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正阳县2021-2023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2021-11-04 11:19:25来源:正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阅读量:994
2021年8月10日,正阳县人民政府印发了《正阳县2021-2023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若是大家对其不了解的话,不妨可咨询驻马店市正阳县农村产权、驻马店市农村产权及其河南农村产权交易。《正阳县2021-2023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全文如下: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县政府有关部门:
《正阳县2021-2023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1年8月10日
正阳县2021-2023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
为更好满足全县农民群众农业生产购机需求,提高农业生产机械化水平,充分发挥政策效益,推动农业机械化向全程全面高质高效转型升级,有效支撑粮食安全、重要农产品有效供给和农民增收,促进农业高质高效发展,助力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根据《河南省农业农村厅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豫农文〔2021〕185号)要求,结合我县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 实施原则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中共正阳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实施意见》和《正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装备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工作方案》,以满足广大农民对机械化生产的需要为目标,以稳定实施政策、最大限度发挥政策效益为主线,落实构建新发展格局要求,破除制约要素合理流动的堵点,进一步畅通农业机械化发展各个环节,支持引导农民购置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引领推动农业机械化向全程全面高质高效转型升级,加快提升农业机械化产业链现代化水平,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坚实支撑。
二、补贴对象和补贴标准
补贴对象为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简称“购机者”),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农机购置补贴实行定额补贴,具体补贴标准按《河南省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执行。在政策实施过程中,发现具体产品或档次的中央财政资金实际补贴比例超过50%的,应及时组织调查,对有违规情节的,按相关规定处理;对无违规情节的补贴申请,可按原规定兑付补贴资金,并组织对相关产品及其所属档次补贴额进行评估,视情况及时上报调整。
三、资金分配与使用
我县每年度的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由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农业农村厅分配下达,农机购置补贴支出主要用于支持购置先进适用农业机械,以及开展有关试点和农机报废更新等方面。补贴资金要向粮油作物种植、农机化薄弱环节和高标准粮田建设适当倾斜。县财政局要会同县农机中心加强资金监管,专款专用,定期调度和发布资金使用进度,避免出现资金闲置。
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继续覆盖全县所有乡镇(街道),县域内的农场纳入县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范围,农场职工与本县其他农民享有同等申请补贴的权利。
当年度的农机购置补贴资金,首先解决上年度已申请但因资金规模的限制而未享受补贴的购机者,然后按购买的先后顺序,受理购机者的补贴资金申请。
继续在全县范围开展农机报废更新补贴工作。加快淘汰耗能高、污染重、安全性能低的老旧农机具。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要与农机购置补贴相衔接,机具更新可在机具报废之前或者同时进行操作。农机报废更新补贴按《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农办机〔2020〕2号)执行。鼓励采取融资租赁、贴息贷款等形式购置大型农业机械。
四、补贴机具种类与资质
(一)补贴机具种类
围绕县委县政府三农工作部署,根据我县农业生产需要和补贴资金的总额,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在省定补贴范围中,选取确定本县补贴机具品目,实行补贴范围内机具敞开补贴。优先保障粮食、生猪等重要农畜产品生产以及支持农业绿色发展和数字化发展所需机具的补贴需要,将更多符合条件的高端、复式、智能产品纳入补贴范围。在省定补贴范围中,重点补贴推广我县农业生产急需的95马力以上(含95马力)两轮驱动拖拉机、80马力以上(含80马力)四轮驱动拖拉机(南部稻区大林、皮店、陡沟、兰青、彭桥、铜钟等乡镇可放宽到504及以上),自走轮式谷物联合收割机、自走履带式联合收割机,自走式喷杆喷雾机(50马力及以上),植保无人驾驶航空器,水稻插秧机,秧盘播种成套设备(含床土处理),铧式犁(单体幅宽35厘米及以上,3-4铧及以上翻转犁),花生(薯类)收获机(1.5米及以上),自走式花生捡拾收获机,花生联合收获机,深松机,秸秆粉碎还田机(1.5米及以上),搂草机,打(压)捆机,谷物烘干机和果蔬烘干机,粪污固液分离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备等。
(二)补贴机具资质
补贴机具必须是河南省补贴范围内的产品,同时还应具备以下资质之一:(1)获得农业机械试验鉴定证书(包括尚在有效期内的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2)获得农机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3)列入农机自愿性认证采信试点范围,获得农机自愿性产品认证证书。补贴机具须在明显位置固定标有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的铭牌。
