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贵德县村干部报酬发放办法(试行)》全文
2021-12-08 10:37:20来源:贵德县人民政府阅读量:3146
2021年2月3日,青海省海南藏族自治州贵德县委办公室贵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贵德县村干部报酬发放办法(试行)》(贵办发〔2021〕2号)。如有贵德县、共和县农村产权交易问题,请咨询贵德县农村产权交易、共和县农村产权交易。办法明确了贵德县村干部报酬体系构成及报酬标准。
贵德县村干部报酬发放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增强村干部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充分调动村干部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新牧区,持续推进我县乡村振兴战略,根据中共青海省委组织部、财政厅、民政厅《关于建立村“两委”成员年度报酬体系加强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工作的通知》(青组字〔2020〕280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村干部是在县委县政府核定的职数范围内,按照有关规定和法律程序选举、任命的在职在岗的村“两委”班子成员。
第三条 综合考虑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地区类别、任职年限、文化程度、“一肩挑”等因素,建立“基本报酬+4项补贴”构成的村“两委”成员年度报酬体系。
第四条村“两委”主要负责人年度报酬按照全县2019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5倍核定,基本报酬和地区补贴保持相对稳定,原则上每5年调整一次。在脱贫攻坚、乡村治理、维护稳定、乡村振兴等工作中获得县级、州级、省部级以上党委政府表彰的,在年度报酬基础上分别增加1000元、1500元、2000元,并纳入各级疗养范围。
第五条 村“两委”主要负责人报酬体系构成
(一)村“两委”主要负责人年度报酬标准。村党组织书记和村民委员会主任的年度报酬,由基本报酬、地区补贴、任职年限补贴、学历补贴、“一肩挑”补贴5部分构成。
1.基本报酬。按照2019年度全县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5倍核定。
2.地区补贴。按照县(市、区)地区类别,我县为三类地区,每年补贴1500元。
3.任职年限补贴。从2021年村“两委”换届选举后正式任职开始计算任期,每任满1年增加300元,2021年以前任职年限不再连续计算。任职年限补贴每任满1年于次年第一季度调整一次。
4.学历补贴。获得国民教育系列或党校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每年补贴2500元,大专学历的每年补贴2000元,高中、中专学历的每年补助1500元,初中及以下的不予补贴。学历补贴根据个人学历变动情况于次年第一季度调整。
5.“一肩挑”补贴。村党组织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通过法定程序实行“一肩挑”的,每年补贴10000元,按月发放。 “一肩挑”补贴根据个人职务变动情况于次年第一季度调整。
(二)其他补助:由边远地区补助、综治维稳调解补助、村级结构补助3部分构成。
1.边远地区补助:针对常牧镇、拉西瓦镇、尕让乡、新街乡与“三河”地区的地理差异情况,落实边远地区补助,每人每年按500元计发。
2.综治维稳补助:每人每年按1000元计发。
3.村级结构补助:以村农牧民户籍人口总数为准,按人均2元计发。
第六条村“两委”其他成员年度报酬体系构成
(一)村“两委”其他成员年度报酬标准。村党组织副书记、委员和村民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的年度报酬,按照不低于村“两委”主要负责人年度基本报酬的70%加地区补贴和学历补贴核定,按月发放。绩效报酬按村“两委”主要负责人年度绩效考核后等次年终一次性计发。
(二)村“两委”其他成员年度报酬发放范围。村“两委”成员年度报酬发放范围为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成员。
根据省委组织部、省财政、省民政厅《关于建立村“两委”成员年度报酬体系加强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工作的通知》(青组字〔2020〕280号)规定,大村(3000人以上) 6人、小村(3000人以下)4人核拨资金,具体发放对象由各地结合实际确定。村“两委”成员通过法定程序兼任群团组织负责人和村民小组长,通过兼职方式解决群团组织负责人和村民小组长的报酬。
(三)村民小组长:由村“两委”成员兼任的村民小组长,不再另行核发报酬,其他村民小组长的报酬,按村“两委”主要负责人年度基本报酬的40%核定,按月发放;绩效报酬按村“两委”主要负责人年度绩效考核后等次年终一次性计发。
第七条村“两委”成员年度报酬总额的90%作为基础报酬,按月发放;10%作为绩效报酬,在乡镇年终绩效考核“称职”以上等次的,一次性足额发放,“不称职”的不予发放;对绩效考核获得“优秀”等次的(以乡镇为单位,优秀村干部考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村干部总数的20%),给予一定奖励,奖励资金纳入县财政预算。村“两委”成员年度报酬以“一卡通”方式直接发放到人。
下列情形不予发放年度绩效报酬:
1.受到党纪或政务处分尚在影响期内的;
2.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正在接受调查处理的;
3.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的;
4.因工作失误被免职和罢免职务的;
5.受到县、乡党委政府书面公开通报批评的,发放当年绩效报酬的50%;
第八条根据《青海省村集体经济收益经费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青组字〔2020〕51号)文件精神,为激发村干部发展村集体经济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推动村集体经济高质量发展,村“两委”成员和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及中层管理人员给予村集体经济收益补贴,主要用于村干部因参与主导发展村集体经济给予的误工及其他开支补贴。
(一)通过集体土地征地补偿、集体林地生态公益林补偿、集体固定资产租赁、退耕还林补贴以及上级下达的项目建设、救灾救济、社会捐赠、财政下拨的村级运转经费、上级专项补助资金等不计入收益核算范围。
(二)非光伏扶贫产业项目产生的村集体经济年度收益达到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可以按照年度收益金总额的10%提取补贴资金,对村干部给予适当补贴,补贴资金总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村集体经济年度收益低于10万元的,不得提取村干部补贴资金。补贴资金由乡镇严格审核审批,年终一次性发放。
(三)全省统一安排实施的光伏扶贫项目,所获得的村集体经济年度收益应单独进行核算。年度收益低于30万元(含30万元)的,可以按10%的比例提取村干部补贴资金;高于30万元的提取补贴资金额最高不超过3万元。乡镇审核后年终一次性发放。
第九条 除本办法规定的补助外,村干部不得巧立名目领取其他补助,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 对辞职、退职和违法违纪受停职、撤职处理的村干部报酬从当月起停止发放。
第十一条 乡镇党委、政府是落实村干部报酬发放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建立本辖区在职在岗村干部档案,实行动态管理,并报县委组织部备案。
第十二条 乡镇党委、政府负责做好村干部报酬审核工作后报组织部审批;县财政局负责做好村干部报酬的资金保障和发放工作。
第十三条 村干部考核工作由各乡镇组织实施,并结合工作实际完善考核办法,加大考核力度,建立有效激励机制。
第十四条村干部报酬的测算数据以县统计局严格按相关规定统计的法定数据为准。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县委组织部、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1年2月施行,原实施的相关办法或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