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江西省林地适度规模经营和示范性新型林业经营主体奖补办法
2021-09-29 09:37:22来源:江西省人民政府阅读量:1080
2021年9月22日,新修订的《江西省林地适度规模经营和示范性新型林业经营主体奖补办法》(赣林规〔2021〕6号)已经省林业局局务会审议通过并印发,自2021年10月22日起施行,《江西省林地适度规模经营奖补办法(试行)》(赣林改发〔2016〕15号)同时废止。
江西省林地适度规模经营和示范性新型林业经营主体奖补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积极引导集体林地在公开市场上规范流转,大力扶持培育发展新型林业经营主体,鼓励集约经营和适度规模经营,加快构建新型林业经营体系,更好地促进乡村振兴,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关于实施家庭农场培育计划的指导意见》(中农发〔2019〕16号)《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快培育新型林业经营主体的指导意见》(林改发〔2017〕77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集体林权制度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17〕78号)《江西省省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赣农规字〔2020〕5号)等精神,结合我省林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级财政预算安排资金对林地适度规模经营以及示范性家庭林场和林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的奖补;市、县(区)各级地方财政可以根据当地实际增加奖补资金,共同建立正向激励机制,促进我省林地适度规模经营,营造支持新型林业经营主体发展的良好氛围。
第三条 坚持家庭经营在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中的基础性地位,依法放活林地经营权,鼓励有长期稳定务林意愿的农户适度扩大经营规模,利用承包或者流转林地组建家庭林场,办理市场主体注册登记,取得相应市场主体资格;鼓励林业企业、家庭林场、专业大户领办或者组建林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多种类型的新型林业经营主体,开展多种形式合作与联合,完善与林农的利益联结机制,带动林农增收。
第四条 坚持分类指导、规模适度、示范带动、市场导向的原则。引导林业专业大户、家庭林场、林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林业企业等根据产业特点和自身经营管理能力,结合我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进程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实现最佳规模效益,防止片面追求土地等生产资料过度集中。
第五条 林地适度规模经营、示范性家庭林场和林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奖补实行“先干后补,专款专用”。通过奖补及示范带动等措施引导、提高林农的市场组织化程度和参与市场竞争的能力,实现林业生产经营的专业化、规模化和集约化。
第六条 各地要建立健全辖区林权流转管理服务体系,做好政策咨询、信息发布、合同鉴证等服务工作,逐步形成事权边界清晰、分工明确、服务联动的协同管理和服务机制,全面推广使用全国统一的《集体林地承包合同 (示范文本) 》(GF-2020-2602)《集体林权流转合同(示范文本)》(GF-2020-2603),引导林地规范有序流转。
第二章 奖补对象和资金使用范围
第七条 林地流转奖补对象主要为通过依法流转林地的林业专业大户、家庭林场、林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林业企业等林地适度规模经营主体。
第八条 林地流转奖补数额每年由省林业局根据年度预算,结合各地林地适度规模经营和新型林业经营主体发展培育等情况确定。具体要求以当年省林业局通知为准。
第九条 对林地适度规模经营主体按上年净增的流转面积60元/亩的标准予以奖补;林业专业大户、家庭林场每个最高奖补5万元,林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林业企业每个最高奖补10万元。资金主要用于扶持经营主体投入林业生产经营、生产基地基础设施建设、示范创建和规范化管理。
第十条 每两年选取5个示范性家庭林场、10个省级林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进行奖补;示范性家庭林场单个补助5万元,省级林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单个补助10万元。资金主要用于扶持家庭林场、林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示范性建设、技术培训、市场营销和品牌创建等。
第十一条 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的不同新型林业经营主体当年不得分次、重复申报奖补。
第三章 申报条件和程序
第十二条 申报林地适度规模经营奖补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林业专业大户、家庭林场、林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林业企业经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或者林业主管部门认定,且正常经营存续的。
(二)在上一年度内净增连片流转的林地,其中林业专业大户、家庭林场用材林100亩以上,或者油茶30亩以上、或者苗木花卉20亩以上、或者森林药材20亩以上;林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林业企业用材林200亩以上,或者油茶50亩以上、或者苗木花卉30亩以上、或者森林药材30亩以上。
(三)流转林地从事林业生产,且流转期限15年以上;流转行为合法规范,合同使用国家制式文本,并经林业部门流转审核。
(四)以下情形予以优先奖补:获评省级以上林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林下经济示范基地)的;已办理林权权属证书的;在江西省林权流转管理服务体系进行合同备案的;以林地量化或者作价入股形成利益共同体,建立“林地变股权、林农当股东、收益有分红”股份合作机制,流转价款采取收益比例分成或者“实物计价、货币结算”方式,不断增加农民收入;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依法开展信用合作业务的。
第十三条 申报示范性家庭林场奖补的,应当从事林业生产3年以上,并具备以下条件:
(一)以经营林业为主要收入来源,承包或者流转的林地规模在300亩以上,林业收(投)入占家庭林场总收(投)入的60%以上。
(二)科学规范经营。建立林业生产经营年度工作管理档案,依法编制森林经营方案并付诸实施;建立食用林产品质量安全承诺制度;积极开展森林绿色食品认证、有机产品认证或者品牌创建。
(三)示范带动明显。家庭林场经营同比效益高于区域同行业平均水平的30%以上,积极带动周边农民增收,对周边林农示范作用明显。
