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凉山《越西县病死畜禽集中无害化处理工作方案(试行)》印发
2021-09-14 10:58:48来源:越西县人民政府阅读量:1209
2020年2月25日,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越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越西县病死畜禽集中无害化处理工作方案(试行)》(越府办〔2020〕13号),以下是文件内容全文。
越西县病死畜禽集中无害化处理工作方案(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病死畜禽集中无害化处理(以下简称“无害化处理”)工作,保障公共卫生安全、生态环境安全和食品安全,强化农业面源污染防治,促进养殖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实施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4〕47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5〕38号)《农业部关于印发<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的通知》(农医发〔2017〕2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思路
坚持统筹规划与属地负责相结合、政府监管与市场运作相结合、财政补助与保险联动相结合、集中处理与自行处理相结合的原则,以“及时处理、清洁环保、合理利用”为目标,按照“各司其职、无缝对接、全程监督”的方式,构建“养殖业主+保险公司+无害化处理企业+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四方联动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长效运行和监管机制,提升无害化处理水平,实现全县病死畜禽集中无害化处理全覆盖,保障畜禽产品质量安全和公共环境卫生安全,促进畜牧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二、重点工作
组织建设覆盖全县畜禽饲养、屠宰、经营、运输等各环节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体系,构建科学完备、运转高效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实现病死畜禽收储、运输、处理和产品流向全程可控、可追溯。
(一)全域覆盖。病死畜禽收集和无害化处理由县农业农村局与周边地区现有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企业(以下简称“无害化处理企业”)对接,结合我县实际,积极引进无害化处理能力强的企业到越西开展病死畜禽集中无害化处理业务,并与无害化处理企业签订《病死畜禽集中无害化处理服务协议》,确保全县畜禽养殖、运输、屠宰、经营等各环节无害化处理全覆盖。
(二)运行机制。按照“各司其职、无缝对接、全程监督”的方式,在全县范围内开展病死畜禽的收集和无害化处理工作。具体流程为:
1.业主申报。畜禽养殖业主负责及时报告畜禽死亡情况,已投保的向保险公司和乡(镇)动物卫生监督分所报告;未投保的向乡(镇)动物卫生监督分所报告。
2.申报受理。各乡(镇)动物卫生监督分所接到畜禽病害死亡事项报告后,及时通知无害化处理企业,并组织技术组到现场勘察;保险公司在接到有保险业务的畜禽病害死亡事项报告后,及时到场勘验。
3.现场查勘。各乡(镇)动物卫生监督分所技术组到现场勘察后提出相关处置意见,并现场移交无害化处理企业;保险公司负责有保险业务的病死畜禽的现场勘验、保险理赔工作。
4.收集处理。无害化处理企业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建立规范完整的病死畜禽收集、暂存、转运、无害化处理和产品去向等台账,每月向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报告病死畜禽的收集处理情况。
5.监督检查。县动物卫生监督所监管人员要对无害化处理企业进行全程监督,定期或不定期抽查无害化处理企业的收集、运输和处理情况,建立全县无害化处理信息化监管平台,实现从收集、转运、处理和产品流向全程可控、可追溯。各乡(镇)动物卫生监督分所在每月第一周内将上一月各自辖区内无害化处理数据进行汇总并公示,且于每月15日前,将上一月无害化处理数据汇总表及公示照片报县动物卫生监督所。
6.保险理赔。保险公司要将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作为保险理赔的前置条件,不能确认无害化处理的,保险机构可以不予赔偿。
7.财政补助。按照“谁处理、补给谁”原则,根据无害化处理标准和数量,对病死畜禽进行无害化处理的个人或公司补助资金。
(三)资源共享。结合我县防疫实际情况、养殖分布及交通情况等,合理利用无害化处置公司的消洗中心,用于暂存、转运收集的病死畜禽,确保病死畜禽及时得到无害化处理。
三、补助方案
(一)补助范围。养殖环节病死猪、牛、羊、小家禽、兔、鱼等;屠宰环节病害畜禽及不可食用产品;打捞及查处不合格产品。
(二)补助对象。按照“谁处理、补给谁”的原则,对病死畜禽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畜禽生产经营者(散养户、规模养殖场、屠宰场等)、无害化处理企业。
(三)补助标准。参照国家规定的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每头80元补贴的标准,将牛、羊折算成猪单位补助(1头牛折算为5个猪单位、1只羊折算为1个猪单位),每个猪单位也按80元标准予以补贴。同时,根据畜种类型、体重大小、产品重量,实行分档补助。具体如下:
1.猪。对于养殖环节病死猪(不含死胎、哺乳期淘汰死亡乳猪、染疫病强制扑杀生猪),其中,10公斤(含)以上的,每头补贴80元;10公斤以下的,每头补贴40元。
2.牛。500公斤(含)以上的,每头补400元;500公斤以下的,按每90公斤折算成1头猪单位(80元/猪单位)补助。
3.羊。10公斤以上的,每头补助80元;10公斤以下的,每头补助40元。
4.小家禽、兔、鱼等。每公斤补贴2.2元。
5.其他。对于毛皮、动物胴体、屠宰环节法定不可食用动物产品、病害动物产品等,每公斤补贴1.8元。
(四)资金来源。染疫强制扑杀的畜禽,产品的无害化处置费用由县财政局承担;病死生猪无害化处理费用由中央专项资金和县级财政解决;其他畜禽死亡无害化处理补助费用由县财政局承担。
(五)补助方式。按7:1的比例分别补贴给无害化处理企业和养殖业主。
四、保障措施
(一)明确工作职责。从事畜禽饲养、屠宰、经营、运输的单位和个人是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第一责任人,承担主体责任。无害化处理企业要按照农业部《关于印发<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的通知》(农医发〔2017〕25号)的技术要求执行操作。县农业农村局负责畜禽养殖、调运、屠宰环节无害化处理的监督,以及其他相关环节的技术指导。县住建局负责对违法弃置在城区主次干道范围内公共场所病死畜禽的清理、打捞。各乡镇负责对各自辖区内病死畜禽的清理、打捞,并及时通知无害化处理企业进行收集处理。县公安局负责对生产、经营、屠宰、加工、储存病死畜禽等涉嫌犯罪案件的立案侦查工作。
(二)强化社会公众监督。通过报刊、电视、宣传册等方式,向广大群众普及科学养殖和防疫知识,宣传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重要性和病死畜产品的危害性,加强无害化处理政策和措施的宣传,增强养殖业主、无害化处理企业和群众的法制观念,建立健全监督举报机制,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鼓励群众和媒体对抛弃、收购、贩卖、屠宰、加工病死畜禽等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
(三)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加大对监督执法基础建设的投入,改善监督执法条件和手段,提升执法能力。县农业农村局、县公安局、县住建局和县市场监管局等部门要紧密配合,建立区域和部门联防联动机制,按照动物防疫法、食品安全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严肃查处随意抛弃病死畜禽、加工制售病死畜禽产品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对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要及时移送县公安局,县公安局应依法立案侦查,对查扣的病死畜禽及其产品,在固定证据后,有关部门应及时组织做好无害化处理工作,本方案由越西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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