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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远安县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1-12-29 16:34:30来源:远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阅读量:813

2021年11月1日远安县人民政府印发了《远安县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若是大家对其不了解的话,不妨可咨询宜昌市远安县农村产权宜昌市农村产权及其湖北省农村产权交易。农交网带来的《远安县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全文如下: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远安县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第75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远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0月26日

远安县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实施意见》(鄂发〔2021〕12号),加强过渡期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衔接资金)管理,根据《湖北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鄂财农发〔2021〕25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衔接资金是中央、省、市、县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资金。

省级衔接资金包括: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衔接资金、欠发达地区农村公路建设资金、省级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资金、支持新型经营主体发展资金、欠发达地区农业特色产业发展资金、农村低保五保兜底保障资金等。

市级衔接资金包括: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衔接资金、产业发展及配套项目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资金、支持新型经营主体发展资金等。

县级衔接资金包括:县级安排用于农业产业巩固提升、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村低保五保兜底保障、教育资助、健康帮扶、就业补助等统筹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衔接的资金。

第三条各行业主管部门、乡镇政府具体承担衔接资金使用和管理主体责任。

第二章预算安排与分配

第四条过渡期内,在保持财政支持政策总体稳定的前提下,县财政局根据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任务需要及财力情况,每年预算安排一定规模的本级衔接资金,保持投入力度总体稳定,优化支出结构,调整支持重点。

过渡期内,继续按照《国务院关于探索建立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长效机制的意见》(国发〔2017〕54号)和省财政厅等12部门《关于支持脱贫县继续实施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政策的通知》(鄂财农发〔2021〕32号)等文件精神,开展财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工作。

第五条县财政局分别商县乡村振兴局、县发改局、县农业农村局等行业主管部门拟定中央、省、市和县级衔接资金分配方案,报县政府审批后,在规定时间内将衔接资金分配到有关行业主管部门。

为强化行业管理责任,原则上由各乡镇(含村级)组织实施的项目统一向行业主管部门申报,纳入行业主管部门归口管理。需下拨到乡镇(含村级)的资金,由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县财政局共同发文下达。

第六条项目计划和资金下达后不得随意调整变更。确因实施条件变化等需调整变更的,应按原审批程序报批后执行。

已经下达的项目超过计划下达时间60天未开工的,或项目实施期间因故不能按计划正常实施的,行业主管部门应及时收回项目计划,并报县乡村振兴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县乡振办)、县财政局备案。收回的项目资金计划报县政府同意后可调整变更到其他项目。

第七条各行业主管部门、乡镇要通过建立分批拨付、按合同预付、按进度支付和及时验收结算等机制,加快资金拨付使用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衔接资金年度拨付使用进度应达到92%以上,原则上不得结转。

年度结束后,县乡振办要组织各行业主管部门、乡镇(含村级)开展衔接资金清理,防止资金闲置。对认定的结转资金要加快使用进度,提高资金使用绩效。结余资金经县乡振办审核后退回县财政,下年度统筹使用。

第三章资金支出范围

第八条衔接资金按照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需要,紧扣使用方向,统筹安排使用。具体用于以下三个方面:

(一)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

1.健全防止返贫致贫监测和帮扶机制,加强监测预警,强化及时帮扶,对监测帮扶对象(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以及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户)采取有针对性的预防性措施和事后帮扶措施。可安排产业发展、小额信贷贴息、生产经营和劳动技能培训、公益岗位补助等支出。医保、养老保险、临时救助等综合保障措施,通过原资金渠道支持。监测预警工作经费由县财政预算安排。

2.“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支持实施带动搬迁群众发展的项目,对集中安置区聘用搬迁群众的公共服务岗位和“一站式”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等费用予以适当补助。对规划内的易地扶贫搬迁贷款和调整规范后的地方政府债券按规定予以贴息补助。

要充分用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及补充耕地指标省域内交易政策,统筹地方可支配财力,按规定做好规划内易地扶贫搬迁融资资金偿还工作。

{C}3.{C}{C}{C}{C}{C}{C}{C}外出务工脱贫劳动力(含监测帮扶对象)稳定就业,可对跨省、市(州)就业的脱贫劳动力适当安排一次性交通补助。采取扶贫车间、以工代赈、生产奖补、劳务补助等方式,促进返

乡在乡脱贫劳动力发展产业和就业增收。继续向符合条件的脱贫家庭(含监测帮扶对象家庭)安排“雨露计划”补助。

(二)支持衔接推进乡村振兴。

1.培育和壮大特色优势产业并逐年提高资金占比,支持农业品种培优、品质提升、品牌打造。推动产销对接和消费帮扶,解决农产品“销售难”问题。支持必要的产业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支持脱贫村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对帮扶效果明显的农业龙头企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发展生产贷款,可按不超过2%的利率给予贷款贴息,但不能重复享受其他财政贴息政策。

