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隆德县2021年政策性农业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
2021-11-29 12:15:35来源:隆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阅读量:1478
2021年1月13日,隆德县人民政府印发了《隆德县2021年政策性农业保险实施方案》。若是大家对其不了解的话,不妨可咨询固原市隆德县农村产权、固原市农村产权及其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村产权交易。农交网带来的《隆德县2021年政策性农业保险实施方案》全文如下: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隆德县2021年政策性农业保险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隆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隆德县2021年政策性农业保险实施方案
为切实提高农业保险保障水平,加快推进现代农业发展,根据《宁夏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宁财规发〔2020〕5号)及《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开展枸杞酿酒葡萄肉牛(基础母牛)保险中央财政奖补试点工作的通知》(宁财农发〔2020〕410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县优势特色产业发展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及自治区十二届十二次全委会议精神,紧紧围绕优势特色产业发展,按照“扩面、提标、增品”的要求,进一步完善农业保险政策,提高农业保险服务能力,优化农业保险运行机制,推动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更好的满足“三农”领域日益增长的风险保障需求,促进农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1.政府引导。将农业保险的组织推动纳入政府重点工作范畴,优化农业保险补贴机制,建立健全推进农业保险发展的工作机制,更好的发挥政府引导和推动作用,通过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强化业务监管,规范市场秩序,为农业保险发展营造良好环境,确保农业保险工作规范、有效运行。
2.市场运作。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坚持以需求为导向,强化创新引领,推进保险机构服务能力评价,发挥好保险机构在农业保险经营中的自主性和创造性,持续加强政策性农业保险经营管理,进一步完善对竞争的限制性规定,落实开展招投标经营管理,推进保险机构服务能力评价,在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和竞争机制作用的同时避免无序竞争,从机制上防范投保农户、保险承办机构和政府发生道德风险事故。
3.自主自愿。充分尊重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意愿,激发和调动农业保险各参与方的积极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行政权力,职务或者职业便利以及其他方式强迫、限制农民或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参加农业保险,逐步建立以基本保障为基础,多种保障层次可选择的农业保险产品服务机制,最终满足不同农业主体的多元化风险保障需求。
4.协同推进。财政、农业农村、自然资源、气象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密切协调配合,积极争取中央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支持,创新农业保险服务方式,改进承保理赔服务举措,健全农业保险风险保障机制,提高农业保险保障能力,共同推进农业保险工作。
二、保险品种及范围
(一)保险险种。根据全县种植业和养殖业分布区域、规模、生长特点以及自然风险状况,2021年政策性农业保险险种包括:
1.种植业保险:小麦、玉米、马铃薯、设施农业(日光温室和大中拱棚),露地蔬菜(辣椒、甘蓝、芹菜、白菜等)、中药材(黄芪、黄芩、党参、金莲花等)、油料作物(胡麻、油菜)、小杂粮(蚕豆、荞麦、糜子、谷子等)。
2.养殖业保险:基础母牛(西门塔尔、安格斯等)、育肥牛(西门塔尔、安格斯等)、能繁母猪、育肥猪、肉羊、肉兔。
(二)保险范围。种植、养殖经营主体(农户、家庭农场、合作社、企业)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三、承保方式及费率标准
(一)承保方式。
1.种植业按照每户农民实际种植的作物面积或温棚面积为准进行投保。以乡镇、村进行统一投保组织、统一造册,登记所有种植户个人信息、种植面积,通过村委会或农业产业化企业、专业合作组织为单位集体进行投保,也可通过个人投保,被保险人为农户本人。
2.养殖业以养殖户、养殖企业为单位进行投保,以投保人实际养殖的牲畜数量为准,鼓励养殖户、养殖企业积极投保,保险期限为一整年。
3.为避免重复投保,投保人必须是户主或法人代表。
(二)保险金额、保险费率。
种植业、养殖业各类保险标准及保险费率均按照《宁夏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及《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开展枸杞酿酒葡萄肉牛(基础母牛)保险中央财政奖补试点工作的通知》(宁财农发〔2020〕410号)中规定执行。
