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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军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点军区促进被征地农民创业就业 奖励办法》的通知

2021-12-29 16:55:25来源:点军区人民政府阅读量:536

2021-01-12点军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点军区促进被征地农民创业就业奖励办法》。若是大家对其不了解的话,不妨可咨询宜昌市郧西县农村产权宜昌市农村产权及其湖北省农村产权交易。农交网带来的《点军区促进被征地农民创业就业奖励办法》全文如下: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湖北点军工业园区,辖区企事业单位:

《点军区促进被征地农民创业就业奖励办法》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点军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点军区促进被征地农民创业就业奖励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促进点军区被征地农民自主创业、就业,奋力推进全区经济社会跨越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享受本办法规定创业、就业奖励的被征地农民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一)点军区建区后被征地;

(二)与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有《家庭土地承包合同》、持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三)被征地后家庭人均占有耕地0.3亩及以下(含园地、鱼塘)。

不含在校学生、现役军人,已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录用或招用的人员以及政府购买的服务型岗位人员。

第二章奖励认定及申报

第三条对年满16周岁的本区被征地农民,本办法实施之日起新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有固定经营门店(创办电商要有固定场所)且持续经营达12个月及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创业奖励2000元。

第四条被征地农民创业奖励申报材料:

(一)点军区被征地农民创业奖励申请表;

(二)申请人创业经营取得的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三)被征地农民安置补偿协议书原件及复印件;

第五条对本区被征地农民,本办法实施起与用人单位首次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达12个月及以上,且按规定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满12个月及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就业奖励。

(一)对男年满16周岁不满50周岁,或女年满16周岁不满45周岁者,给予一次性奖励1000元;

(二)对男年满50周岁不满60周岁,或女年满45周岁不满55周岁者,给予一次性奖励1500元。

第六条被征地农民就业奖励申报材料:

(一)点军区被征地农民就业奖励申请表;

(二)申请人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被征地农民安置补偿协议书原件及复印件;

(四)在宜昌市外就业的申请人需提供所在单位缴纳在职职工社会保险的凭证。

第七条对用人单位,本办法实施起安置本区被征地农民就业,且与之签订12个月及以上劳动合同,按规定为其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满12个月及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安置奖励。

(一)对安置男年满16周岁不满50周岁,或女年满16周岁不满45周岁者就业的,给予每人奖励1000元;

(二)对安置男年满50周岁不满60周岁,或女年满45周岁不满55周岁者就业的,给予每人奖励1500元。

第八条安置被征地农民就业奖励申报材料:

(一)安置被征地农民就业奖励申请表;

(二)被征地农民安置补偿协议书复印件;

(三)与职工签定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被征地农民就业奖励与安置被征地农民就业奖励申报材料同时申报时,仅需提供一套申报材料。

第九条每年的10月31日前,申报被征地农民创业、就业奖励的个人,向本人户籍所在村提出奖励申请,各村对申报资料真实性进行初审后,报乡镇(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复审;申报安置被征地农民就业奖励的用人单位,直接向乡镇(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提出奖励申请。乡镇(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复审通过后,报区人社局和区财政局复核无误的,由区政府按前述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当年未提出奖励申请的用人单位或被征地农民,可在下一年度提出奖励申请。

第三章附则

第十条本办法所需一次性创业奖励资金从上级就业补助资金列支,一次性就业奖励、吸纳就业奖励由区财政在预算中另行安排。

第十一条每一位被征地农民只能享受一次就业奖励政策或创业奖励政策,不得重复享受就业奖励政策或创业奖励政策。同一用人单位招用同一人员的只能享受一次安置就业奖励政策,不得重复多次享受。

第十二条对违反规定弄虚作假、骗取、冒领奖励资金的,按申请渠道追回违规所得资金,对直接责任人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区人社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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