强公路沿线群众的爱路护路意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筹集或者使用农村公路养护资金过程中,强制向单位和个人集资或者截留、挤占、挪用资金等违规行为,情节较轻的,由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由其向区人民政府建议对责任单位和个人进行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由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按照《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湖北省农村公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区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襄州区人民政府于2008年4月19日发布的《襄阳区农村公路养护暂行管理办法》(襄政发〔2008〕3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