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西宁城东区曹家寨片区储备地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2021-11-18 11:00:59来源: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政府阅读量:5843
2021年1月9日,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政府印发了《西宁市城东区曹家寨片区储备地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东区政〔2021〕2号)。如有西宁城东区、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农村产权交易问题,请咨询西宁城东区农村产权交易、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农村产权交易。方案明确了征收范围,住宅房屋、非住宅房屋补偿方式及补偿标准。
西宁市城东区曹家寨片区储备地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根据西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西宁市2019年土地储备计划的批复》(宁政土〔2019〕4号)文件,2020年3月25日在拟征收范围内公布了房屋征收告知书。后根据第94次市城乡规划审批委员会专题会议纪要(2020年第39次西宁市政府工作专题会议纪要)中将曹家寨学校3栋住宅楼拆迁纳入曹家寨片区统一实施收储的相关内容作出补充公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实施意见》(青政〔2011〕2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通知》(建房〔2011〕77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若干规定的通知》(青建房〔2013〕409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贯彻<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宁政〔2014〕27号)的有关规定,结合该区域实际情况,制定本征收补偿方案。
一、征收范围
东至博文路、青海民族大学西围墙,西至湟中路,南至昆仑东路,北至八一路小学(具体以规划条件红线图为准)。
二、住宅房屋补偿方式及补偿标准
房屋的建筑面积、房屋用途及性质以相关部门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为准;未经登记的建筑以城东区房屋征收项目非成套房屋性质认定工作领导小组的认定、处理结果为准。
(一)成套住宅房屋
1.一次性货币安置。按选定的评估机构评估后予以一次性货币补偿安置。
2.原地建还安置。按套内面积1:1的比例给予原地建还,0—10㎡(含10㎡)以内的按成本价3200元/㎡计算;超出11㎡—20㎡(含20㎡)面积按优惠价4000元/㎡进行计算,超出20㎡以上的由评估机构按照现有周边商品房的市场评估均价9200元/㎡进行结算。原房屋建还后剩余面积部分按选定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后予以一次性货币安置。
3.异地安置。(1)现房安置:按套内面积1:1建还安置到泮子山小区(具体安置房源户型见现场信息公布栏),建还面积超出原征收房屋面积0—10㎡(含10㎡)以内按优惠价2200元/㎡计算,建还面积超出11—20㎡(含20㎡)以内按成本价3200元/㎡计算,在超出面积部分按照政府采购价3500元/㎡进行结算。(2)异地期房安置:按套内面积1:1建还安置到团结桥韵城小区安置房内(具体安置房源户型见现场信息公布栏),建还面积超出原征收房屋面积0—10㎡(含10㎡)以内按优惠价2200元/㎡计算,建还面积超出11—20㎡(含20㎡)以内按成本价3200元/㎡计算,再超出面积部分按照政府采购价4372元/㎡进行结算。原房屋建还后剩余面积部分按选定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后予以一次性货币安置。
(二)自建住宅房屋
1.一次性货币安置。经城东区房屋征收项目非成套房屋性质认定工作领导小组认定为合法建筑后,按选定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后予以一次性货币安置。
2.原地建还安置。经城东区房屋征收项目非成套房屋性质认定工作领导小组认定为合法建筑后,原产权单位统一修建的按建筑面积1:1的比例给予原地建还,超出建还面积0—10㎡(含10㎡)以内的按成本价3200元/㎡计算;超出11㎡—20㎡(含20㎡)面积按优惠价4000元/㎡进行计算,超出20㎡以上的由评估机构按照现有周边商品房的市场评估均价9200元/㎡进行结算。原房屋建还后剩余面积部分和后自行加盖的房屋及附属用房按选定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后予以一次性货币安置。
