猇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猇亭区绿色惠民殡葬实施办法》的通知
2021-12-29 16:58:01来源:猇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阅读量:630
猇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猇亭区绿色惠民殡葬实施办法》的通知。若是大家对其不了解的话,不妨可咨询宜昌市猇亭区农村产权、宜昌市农村产权及其湖北省农村产权交易。农交网带来的《猇亭区绿色惠民殡葬实施办法》全文如下: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
《猇亭区绿色惠民殡葬实施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7月8日
猇亭区绿色惠民殡葬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殡葬管理、促进殡葬改革、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5号)、《湖北省殡葬管理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204号)、《宜昌市殡葬管理实施细则》(市政府令第100号),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绿色惠民殡葬实施办法坚持以下原则:面向全民、均等共享,政府主导、财政保障,保障基本、逐步增项,属地管理、协调推进,节地生态、绿色环保。
第二章惠民对象范围
第三条辖区所有城乡居民(含暂住人口)丧葬时均可享受基本殡葬服务、集中办丧服务和生态安葬补助等政策。
第三章补助项目及标准
第四条辖区所有城乡居民(含暂住人口)享受以下补助:
(一)基本殡葬服务费。在猇亭区内死亡并实行遗体火化的,按照市物价局、市民政局核定标准,免除基本殡葬服务四项费用,即遗体接运费(含遗体接运车费、抬尸费、消毒费、防护袋费)、遗体冷藏费、遗体火化费(需在社保部门领取安葬费及抚恤金的人员除外)、骨灰寄存费。
(二)集中办丧服务费。在水晶山陵园集中办理守灵、祭悼等办丧活动,且在该陵园集中安葬的,区殡仪服务公司按物价部门核定成本收取水、电及场地租赁等费用,并按每例2000元给予一次性补助,实际费用不足2000元的据实补助。
(三)生态安葬补助费。鼓励实行生态葬。逝者骨灰在水晶山陵园指定区域实行草坪散撒、花坛散撒的不收取费用;在壁墓一区、壁墓二区安葬的,每例补助500元;实行草坪葬(不保留骨灰)、树葬的,每例补助2000元。
第五条辖区居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水晶山陵园指定公益性墓区安葬,免除墓位费用2600元;在水晶山陵园经营性公墓安葬的,每人补助2600元;鼓励各居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制定配套措施,对入园安葬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适当补助。
第四章办理流程
第六条受理。逝者家属申请补助时携带逝者身份证或户口簿、死亡证明等资料,在水晶山陵园接受“一站式”服务,相关费用直接减免。区殡仪服务公司按项目分类统计,建立台账,按季度汇总报区民政局。
逝者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由相关居村(社区)提供证明。
第七条结算。区民政局向区财政局提出资金拨付申请,区财政局按程序拨付相关资金。
第五章资金保障
第八条实施绿色惠民殡葬政策所需经费由区财政负担,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第九条区殡仪服务公司应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强化殡仪服务,自觉接受相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六章责任与考核
第十条区委文明办要积极推进移风易俗,倡导文明新风;区民政局要加强政策指导,强化依法管理和日常监督;区财政局负责落实经费,建立健全惠民殡葬资金监督检查制度,确保资金使用合法合规;水晶山陵园应当合理规划墓区,满足居民安葬需求,提供优质服务;各街道应当履行主体责任,加强文明丧葬行为的教育、引导,倡导移风易俗、文明节俭办丧;各居村(社区)应当完善村规民约,引导居民集中办丧、集中安葬,并负责落实居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享受的惠民殡葬政策。
第十一条持续巩固散坟整治成果,禁止在“三沿五区”范围内建造坟墓;禁止对原有坟墓进行硬化或者扩大坟头;禁止修建大墓、豪华墓、活人墓。
第十二条加强考核问责力度,将惠民殡葬工作纳入对部门、街道、居村(社区)年度目标考核,对落实不力的单位严格按规定考核问责。
第七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区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2015年12月25日区政府办公室印发的《猇亭区全面推行惠民殡葬政策实施办法》(宜猇府办发〔2015〕2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