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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西陵区国有经营性资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1-12-29 16:51:11来源:西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阅读量:1131

2018-08-01西陵区人民政府印发了《西陵区国有经营性资产管理办法(试行)》。若是大家对其不了解的话,不妨可咨询宜昌市西陵区农村产权、宜昌市农村产权及其湖北省农村产权交易。农交网带来的《西陵区国有经营性资产管理办法(试行)》全文如下:

各街道办事处,西陵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西陵城发集团:

《西陵区国有经营性资产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8月1日

西陵区国有经营性资产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全区国有经营性资产管理,防止资产流失,促进国有经营性资产监督管理程序化、规范化,提高国有经营性资产增值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经营性资产法》、《企业国有经营性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区直行政事业单位、各街道办事处、西陵经济开发区、步行街管委会、区属国有企业及其国有控股企业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有经营性资产”包括产(股、债)权、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资源。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资产购建”包括资产购置、建造、接受捐赠、调拨、融资租赁等行为;所称“资产处置”包括使用权租赁、资产(产、股、债)权转让、无偿划转、资产征收等行为。

第五条全区国有经营性资产实行政府统筹、全区规范、分级管理、强化绩效的监督管理体制。

区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是区直部门、各街道办事处、西陵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解放路步行街管委会、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资产管理的业务主管机构。

第二章资产购建

第六条购建资产时,资产购建单位应先就购建的原因,预算金额,采购或取得方式,资金来源等内容形成方案,逐级上报办理审批手续。

第七条购建资产的计价,依据会计准则的计算方法记账或入账。购置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不计入资产价值。

第八条购置、建造、融资租赁取得资产,计价成本10万元以下,由主管部门审批,报区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备案;计价成本在10万元至50万元的,由主管部门审核,报区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审批;50万以上的,由区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报区政府审批。

接受捐赠、调拨方式取得资产,捐赠、调拨方不附带义务、责任关系的,由资产取得方先行接收,再向主管部门报批,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的,逐级上报审批。附带义务、责任关系的,按照审批权限,逐级上报办理审批手续。

其它方式取得资产,报批程序由主管部门确定。

第九条购建资产的入账及价值变动,由资产占用单位在资产正式投入使用之后的一个月内,搜集法定票据、竣工结算单等资料,逐级上报,及时变更、新增固定资产账目。

第三章资产使用权出租

第十条本办法所指资产使用权出租是在不改变资产所有权的情况下,由资产所有者与承租者订立契约,在一定时期内,对资产的占有权、使用权实行有偿出租和承租者自主经营。

第十一条资产使用权租赁期一般不得超过三年,特殊情况不超过五年。承租者一次性维修、改造投资超过100万元的,经区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核准、区政府核定后,可以适当延长。纳入征收拆迁计划的资产,资产使用权租赁期为一年,并报区征收办同意。

第十二条资产占有单位应当在本次租赁期结束前一季度开始实施下轮使用权租赁,应通过下列程序实施:

(一)通过外聘符合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租赁底价;

(二)资产占有单位对外公开招租或委托具备资产租赁权对外发包资质的中介服务公司组织招租并上报招租方案,报主管部门审批;

(三)向市场公开租赁,资产使用权租赁信息应广泛征集意向受让方,公告期不少于20个工作日;

(四)资产使用权租赁公告期满、产生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按照披露的竞价方式组织竞价;

(五)资产使用权租赁双方签订合同。

第十三条资产使用权租赁公告期期满未征集到意向承租方的,可以延期或者降低租赁底价、变更受让条件后重新进行公告,公告期限重新计算。新的租赁底价低于评估结果90%的,应经主管部门书面同意。

第四章资产转让

第十四条资产转让分为公开转让和协议转让。本办法所指公开转让是资产占有单位通过拍卖、招投标等公开方式转让资产的行为。协议转让是资产占有单位通过非公开的交易方式实现资产转让的行为。

第十五条资产占有单位公开转让资产,应通过下列程序实施:

(一)资产占有单位开展转让的可行性研究和方案论证,形成资产转让方案,上报主管部门初审。涉及债权债务处置事项的,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公开转让方案中原则上不得设置针对受让方资格条件,确需设置的,不得有明确指向性或违反公平竞争的原则。

(二)资产转让方案初审通过后,资产占有单位应委托符合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

(三)主管部门会同资产占有单位以核准的资产评估报告为基础形成资产转让申请,逐级上报按权限进行审批。

以上第(三)项审批权限:资产评估价值在10万元以下,由主管部门审批,报区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备案;资产评估价值在10万元至50万元的,由主管部门审核,报区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审批;50万以上的,由区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报区政府审批。

(四)资产占有单位资产公开转让应委托符合资质条件的拍卖机构进行。资产转让信息应广泛征集意向受让方,公告期不少于20个工作日。

(五)资产转让公告期满、产生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按照披露的竞价方式组织竞价。