第十四条 申报林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奖补的,应当已取得省级林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资格,并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登记设立。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登记设立并已规范运行三年以上,法人资格明确,有独立银行账户,合作社营业执照等证件齐全,有固定办公场所、服务设施和必要的办公设备。
(二)组织制度健全。具有规范的合作社章程及内部规章制度。合作社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健全,运转有效。
(三)财务管理规范。账务公开透明,实行独立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依规编制年度业务报告、财务会计报告,自觉接受合作社监事会监督。
(四)社会声誉良好。无生产(质量)安全事故,无行业通报批评、失信执行人、联合惩戒、媒体曝光等不良记录。
(五)示范效应明显。合作社现有成员达到50户以上,带动农户100户以上。所从事林木种苗与花卉生产、森林培育、林下经济、森林生态旅游、林产品加工等林业经营活动,具有辐射示范作用;从事经济林产品种植与采集、花卉及其它观赏植物种植等经营的,积极开展森林绿色食品认证、有机产品认证或者品牌创建。
第十五条 林地适度规模经营以及示范性家庭林场和林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的奖补申报程序:
(一)申请。符合奖补条件的林地适度规模经营主体以及示范性家庭林场和林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可向当地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流转合同、林权权属证书、(属于自然人的)身份证证明、(属于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营业执照、合作社章程等,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分别依照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之规定进行初审,再按省林业局年度申报通知要求组织提报。
(二)核查。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乡镇对流转主体申报材料进行实地核查,核查结果在经营林地所在的乡镇或者村进行张贴公示及网上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无异议后报送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
(三)审核。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组织对申报奖补的材料进行审核或者实地核查,审查情况按要求书面报省林业局。
示范性家庭林场和林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的申报,必须经省林业局组织进行实地核查。
(四)奖补。经省林业局审定后,下达奖补资金。
第四章 监督与职责
第十六条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把审核关,严守评定纪律,确保林地适度规模经营、示范性家庭林场和林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项目能好中选优。经办的林业主管部门需对林地适度规模经营、示范性家庭林场和林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奖补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坚决做到“四个不得”,即林地流转违背依法、自愿、有偿原则、改变林地集体所有性质和林地用途、侵害农民利益及全过程未经过林地流转管理服务体系流转审核的一律不得申报。
第十七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严格落实财政部 国家林草局《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资环〔2021〕39号)《江西省省级林业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赣财资环〔2019〕6号)等要求,认真对照补助标准,明确绩效目标,积极配合当地财政部门,客观、公正、按程序分解兑现补助资金。同时要加强项目资金管理、监督和检查,规范项目实施,切实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章 相关责任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或者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由省林业局全额收回补贴资金,取消其今后三年的林业奖补资金申报资格,并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 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将其违法违规行为采集录入江西省林业信用数据库,列入林业社会信用体系联合惩戒名单,并同步推送至信用中国(江西)。
第十九条 负责林地适度规模经营、示范性家庭林场和林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奖补资料审核的林业主管部门或者有关工作人员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规追究其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新型林业经营主体包括林业专业大户、家庭林场、林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林业企业。
(二)林业专业大户是指年产值在60万元以上,且林地经营面积在200亩以下的承包农户家庭,或者流转的林地经营权期限10 年以上,林地经营面积在2000亩以下非农户家庭。
(三)家庭林场是指由具有经济实力和经营特长的承包农户,从村组承包的责任山、自留山或者通过流转获得的林地成立的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流转的林地经营权期限10 年以上,以经营林业为主要收入来源,经营面积在200-2000亩之间申请或者依法自愿登记设立的林场。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林业局负责解释。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林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管理细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1年10月22日起施行,《江西省林地适度规模经营奖补办法(试行)》(赣林改发〔2016〕1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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