1.种植业保险。
(1)承保方式:分散种植户按照每户实际种植作物面积或温棚亩数投保,以乡村为单位统一签单;种植大户、合作社、企业以个人或法人单位投保。
(2)保险金额:种植业保险金额按照保险标的生长期内所发生的直接物化成本(包括种子、化肥、农药、灌溉、机耕和地膜成本)确定,即小麦500元/亩、玉米500元/亩、马铃薯600元/亩、露地蔬菜1000元/亩、中药材1000元/亩、大中拱棚(单体占地面积600平米以上)3000元/亩、日光温室10000元/亩、胡麻600元/亩、油菜600元/亩、蚕豆400元/亩、荞麦400元/亩、糜子(谷子)400元/亩。
(3)保险费率:4%。
(4)保费承担:小麦、玉米、马铃薯,油料作物中央财政补贴40%,自治区财政补贴30%,县财政补贴10%,投保人交纳20%;露地蔬菜、设施农业(日光温室和大中拱棚),自治区财政补贴50%,县财政补贴30%,投保人交纳20%;小杂粮和中药材自治区财政补贴40%,县财政补贴40%,投保人交纳20%。
(5)保险期限:种植业作物从作物出苗或移栽成活起至产品成熟收获止。
(6)投保时间:种植作物在出苗或移栽结束之前完成。
(7)保险责任:主要承担投保农作物因人力无法抗拒的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自然灾害:暴雨、洪水(政府决定的行蓄洪除外)、内涝、风灾、雹灾、冻灾、旱灾、花期沙尘暴;意外事故:泥石流、山体滑坡、火灾、爆炸、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等。
2.养殖业保险。
(1)承保方式:分散养殖户以乡镇、村或畜牧站为投保单位统一投保;养殖场以法人单位或个人进行投保。
(2)保险金额:按照投保个体的生理价值(包括购买成本和饲养成本)确定。西门塔尔等基础母牛、育肥牛保额为:10000元/头(畜龄≥1年);安格斯基础母牛、育肥牛保额12000元/头(畜龄≥1年);能繁母猪为1500元/头(畜龄≥1年);育肥猪800元/头(畜龄≥2个月);肉羊(基础母羊、种公羊)保额600元/只(畜龄≥6个月);种兔50元/只(3周岁≥畜龄≥6月龄),商品兔30元/只(畜龄≥1月龄)。
(3)保险费率:5%。
(4)保费承担:能繁母猪、育肥猪中央财政承担50%,自治区财政承担20%,县财政承担10%,投保人自缴20%;肉牛基础母牛(西门塔尔、安格斯)中央财政承担18%、15%自治区财政补贴分别为24%、20%,县财政承担44%、51%,投保人自缴14%;育肥牛(西门塔尔、安格斯)自治区财政补贴分别为24%、20%县财政承担62%、66%,投保人自缴14%;肉羊(基础母羊、种公羊)自治区财政补贴50%,县财政补贴30%,投保人交纳20%;种兔、商品兔自治区财政补贴40%,县财政补贴40%,投保人交纳20%。
(5)保险期限:自签订保险单起一年。
(6)保险责任:主要承担投保牲畜因重大病害、自然灾害、意外事故以及政府扑杀造成的直接死亡。①重大病害:口蹄疫、布鲁氏菌病、牛结核病、牛焦虫病、炭疽、伪狂犬病、副结核病、牛传染性鼻气管炎、牛出血性败血病、日本吸血虫病。②能繁母猪:猪丹毒、猪肺炎、猪水泡病、猪链球菌、猪乙型脑炎、附红细胞体病、伪狂犬病、猪细小病害、猪传染性萎缩性鼻炎、猪支原体肺炎、旋毛虫病、猪囊尾蚴病、猪副伤寒、猪圆环病毒病、猪传染性胃肠炎、猪魏氏俊菌病、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蓝耳病及其强制免疫副反应等。③基础母牛、育肥牛:炭疽、创伤性网胃炎、急性瘤胃鼓气;自然灾害:暴雨、洪水(政府决定的行蓄洪除外)、风灾、雷击、地震、冰雹、冻灾等;意外事故:泥石流、山体滑坡、火灾、爆炸、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等;政府扑杀:在保险期内发生高传染性疫病,政府实施强制扑杀后,经办机构应当对投保人进行赔偿,并可从赔偿金额中相应扣除专项补贴金额。在保险期内,发生高传染性疾病政府实行强制扑杀时,经办机构应当对投保农户进行赔偿,并从赔偿金额中相应扣减专项补贴资金。
(三)免赔方式。
保险机构应合理设置补贴险种赔付条件,补贴险种不得设置绝对免赔,种植业保险标的的损失率达到20%(包括20%)以上启动保险赔付。
四、工作目标及任务
粮食作物、油料作物及小杂粮面积以农业农村局实际核实面积为准,中药材种植以科技局实际核实面积为准,力争承保面达到80%以上,严禁重复投保;养殖业保险依据农业农村局统计在册的存栏数量,在确保2020年投保数量的基础上,鼓励养殖小区、养殖大户积极投保,力争投保率达到80%以上。
五、保险管理
(一)保险总则与标的。
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及审批单组成。凡涉及保险合同的约定,应采用书面形式。投保人应将二轮承包或已确权土地上种植且符合下述条件的种植作物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投保,如选择性投保,发生保险事故时,将按比例进行赔付。
1.经政府农业农村部门(农业技术)审定的合格品种,符合本地普遍采用的种植规范和技术管理要求;
2.种植地点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区、行洪区;
3.整块连片种植;
4.能够清晰确定地块界限,标明具体投保位置,间种或套种的其他作物,不属于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二)承保经营主体。
