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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江苏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江苏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的通知

2021-11-03 10:34:10来源:农业农村部阅读量:1461

2021年11月2日,农业农村部网站发布了《中共江苏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江苏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的通知》,以下是文件内容全文。

中共江苏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江苏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的通知

中共江苏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江苏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县(市、区)党委农办、农业农村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建设的意见》(苏发〔2021〕1号)精神,大力提升农村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助推高质量平安江苏建设,现就做好我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的形势

近年来,各地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规则》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仲裁制度提高仲裁公信力的实施意见》(苏办发〔2019〕47号),积极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体系建设,截至2020年底,全省共成立1家设区市级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67家县级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在维护广大农户承包土地权益、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但是目前全省调解仲裁工作仍存在一些问题,少数涉农县(市、区)未按法律规定成立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一些地方虽然成立了仲裁委员会,但仲裁员没有达到法定人数、没有实质性开展调解仲裁工作、工作经费没有纳入财政预算等等,严重制约了我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质量水平。依法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机构,完善纠纷解决机制,正常开展纠纷调解仲裁工作,是保障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益的重要手段,是化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重要渠道,是巩固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及社会稳定的重要举措。各地要从事关农业农村现代化进程、事关乡村振兴的高度出发,充分认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仲裁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采取有力措施,加强调解仲裁工作,为全省农村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保驾护航”。

二、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体系

各地要建立健全乡村调解、县级仲裁、司法保障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体系,确保调解仲裁工作范围覆盖所有涉农县(市、区)、乡镇(街道)、村(涉农社区)。尚未成立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的涉农县(市、区),要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在抓紧成立。2021年底前,所有涉农县(市、区)要全部成立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不得少于9人。仲裁委员会办公室工作由当地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承担,工作人员不少于5人。根据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需要和辖区乡镇数聘任仲裁员,建立仲裁员准入和退出管理机制,由仲裁办制作仲裁员名册,并在案件受理场所进行公示,仲裁委员会聘任仲裁员不得少于20人。各乡镇要设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委员会,依法调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工作人员不少于3人。村(居)民委员会组要设立调解小组,专门负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工作。

三、切实履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职责

各地要规范仲裁程序,健全案件受理、立案、庭审、调解、裁决和送达等环节的操作流程,依法开展调解、仲裁工作,提高调解仲裁案件的数量和质量,提升调解仲裁工作在农民群众中的威信和社会影响力。要实质性的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属于仲裁委员会受理范围的矛盾纠纷,要积极引导农民通过调解仲裁方式解决,减轻信访工作压力。要建立调解仲裁案件台账,及时受理和处理案件,防止案件延期受理和审理。要坚持调解优先的原则,把调解贯穿案件处理的各个阶段,及时有效解决矛盾纠纷。乡镇调解委员会和村调解小组要发挥“一线战斗队”作用,利用“村头”“地头”等群众易于接受的方式帮助当事人达成协议、解决纠纷,尽可能把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做到“案结事了”,避免矛盾扩大和向上延伸。

四、不断强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制度建设

各地要建立健全仲裁委员会内部管理制度,提高调解仲裁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水平。制定仲裁委员会印章管理办法,明确印章使用范围,对加盖印章的各类仲裁文书及材料进行审查、留档。制定仲裁设施设备管理办法,明确专人负责仲裁设施设备管理,严禁将仲裁设施设备挪作他用。完善仲裁员聘任办法,拓宽仲裁员聘任渠道,建立健全仲裁员信息披露制度、回避制度、职业惩戒和责任追究制度,保证仲裁案件质量和仲裁服务质量。建立案件监督管理制度,对仲裁案件进行期限跟踪,对办理期限即将届满的案件,予以警示催办;对超期限未办结的,进行专案督办,限期结案。建立仲裁档案管理制度,对于已调解或仲裁完毕的纠纷,按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法律文书示范文本(试行)》要求,规范制作调解书、裁决书并归档。

五、认真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宣传培训

各地要经常性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广泛宣传《土地承包法》《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等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的法律法规、政策,营造良好社会氛围。要按照分级负责、形式多样、注重实效的原则,制定年度培训方案,建立定期培训制度。每年要组织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的培训或学习交流活动,将仲裁师资骨干人员、仲裁员、乡村调解员、仲裁委员会及日常办事机构负责人、仲裁工作人员等作为主要对象,全面提高乡村调解员的化解矛盾能力、仲裁员的纠纷调处能力和仲裁委员会指导服务能力,切实提高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仲裁工作队伍的整体素质。

六、不断创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机制

总结调解仲裁工作实践经验,创新仲裁工作机制,完善符合我省实际的仲裁工作制度。各级党委农办、农业农村局要主动加强与政法、司法、法院、检察、信访等相关部门的衔接,形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化解工作闭环。建立健全“诉调对接”的工作机制,保障调解书、仲裁书的有效执行,维护仲裁公正和裁决执行力。加强跨区域合作,探索在地级市成立调解仲裁委员会,负责辖区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提高调解仲裁效率。对于范围较小、案件较少、办案条件不佳的地方,探索跨区域设置仲裁机构,统一组成专业仲裁队伍,提高仲裁能力和仲裁成效。根据案件处理实际需要,探索设立巡回仲裁庭、流动仲裁庭,就近就地处理争议案件。依托全省农村土地承包管理信息化平台固化工作节点,规范仲裁程序和工作流程,加强调解仲裁工作信息化管理。探索依托农村产权交易实体市场设置仲裁庭、合议调解室等固定场所,开展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矛盾纠纷调解仲裁,拓展仲裁工作范围。

七、组织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考评工作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考评是检验调解仲裁工作成效的重要方式和提升服务群众水平的重要方法,各级农业农村局要明确仲裁考评工作部门和责任人,确保考评工作有序开展。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要认真研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考评指标》,做到对考评内容、标准、要求、方式等了然于心,严格对照考评指标扎实推进调解仲裁各项工作落实落地,要高标准准备和提供考评相关资料,确保要素齐全、资料完备。各设区市农业农村局要严格审核考评报送材料,确保高质量做好仲裁考评资料报送工作。

八、切实加强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级党委农办、农业农村局要定期向党委政府汇报,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争取必要的政策支持和保障,依法将调解仲裁工作经费预算单列并纳入年度预算。要完善“一庭三室”等基础设施建设,配套必要的办公办案设备,确保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正常开展工作。要根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及仲裁员培训实际需要,加强对调解仲裁工作的指导,切实保障仲裁员、仲裁机构工作人员依法调查取证的权利,积极营造仲裁独立办案环境,保障仲裁委员会依法独立仲裁。要建立健全仲裁员劳务报酬制度,规范合理确定劳务费标准,鼓励和调动劳动仲裁员办案的积极性。要及时总结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仲裁工作的经验,多渠道、多形式、多层面的宣传推广,推进调解仲裁上新台阶。

中共江苏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江苏省农业农村厅

2021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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