(六)资产转让双方应当签订资产转让合同,进行转让。涉及权证办理的,应在达成协议后完成后15日内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六条资产公开转让公告期期满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的,可以延期或者降低转让底价、变更受让条件后重新进行公告,公告期限重新计算。新的转让底价低于评估结果90%的,应经主管部门书面同意。

第十七条以下情形的资产转让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

(一)在区直行政事业单位、各街道办事处,区属国有企业之间进行转让;

(二)为理顺资产占有单位历史遗留的资产确权过户等问题(如职工住房、抵债资产等)进行转让;

(三)其他经区政府同意的事项。

第十八条资产占有单位协议转让资产,应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转让双方达成转让意向;

(二)以资产评估价值作为转让定价依据,由转出方提出申请;

(三)经主管部门审核,逐级上报按权限进行审批。

审批权限同第十五条第三款。

(四)经批准后,交易双方签订合同,进行交易。

涉及权证办理的,应在达成协议后完成后15日内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五章无偿划转

第十九条本办法所指无偿划转是全区区直行政事业单位、各街道办事处、西陵经济开发区、步行街管委会、区属国有企业之间的资产所有权无偿转移的行为。

第二十条划转双方应当严格防范和控制无偿划转的风险,所承诺事项应当严谨合理、切实可行,并与被划转单位直接相关。

第二十一条无偿划转资产应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划出方制定无偿划转可行性论证报告或提供上级部门相关文件;

(二)划转双方应在可行性研究的基础上,各自按照内部决策程序进行审议,形成书面决议;

(三)划出方委托符合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

(四)划转双方将涉及资料报经主管部门审核,逐级上报权限部门进行审批。

审批权限同第十五条第三款。

第二十二条无偿划转产(股、债)权的,划转双方应组织被划转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审计或清产核资,以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作为无偿划转的依据,并制定产(股、债)权无偿划转协议,连同涉及无偿划转的申请文件、产权登记证等资料,逐级上报权限部门进行审批。

审批权限同第十五条第三款。

第二十三条划转双方应当依据相关批复文件及划转协议,进行账务调整,按规定办理产权登记等手续。

第六章资产征收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所指资产征收是资产占有单位的资产被政府或者是政府指定机构征收资产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资产占有单位资产列入政府或指定机构统一进行征收的,按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征收部门经批准的安置补偿方案等面积或等价值执行。

第二十六条若被征收的资产涉及债务、权属纠纷、职工住房等问题,资产占有单位应及时向征收单位反映情况,提出相关要求及解决方案。

第二十七条若征收的资产涉及建筑物或不可搬迁设备残值拆除回收,应委托符合资质的拍卖机构公开拍卖。

第七章资产处置收益

第二十八条资产占有单位在进行资产处置时,对于能够取得收益的,应把收益用途作为重点内容在在资产处置方案中反映,逐级上报办理审批。资产占用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审批的用途使用处置资产所得的收益。

第二十九条资产处置的收益价款应在资产产权或者是使用权转让交接完结后5日内完成。资产占用单位和协议售让方或资产划出方主为同一方的,由协议售让方或者是资产划出方负责清收;不一致的,由协议售让方或者是资产划出方负责、资产占用单位配合清收资产处置收益。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资产缴入财政专户。

第八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区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应当建立全区国有经营性资产定期统计制度。资产占有单位每季度末上报一次资产变动情况,逐级上报汇总。区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主管部门及时更新资产变动数据,及时、全面、准确掌握资产信息。

第三十一条区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应当制定全区统一的房屋、土地资产使用权租赁合同,下发资产占有单位执行。资产占有单位应当与承租方订立统一制式的合同,主管部门作为监督方参与合同签定。

第三十二条主管部门发现转让方未执行或违反相关规定,侵害国有权益的,应当责成其停止交易活动。

第三十三条区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审计部门和主管部门应对资产占有单位资产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和抽查。至少半年开展一次抽查,抽查比例不少于15%,一年开展一次全面检查。

第三十四条资产占有单位资产管理应当严格执行“三重一大”决策机制。主管部门、资产占有单位的有关人员违反规定越权决策、批准相关交易事项,或者玩忽职守、以权谋私致使国有权益受到侵害的,由有关单位按照人事和干部管理权限给予相关责任人员相应处分;造成国有经营性资产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社会中介机构在为资产占有单位资产购建、处置提供审计、资产评估和法律服务中存在违规执业行为的,有关资产占有单位应及时报告区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区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可要求资产占有单位不得再委托其开展相关业务;情节严重的,由区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将有关情况通报其行业主管部门,建议给予其相应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公有参股企业可提议股东会或董事会通过后参照执行。

第三十七条其他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法律文件对资产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由区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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