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鹰潭市城市规划区征收补偿标准》(2020年调整)印发!
2021-09-27 11:10:35来源:鹰潭市人民政府阅读量:2597
2020年8月9日,江西省《鹰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鹰潭市城市规划区征收补偿标准的通知》(鹰府字〔2020〕31号)文件发布,本通知中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补偿标准依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赣府字〔2020〕9号)规定于2020年1月1日起执行,青苗和附着物补偿标准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执行。
鹰潭市城市规划区征收补偿标准
为进一步加强征收管理,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赣府字〔2020〕9号)规定,对鹰潭市城市规划区征收补偿标准进行了调整,调整后的征收补偿标准下发之日起,原鹰潭市城市规划区征地补偿标准文件(鹰府字〔2016〕21号)同时废止。
三、其他规定
(一)本通知中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补偿标准依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赣府字〔2020〕9号)规定于2020年1月1日起执行;青苗和附着物补偿标准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执行。本次征收补偿标准公布实施后,各区要针对新征收补偿标准实施后可能发生的情况和问题,研究制订工作预案,建立纠纷处理与协调机制,防止引发社会矛盾。
(二)本办法在实施过程中若因国家、省、市征收补偿、社会安置保险政策调整,从其新规定。
(三)附着物和青苗补偿为损失补偿,在实施过程中可以根据其种类、大小、品质、种养密度等因素进行细化实施。附着物和青苗原则上不得收购补偿。
(四)临时用地每年地上青苗、附着物补偿可参照本办法执行。占用耕地,无法复垦的临时用地土地补偿标准应按照征收标准缴纳复垦保证金,由当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复垦到位。
(五)国有农用地、未利用地收回、收购补偿参照本标准执行。
(六)本标准未列举的附着物和青苗参照相近标准的执行,如无相近标准的可委托具备评估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价值损失评估补偿,评估机构选定依照法律等相关规定执行。自然资源、农业、林业、水利、住建、电力、通讯等部门应依据自身职责,紧密配合,通力协作,做好征收等相关工作。
(七)本标准适用于市城建规划区四青街道、江边街道、交通街道、东湖街道、梅园街道、白露街道、童家镇、夏埠乡、江北街道区域范围。
(八)本标准由鹰潭市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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