参照《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依据《宁夏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农业保险机构招标赋分参考表,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和优胜劣汰的原则,2020年4月15日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依据保险品种确定了标的,分片区、乡镇设置标段。第一标段:沙塘镇、神林乡、联财镇、观庄乡、张程乡、杨河乡、温堡乡、陈靳乡,为人保财险隆德支公司开展农业保险业务;第二标段:凤岭乡、城关镇、奠安乡、山河乡、好水乡,为大地保险隆德营销服务部开展农业保险业务。确定符合条件的农业保险经营机构招标结果已报自治区财政厅备案,严格按照划分的标段开展农业保险业务,审核发现农业保险经营机构跨越中标标段开展业务的,将取消次年本农业保险经营机构业务资格。
(三)业务开展。
承保机构开展承保、理赔等工作,并承担部分超额赔付的风险。采用标准化保单,实行保单明示,对费率、保费(中央、自治区、县及投保人承担比例)、保障金额、保险责任、理赔责任等进行明列。在办理承保业务时,应当在确认收到投保人自缴保费后,方可出具保险单,保险单或保险凭证应“一户一单”发放到户。
农业保险经营机构在承保过程中,要将惠农政策、承包情况(投保人险种、投保面积(数量)、保额、保费以及发生赔偿后险种、投保面积(数量)、保额)、理赔结果、服务标准、监管要求“五公开”,做到定损到户,理赔到户,不惜赔、不拖赔,在所属乡镇的行政村进行张榜公示,促进投保人了解保险费补贴政策、保险条款及工作进展情况。补贴险种的保险条款要报送农业农村、财政等部门备案。
(四)保费管理。
农业保险费补贴实行“专款专用、专账管理、专账核算、年底清算、结余滚动使用”的管理办法。农业保险经营机构应当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15〕129号)的规定,及时、足额计提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增强农业抵御风险能力,原则上按照不低于保费2%的比例计提,并实行专户管理,逐年滚存。大灾风险准备金的计提、管理和使用由自治区财政厅、宁夏银保监局监督实施。
(五)理赔服务。
农业保险机构的理赔服务要坚持“主动服务、迅速勘查、准确界定、合理理赔、赔付到户”的原则,承保经营主体,对同一险种的理赔标准要一致。县农业农村、自然资源、气象等部门要会同农业保险经营机构成立灾害损失鉴定委员会,研究制定查勘定损工作标准,对定损办法、理赔起点、赔偿处理等予以规范。农业保险经营机构应聘请种植业、养殖业等有关方面专家,指导农业保险各类灾害的勘察、定损、理赔和防灾防损,相关费用由保险经营机构分担。经办机构与投保人达成赔偿协议,提供完整的理赔资料后20个工作日内,按照“赔款到户”原则,张榜公布赔付结果,将保险赔偿款直接支付到受损投保人指定账户,避免影响投保人的后续抗灾、救灾工作,对未能据实理赔或理赔严重逾期的经办机构,可作为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予以处理,情况严重的直接取消业务经营资格。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扎实做好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按照“部门协作、分工负责、齐抓共管”的原则,成立县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具体组成人员如下:
组长:谢国玉县委常委、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许学军县财政局局长
陈作彬县农业农村局局长
王东海县科技局局长
成员:刘永兴县自然资源局局长
辛学发县扶贫办主任
范晓华县气象局局长
仇旭春城关镇镇长
赵忠宁沙塘镇镇长
刘小兵联财镇镇长
卜小强神林乡乡长
薛须良观庄乡乡长
赵科温堡乡乡长
张旭东山河乡乡长
李尚彪奠安乡乡长
杨平安凤岭乡乡长
杨金福陈靳乡乡长
温仲乐好水乡乡长
李铎张程乡乡长
陈健祯杨河乡乡长
刘湘人保财险隆德支公司经理
苏康大地保险隆德营销服务部经理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农业农村局,陈作彬兼任办公室主任、王东海兼任办公室副主任,具体负责全县农业保险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工作。
(二)明确部门职责。农业农村局负责农业保险的具体实施,提供种植业、养殖业生产基础数据,指导企业、种养大户做好防灾减灾工作,会同自然资源局、人保财险隆德支公司制定灾害鉴定相关文件,提出鉴定流程;科技局负责提供中药材种植基础数据,指导中药材企业、合作社、种植大户做好防灾减灾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制定中药材灾害鉴定有关文件,提出鉴定流程;财政局负责做好本级农业政策性保险补贴资金年度预算,监督管理和拨付工作,会同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各乡镇人民政府做好农业政策性保险的实地核查、补贴审核、资金监督、绩效评价等工作,核查范围必须达到总投保人的60%以上;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做好本辖区农业保险工作的宣传,安排人员协助人保财险隆德支公司做好各险种的统计上报工作;气象局负责组好农业气象灾害的监测预警、评估,提出气象灾害防御建议,对农业气象灾害进行评估认定,为投保人提供气象服务;人保财险隆德支公司、大地保险隆德营销服务部负责做好农业保险基础性工作,强化农业保险工作的宣传,及时做好报案查勘、责任界定、理赔定损、争议协调等工作。
(三)强化监督考核。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事关广大农户的切身利益,纳入各乡镇人民政府效能目标管理考核内容,切实做好应保尽保。领导小组要加强对农业保险工作的监督督查,对发现的问题,协同相关部门及时解决,对违规操作、弄虚作假、虚报冒领等违纪违规行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