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果洛《甘德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全文
2021-12-13 11:38:46来源:甘德县人民政府阅读量:1047
2021年04月15日,青海省果洛藏族自治州甘德县人民政府网站发布了《甘德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如有甘德县、玛沁县农村产权交易问题,请咨询甘德县农村产权交易、玛沁县农村产权交易。本方案明确了甘德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提供材料、申请流程、租金标准、退回或腾退情形等。
甘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甘德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并省州驻县各单位:
现将《甘德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1年4月7日
《甘德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根据《青海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青政办〔2020〕21号)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甘德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一、指导思想
根据《青海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切实保障我县城镇困难群体住房需求,规范我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做到应保尽保的原则,确保惠民政策落地生根,坚持以政府为主提供基本保障。
二、准入管理
(一)城镇家庭人均收入低于上年度本地区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家庭,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20平方米以下的城镇低保住房困难家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转户农牧民家庭。
1.城镇低保住房困难家庭。指符合《青海省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办法》相关规定,且在我县无住房或住房面积低于我县实际标准的家庭。
2.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月收入低于2000元,可享受低保户住房1元/平方米/月。
3.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指持有我县城镇户籍、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比例的,且在我县无住房或住房面积低于我县标准的家庭。
4.新就业无房职工。是指持有我县合法有效的居住证或城镇户籍,在我县无住房,且毕业一定年限内在我县首次就业,正常缴存社会保险的职工。
5.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是指持有我县合法有效的居住证,在我县无住房,人均收入低于我县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一定比例,在我县无住房切稳定就业、正常缴存社会保险的人员。
6.转户农牧民家庭。是指通过户籍制度改革,持有当地城镇户籍,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一定比例,且无住房或住房面积低于20平方米的家庭。
7.其它情形。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未购买公有住房、未参加集资建房或享受其他住房保障政策。
(二)城镇低保、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实现应保尽保。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在合理的轮候期内得到保障;促进解决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城镇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的住房困难;重点保障环卫、公交等公共服务行业以及重点发展产业符合条件的青年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对符合本地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优抚对象、残疾人家庭,见义勇为人员家庭、劳模家庭等,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分配,并对残疾人家庭在楼层等方面给予照顾。
(三)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分别提供以下材料。
城镇居民家庭应提供以下证件材料:
1、申请表;
2、户口簿或居(暂)住证;
3、家庭收入情况和财产情况个人承诺书;
4、省、州、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材料。
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应当提供以下证件材料:
1、申请表;
2、户口簿或居(暂)住证;
3、家庭收入情况和财产情况个人承诺书;
4、省、州、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请人应当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财产、住房状况及其他相关信息,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有关单位按规定需出具证明材料的,应当给予出具,并对其家庭真实性负责。
三、审核管理
保障性住房准入要严格实行“三级审核、两级公示”制度。
(一)初审:申请人单位(下岗职工由原单位所属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保障性住房的申请受理和初审工作。申请人提出申请后,责任单位(部门)应当就申请人的家庭人口、收入、财产、住房状况,采取入户调查等方式进行调查核实并出具经单位主要领导签字确认后的初审意见报送县民政局。对于初审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二)审核:县民政局会同县住建、县人社、县公安等部门采取集中、联合办公方式负责申请的审核工作。收到申请人材料后,应当对上报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审查,核查原件,留存复印件并加盖原件审核章,采取走访调查等方式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审核意见,并在申请地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审核符合条件的,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经审核单位主要领导签字确认后将审核意见及申报材料上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复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收到申报材料后,应当将申请人家庭收入、财产、人口等相关证明材料分送县民政、县公安、县人社等部门,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申请人相关情况进行再次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采取联合办公或召开联席会议的方式,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人是否符合保障条件进行联合审查提出审核意见,并在申请地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
(四)核准分配:公示期间有异议的,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进行复核。经公示无异议或再次复核后无异议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向社会公布。对复核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应当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经核准无异议后,采取公开摇号的方式确定房号。
四、配租管理
(一)城镇低保、城镇低收入家庭人员按1元/平方米/月收取;刚参加工作收入低于2000元以下按1.5元/平方米/月收取;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公益性岗位人员按2元/平方米/月收取;县级在岗住房困难正式教职工和医务工作者按2.5元/平方米/月收取;新参加工作人员和县直机关企事业单位住房困难人员及外来务工人员按3元/平方米/月收取。