2.补齐必要的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和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短板。主要包括水、电、路、网等农业生产配套设施,以及垃圾清运等小型公益性生活设施。教育、卫生、养老服务、文化等农村基本公共服务通过原资金渠道支持。

3.实施以工代赈项目。

(三)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其他相关支出。

第九条县级可统筹安排不超过30%的中央衔接资金和不超过50%的省以下衔接资金,支持非贫困村发展产业、补齐必要的基础设施短板及县级乡村振兴规划中产业发展项目。

第十条衔接资金不得用于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推进乡村振兴无关的支出,包括:

(一)单位基本支出。

(二)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

(三)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修建楼堂馆所。

(五)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偿还债务和垫资。

(六)动态弥补小额信贷风险补偿金。

(七)注资融资平台公司或再担保公司等。

第四章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十一条职责分工:

(一)县乡振办负责加强衔接资金的统筹管理,及时提请县政府审定衔接项目和资金使用计划,研究解决衔接资金分配、使用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并督促协调加快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进度,组织开展衔接资金使用问题整改。

(二)县财政局负责预算安排、审核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和下达资金、批复绩效目标,指导衔接资金使用管理部门加强资金监管和绩效管理。

(三)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要求和权责对等原则落实监管责任,加强项目资金使用、绩效目标等管理工作。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及时将年度资金使用管理情况报送县乡振办和县财政局。

(四)项目实施单位(含乡镇、村)依法依规管理使用资金,对项目和数据真实性、资金使用合规性、报账资料完整性和最终结果负责。

第十二条资金管理:

(一)健全完善项目库。县乡村振兴局要建立完善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库,严格项目论证入库。衔接资金支持的项目原则上要从项目库选择,且符合本办法要求。未设定绩效目标的项目,不得纳入项目库、不得申请资金。县财政局在批复资金预算时,一并批复绩效目标。

(二)执行县级报账制。按照“谁用钱、谁负责、谁报账”的原则,行业主管部门是报账责任主体,负责严格依据资金管理办法、项目实施方案等,对项目实施单位或资金申请人提供的资金申请、报账凭证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对报账凭证及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县财政局依据行业主管部门资金拨付申请和主要负责人签批意见及时拨付资金,其中由行业主管部门或乡镇政府实施的项目资金采取预算指标管理,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由村级实施的项目资金直拨各乡镇村级统管账户。拨付到乡镇的资金,由乡镇财政所实行报账制管理。

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项目,执行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村级微小型项目,参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简化优化湖北省农村小型建设项目管理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21〕29号)相关要求执行。符合财政投资评审范围的项目,预(决)算财政投资评审结论作为安排资金预算、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和资产交付使用的依据。

县级根据衔接资金项目管理工作需要,从中央衔接资金中,按最高不超过1%的比例据实列支项目管理费,不足部分由地方财政解决。项目管理费主要用于项目前期设计、评审、招标、监理、验收以及绩效评价等与项目管理相关的支出。

(三)开展资金动态监控。县财政局利用原财政扶贫资金动态监控平台,对衔接资金实施动态监控,加快预算执行,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纳入直达资金管理部分,执行直达资金管理要求。全面执行公开公示制度,严格落实“两个一律”和“九个公开”要求,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县财政局要加强衔接资金监督检查,对项目资金使用进行全覆盖检查。

(四)实行双台账管理。各行业主管部门、乡镇政府负责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台账,负责收集衔接项目所涉及的村民代表会议决议、乡镇审核意见、招标投标文件、项目验收清单、工程结算发票、投资评审和审计结论等资料,整理存档备查。财政部门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台账,准确反映衔接资金来源、指标文号、列支科目、拨款收入和支出、结转(结余)等。

(五)加强项目资金资产管理。按照《湖北省扶贫项目资产管理办法(试行)》,做好脱贫攻坚期内使用各级各类扶贫资金项目形成资产管理工作;参照《湖北省扶贫项目资产管理办法(试行)》,规范衔接资金项目形成资产管理。

第十三条县对各乡镇衔接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实行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纳入县对乡镇党委政府巩固脱贫成果考核,并作为衔接资金分配的重要因素。

第十四条按照“谁申报项目、谁确定项目、谁核实数据、谁使用资金,谁负资金管理的主体责任”原则和资金实际支出方向,明晰财政部门、行业主管部门与项目实施单位的监管责任,并作为审计、纪检监察、检察机关依法监督的依据。

县财政局、县乡村振兴局、行业主管部门和各乡镇按照要求配合审计、纪检监察、检察机关做好衔接资金和项目的审计、检查等工作。

第十五条各级财政和行业主管部门、乡镇政府及村民委员会等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衔接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止,由县财政局、县乡村振兴局会同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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