3.异地建还安置。经城东区房屋征收项目非成套房屋性质认定工作领导小组认定为合法建筑后,原产权单位统一修建的住宅房屋。(1)现房安置:按建筑面积1:1的比例给予建还安置到泮子山小区(具体安置房源户型见现场信息公布栏),建还面积超出原征收房屋面积0—10㎡(含10㎡)以内按优惠价2200元/㎡计算,建还面积超出11—20㎡(含20㎡)以内按成本价3200元/㎡计算,在超出面积部分按照政府采购价3500元/㎡进行结算。(2)异地期房安置:按建筑面积1:1建还安置到团结桥韵城小区安置房内(具体安置房源户型见现场信息公布栏),建还面积超出原征收房屋面积0—10㎡(含10㎡)以内按优惠价2200元/㎡计算,建还面积超出11—20㎡(含20㎡)以内按成本价3200元/㎡计算,再超出面积部分按照政府采购价4372元/㎡进行结算。原房屋建还后剩余面积部分和后自行加盖的房屋及附属用房按选定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后予以一次性货币安置。
(三)自建经营性房屋。经城东区房屋征收项目非成套房屋性质认定工作领导小组认定为合法建筑后,在住宅房屋评估价的基础上上浮300元/平方米予以一次性货币安置。
(四)成套住宅房屋及认定为合法建筑的原产权修建的住宅房屋建筑面积低于45平方米补足45平方米进行建还安置。
(五)成套住宅房屋及认定为合法建筑的自建住宅房屋室内装修及附着物由选定的评估机构评估后予以一次性货币补偿。
(六)临时安置补偿费。选择产权调换需临时过渡的,自腾房交验之日起按原房屋建筑面积25元/平方米/月的标准计算,临时过渡期限为45个月,原房屋建筑面积不足45平方米的按照1125元/月给予补助。超过临时过渡期限的,双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七)征收范围内具有本市辖区所在地户口持有《最低生活保障证》、《残疾证》的低保户或残疾人家庭,按10000元/户给予补助。
(八)搬家补助费及中小学生交通补助。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贯彻<国有土地上房屋征迁与补偿条例>实施意见的通知》(宁政〔2014〕27号)中相关规定,一次性货币安置到位的按1000元/户给予搬家补助,产权调换的按2000元/户给予搬家补助;中小学生交通补助按500元/人补助,每户最多不超过2个中小学生。
(九)提前搬迁奖励。在该项目签约期限内第1天至第30天内签订协议并交付房屋的,给予每户30000元的奖励;第31天至第60天内签订协议并交付房屋的,给予每户10000元的奖励,逾期不再给予提前搬迁奖励。
三、非住宅房屋补偿方式及补偿标准
(一)一次性货币安置。经城东区房屋征收项目非成套房屋性质认定工作领导小组认定为合法建筑的,由选定的评估机构评估后予以一次性货币补偿安置。
(二)建还安置。单位公产按评估测量的建筑面积1:1的比例给予原地建还安置,其他补偿和异地安置的报请曹家寨片区储备地项目征地拆迁案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
(三)房屋室内装修及附着物由选定的评估机构评估后予以一次性货币补偿。
(四)临时安置补偿费自腾房交验之日起按原房屋建筑面积50元/㎡/月补助,补助至安置房交付之日。
四、其他相关事宜
1.被征收房屋为出租房屋的,对房屋所有权人进行补偿,在搬迁期限内被征收人应当与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协商解决。
2.自该项目发布征收公告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项目实施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装修房屋及其附属物或改变房屋、土地用途。一经发现,将依法予以查处,并强行进行拆除,不予任何补偿。
3.对在征收补偿过程当中,被征收人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违法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4.在征收工作中,要切实保护被征收群众的合法权益,依法足额测算,严格按照法定的标准予以补偿安置,及时发放补偿费用,不得拖欠、挪用、截留和克扣。
5.本方案未尽事宜由曹家寨片区储备地项目征地拆迁工作领导小组按照一事一议原则研究后决定。
五、特殊情况房屋处理
被征收房屋及其附属物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人民政府审核同意,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办理证据保全、补偿费提存后,先行拆除:
1.产权不明或所有权人下落不明的;
2.产权有纠纷尚未解决又必须拆除的;
3.房产部门代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