(二)城镇低保家庭住房困难家庭支付租金有困难的,经县人民政府批准予以减免。
(三)保障对象租住公租租赁住房,应当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签订书面租赁合同。承租人应当按期缴纳租金,按照合同要求合理使用承租住房;合同签订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四)经审核符合租赁人员入住前需一次性缴纳3年租金,并缴纳房屋保证金2万元或开具所属单位担保证明可不予缴纳保证金。
(五)租赁期满需要续租的,承租人应当在租期期满3个月前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续签合同。
(六)承租人未按合同规定,逾期未缴纳租金的,出租人根据逾期时间可采取下列措施:
(1)要求补缴租金并按约定比例收取违约金;
(2)解除劳动合同,责令其退出公共租赁住房;
(3)将违约信息记入个人或单位的信用档案;
(4)通过司法途径追缴租金及违约金,并收回公共租赁住房。
(七)受城乡规划、产业布局调整、招商引资等方面因素影响,原计划保障对象数量达不到预期,当今和今后一段时期滞租的,暂按市场价格向社会出租。
五、退出管理
(一)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退回或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1、家庭收入、财产、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
2、合同期满,未重新签订续租合同的;
3、将承租住房转租,转借的;
4、擅自改变承租住房用途的;
5、擅自调换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的;
6、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7、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8、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缴纳物业费、暖气费等相关费用,经催告仍不缴纳的;
9、破坏承租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10、公共租赁住房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承租人或承购人应当退回或腾退公共租赁住房但拒不退回或腾退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按照高于市场租金水平计收其租金,或通过法律途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纳入个人诚信记录。
(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作出取消保障资格的决定后,应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对退出决定有异议的,当事人可在退出决定书面通知送达后7个工作日内向作出退出决定的部门申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会同县民政、公安等相关部门对申诉事项进行复核并作出决定,书面通知当事人。当事人对复核决定仍有异议的,可向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六、运营管理
(一)公共租赁住房应当办理不动产登记,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归政府所有,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申请不动产登记。
(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积极推行市场化运行,引进社会信誉好的物业服务企业提供专业化的物业服务。
(三)公共租赁住房物业服务费标准,由业主承租人代表与物业服务单位参照县人民政府制定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承租人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按时足额缴纳物业服务费;不按时缴纳物业服务费的,有物业服务单位催缴,拒不缴纳物业服务费的,由物业服务单位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
(四)公共租赁住房及其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的维护、养护,由物业服务单位负责。维修养护费用主要通过配租住房的租金收入解决,不足部分由地方财政预算安排解决。
(五)保障对象退出公共租赁住房时,应当结清个人承担的水费、电费、供暖费、通信费、宽带上网费、有线电视收视维护费等费用。
七、资金管理
(一)保障性住房租金收入、售房收入、经营性收入以及由此产生的滞纳金、违约金、罚金、利息等收入全额缴入县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二)配售保障性住房所得款项应全额上缴县级国库,专项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运营和管理。
(三)保障性住房租金,主要用于以下几方面:
1、偿还保障性住房建设贷款;
2、保障性住房的管理、维修和设施更新;
3、租金及物业服务补贴;
4、保障性住房建设补助;
八、监督管理
成立县级保障性住房分配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县级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准入、分配、退出、运营管理和住房租赁补贴工作实施监督检查,制定住房保障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实施方案,建立健全信息归集和应用制度,完善守信激励和守信惩戒机制。
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李 东 胜 县委常委、县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戚 庆 君 县政府副县长
成 员:祝 立 辉 县委办公室主任
高 平 县人大办公室主任
李 文 海 县政府办公室主任
刘 先 林 县政协办公室主任
黑 海 峰 县委组织部副部长
李 林 云 县委组织部副部长、人社局局长
阿旭格叁 县民政局局长
祁 宝 山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
仁 叁 县发展和改革局局长
仁 增 华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卫 亚 青 县财政局局长
仁增多杰 县公安局副局长
马 周 吉 县审计局副局长
洛桑达杰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
多杰才旦 县农行行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祁宝山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阿旭格叁、洛桑达杰两位同志为办公室副主任,具体负责方案的制定、组织协调、保障实施、监督检查等日常事务工作。
领导小组职责:结合我县实际负责对我县保障性住房的审核、分配、出售、退出运营等工作实施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研究和解决保障性住房分配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认真做好信息公开工作,负责对保障政策、审核程序、房源信息、保障对象、分配过程、分配结果、投诉处理进行公开,主动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在领导小组领导下负责日常工作的推进实施和监督检查,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财政部门:每年应对县级公共租赁住房应收租金的总额进行
核定,并将租金收取情况作为单位部门目标责任考核内容。
保障性住房运营管理部门:及时更新公共租赁住房信息系统,做好公共租赁住房基础资料的归档管理工作,实现公共租赁住房信息的及时、准确、全覆盖。加快建立住房保障、民政、公安、金融等部门的信息共享机制,不断提升公共租赁住房的科学化、专业化管理水平。
申请人、申请人所在单位、相关工作部门及工作人员:必须
认真把握政策界限,严格执行保障性住房管理的相关规定。对于在保障性住房分配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行为,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附则
(一)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二)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