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沟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的通知
2021-10-29 19:25:56来源:扶沟县人民政府阅读量:3541
2021年6月3日,扶沟县人民政府出台了《调整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的通知,若是大家有关于扶沟县于调整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有不了解的地方,不妨可咨询扶沟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周口市产权交易中心、河南省产权交易中心。《扶沟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全文如下: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商务中心区,县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2020〕16号)和《周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周政〔2021〕3号)精神,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调整我县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2020〕16号)精神,执行新的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
二、征地社会保障费标准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20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最低标准的通知》(豫人社办〔2020〕20号)、《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对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补贴的意见》(豫人社〔2019〕1号)等相关文件的规定执行,社保费用统一缴入县财政社会保障资金专户,专项用于失地农民社会保障。
三、全县范围内国家建设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和青苗补偿,由县政府对各乡镇(街道、商务中心区)实行包干,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包干标准为8000元/亩,青苗补偿费包干标准为800元/亩。各乡镇(街道、商务中心区)在落实征地时据实清点,对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进行登记,建立补偿登记档案,严格执行新的补偿标准(附件)。
四、对本补偿标准未涵盖到的地上附着物,原则上采取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价格事务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补偿标准。涉及拆迁的建筑物和构筑物依据评估结果确定拆迁补偿费用,不再进行地上附着物补偿。
五、有下列情况者,其地上附着物及青苗不予补偿:
1.征地公告发布后抢种、抢栽、抢建的;
2.已枯死的各类种植物;
3.对地上附着物已清点后新增加的;
4.违法搭建的各种设施及建筑(用于农业生产的设施除外)。
六、各乡镇(街道、商务中心区)要建立健全土地征收补偿费用的管理和监督机制,建立补偿费用专户,接受纪检监察机关、财政部门监督。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要及时公布收支情况,接受群众监督。审计部门要完善专项审计制度,确保补偿费用及时足额发放,杜绝截留、挪用、坐收坐支等现象的发生。
七、新标准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扶沟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的通知》(扶政〔2013〕18号)同时废止。
2021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