五、操作流程
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按照“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先购后补、县级结算、直补到卡(户)”方式实施。购机者自主选择购买机具,按市场化原则自行与农机产销企业协商确定购机价格与支付方式,并对交易行为真实性、有效性和可能发生的纠纷承担法律责任。购机行为完成后,购机者自主向当地农机部门提出补贴资金申领事项,签署告知承诺书,承诺购买行为、发票购机价格等信息真实有效,按相关规定申办补贴。
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工作按以下流程操作。
(一)发布实施规定。县农机中心、县财政局按职责分工和有关规定发布本地区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操作程序、补贴额一览表、补贴机具信息表、咨询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
(二)受理补贴申请。县农机中心全面实行办理服务系统常年连续开放,推广使用带有人脸识别功能的手机App等信息化技术,方便购机者随时在线提交补贴申请、应录尽录,加快实现购机者线下申领补贴“最多跑一次”“最多跑一地”。县级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申请数量达到当年可用资金(含结转资金和调剂资金)总量110%的,县农机中心应及时发布公告,停止受理补贴申请。
(三)审验公示信息。县农机中心按照《河南省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核验工作要点(试行)》等要求,对补贴相关申请资料进行形式审核,对补贴机具进行核验,其中牌证管理机具凭牌证免于现场实物核验。县农机中心在收到购机者补贴申请后,应于2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因资料不齐全等原因无法受理的,应注明原因,并按原渠道退回申请;对符合条件可以受理的,应于13个工作日内(不含公示时间)完成相关核验工作,并在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实时公布补贴申请信息,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鼓励在乡村或补贴申请点公示栏中同时公开公示信息。
(四)兑付补贴资金。县级财政部门审核农机中心提交的资金兑付申请与有关材料,于15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向符合要求的购机者兑付资金。严禁挤占挪用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因资金不足或加强监管等原因需要延期兑付的,应告知购机者,并及时与县农机中心联合向上报告资金供需情况。补贴申领原则上当年有效,因当年财政补贴资金规模不够、办理手续时间紧张等无法享受补贴的,可在下一年度优先兑付。
补贴政策全面实行跨年度连续实施,除发生违规行为或补贴资金超录外,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购机者提交补贴申请,且补贴机具资质、补贴标准和办理程序等均按购机者提交补贴申请并录入办理服务系统时的相关规定执行,不受政策调整影响,切实稳定购机者补贴申领预期。购机者对其购置的补贴机具拥有所有权,自主使用,可依法处置,若存在争议,由县级补贴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决定。
六、实施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分工。县农机部门、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政府领导下的联合实施和监管机制,切实加强组织协调,密切沟通配合,健全完善风险防控工作制度和内部控制规程,明确职责分工,形成工作合力。要组织开展业务培训和廉政警示教育,提高补贴工作人员业务素质和风险防控能力。要进一步明确职责分工,深入落实县级农机部门组织实施、审核和监管责任和财政部门资金兑付、资金监管责任。要加强绩效管理,形成管理闭环,切实提升政策实施管理工作能力水平。
(二)优化服务,提升效能。依托农机购置补贴申请办理服务系统(以下简称“办理服务系统”),动态分析农机和财政部门办理补贴申请具体时限,及时预警和定期通报超时办理行为,切实加快补贴申请受理、资格审核、机具核验、资金兑付等工作。畅通产业链供应链,营造良好营商环境,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对经司法机关认定为恶意拖欠农机生产经销企业购机款的购机者,取消其享受补贴资格。提高补贴机具核验信息化水平,推动补贴机具由人工核验向信息化核验转变。积极探索补贴申请、核验、兑付全流程线上办理新模式,推进农机购置补贴实施与监管信息化技术集成应用。
(三)公开信息,接受监督。农机部门要因地制宜、综合运用宣传挂图、报纸杂志、广播电视、互联网等方式,以及村务公开等渠道,全方位开展补贴政策与实施工作宣传解读,着力提升政策知晓率,切实保障购机者、生产经销企业和广大农民群众的知情权、监督权。要健全完善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按年度公告近三年县域内补贴受益信息,公开违规查处结果等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四)加强监管,严惩违规。全面贯彻《河南省农业农村厅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相关惠农补贴政策监管强化纪律约束的通知》(豫农财务〔2019〕37号)和《河南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办法(试行)》(豫农机文〔2020〕42号)要求,认真落实风险防控责任和异常情形主动报告制度,严格信用管理和农机产销企业承诺制,充分发挥专业机构的技术优势和大数据的信息优势,有效开展违规行为全流程分析排查,强化农财两部门联合查处和联动处理,从严整治突出违规行为,有效维护政策实施良好秩序。
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结束后,县农机中心要及时做好购机补贴登记建档和管理,建立购机补贴档案,认真做好工作总结,按规定及时上报工作进展情况和工作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