樊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樊城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21-12-30 16:04:07来源:樊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阅读量:487
樊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于2020-11-22印发《樊城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暂行办法》。若是大家对其不了解的话,不妨可咨询襄阳市樊城区农村产权、襄阳市农村产权及其湖北省农村产权交易。农交网带来的《樊城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暂行办法》全文如下:
各镇、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
《樊城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0年7月6日
樊城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公路养护工作,切实提高农村公路使用年限和通行能力,确保行车安全,更好的服务于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群众生产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意见》《湖北省农村公路管理条例》《湖北省“四好农村路”建设省级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樊城辖区内各涉农镇(街)、村(居)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纳入樊城区农村公路规划,并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的县道、乡道、村道及其所属设施,包括经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并纳入樊城区交通系统统计年报里程的农村公路。公路包括公路、桥梁、隧道和渡口等。
县道是指除国道、省道以外的县级镇(街)级间公路以及连接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与乡级人民政府所在地和主要商品生产、集散地的公路。
乡道是指除县道及县道以上等级公路以外的乡村(居)级间公路以及连接乡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与建制村的公路镇(街)所在地与村(居)所在地的公路。
村道是指除乡道及乡道以上等级公路以外的连接建制村与建制村村(居)与村(居)、建制村村(居)与自然村、建制村村(居)与外部的公路,但不包括村(居)内街巷和农田间的机耕道。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三条 农村公路养护工作应当遵循政府主导、各方参与、建养并重、保障畅通、确保安全、发挥效益的原则。
第四条 全区农村公路养护实行区、镇、村三级管理体制。
区乡村交通事业发展中心负责全区农村公路养护工作的全面规划、组织实施、技术指导、考核验收、养护补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是本辖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责任主体,在区农村公路管理机构的组织指导下,负责乡道的建设和养护工作,并指导协调村(居)民委员会进行村道的日常养护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在区、镇(街)及农村公路管理机构的业务指导下,具体做好本村村道的日常养护工作。
第三章 养护资金的筹集、使用与管理
第五条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筹措与管理应遵循“政府投入、多方筹措、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强化监管”的原则。
第六条 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主要来源于:
(一)中央、省、市补助的专项资金;
(二)根据《湖北省“四好农村路”建设省级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安排县道、乡道、村道的日常养护管理资金,并列入区本级财政预算。
(三)村(居)民委员会可以通过“一事一议”筹集村道建设和养护资金;
(四)企业、个人等社会捐助,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第七条 区乡村交通事业发展中心可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对各镇(街)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进行考核补助。
村(居)民委员会通过“一事一议”筹集养护资金,由村(居)民委员会统筹安排用于村道养护。
企业和个人捐助的资金,应当在尊重捐助企业和个人意愿的前提下,由接受捐赠单位统筹安排用于农村公路养护。
第八条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责任单位要加强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管理,做到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和截留。
第九条 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使用情况要定期公开,并接受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四章 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
第十条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目标是:路基稳定、路面平整、路肩整洁、边坡适度、排水畅通、设施完备、绿化美观。
第十一条 农村公路养护实行专业养护与群众养护、常年养护与季节养护相结合的方式,并逐步实行以专业养护为主,积极推进养护市场化,签订农村公路养护合同,实现“以钱养事”,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长效机制。
第十二条 乡道、村道的日常养护由公路责任主体采取群众自治性养护组织或其他养护组织形式进行,也可以采取个人(农户)分段承包等方式进行养护。日常养护的单位或承包人应采取竞争的方式择优选定。
第十三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镇(街)、村(居)负责农村公路用地管理。农村公路两侧应当按照县道、乡道、村道分别不少于10米、5米和3米的标准划定建筑控制区,两侧外缘起向外延伸不少于1米的范围为公路用地。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挖砂、采石、取土、堆放物品、设置障碍、挖沟引水、种植农作物、打场晒粮、倾倒垃圾、排放污物。镇(街)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按照绿化规划和“谁种植、谁维护、谁受益”的原则,组织和发动农村公路沿线的单位和个人实施公路绿化。
第十五条 禁止在建筑控制区内新建、扩建建筑物或构筑物。确需通过公路埋设管线的,需由所属镇(街)审查,报经区乡村交通事业发展中心审查备案,确保施工中不得妨碍交通,并在完工后予以恢复。横跨农村公路架设管线,必须按照有关规定确保净空高度,也报所属镇(街)审查批准和区乡村交通事业发展中心批准进行备案,必须按照有关规定确保净空高度。
第十六条 超过农村公路限定荷载标准的车辆严禁在农村公路上行驶,在农村公路入口处应设立限载标志,采取限宽、限高防护措施。
第十七条 因自然灾害致使农村公路中断或严重损坏,相关镇(街)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申报、备案、组织修复,尽快恢复交通。不能及时恢复或不能满足机动车辆或行人通行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封闭交通,在道路出入口设立明显的标志或告示牌。
第五章 监督考核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制止和检举侵占、破坏公路路产路权以及不依法进行路政管理的行为。
第十九条 区乡村交通事业发展中心每月对全区农村公路进行一次常规检查,每季度组织专班进行一次检查考核,检查结果作为养护资金和养护考核奖励拨付的主要依据,分别上报区政府和市交通主管部门。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区乡村交通事业发展中心负责解释。区乡村交通事业发展中心会同区财政局制定实施细则,明确农村公路养护工作考核和资金使用具体要求。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樊城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樊政发〔2008〕2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