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凉山《会东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印发
2021-09-08 11:03:37来源:会东县人民政府阅读量:789
2020年9月1日,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会东县人民政府印发了《会东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实行,有效期两年。
会东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县公共租赁住房(含住房租赁补贴)管理,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体系,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实施意见》(川建保发〔2014〕451号)和《凉山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凉山州住房保障领域补短板、强弱项工作方案>的通知》(凉住建发〔2020〕8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县住房保障方式主要采取租赁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和发放住房租赁补贴两种,一个家庭只能享受一种住房保障方式(实物配租或租赁补贴)。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公共租赁住房(2014年廉租住房与公共租赁住房并轨运行后统称为公共租赁住房)是指由县人民政府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进就业无房职工、返乡下乡创业农民工和在县城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并按照规定标准收取租金;住房租赁补贴是指向城镇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进就业无房职工、返乡下乡创业农民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发放住房租赁补贴,积极引导保障对象通过申领租赁补贴到市场租房解决居住困难。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县公共租赁住房(含住房租赁补贴)的申请、分配(发放)、运营、使用、退出和管理。其中人才周转房(青年人才公寓)由中共会东县委组织部单独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进行管理,不纳入本办法管理范围。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五条 坚持自愿申请、逐级审核、公开透明、定期复核、动态监管的原则。
第六条 现有房源分配遵循原则。实现城镇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等重点优抚对象以实物配租为主,租赁补贴为辅;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住房、返乡下乡创业农民工、县城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等群体以租赁补贴为主,实物配租为辅。
第三章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范围及租赁方式
第七条 申请范围。
(一)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且一个家庭限定配租一套公共租赁住房。
1.申请人应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由其法定监护人代为申请,并履行义务。
2.申请人或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在会东县(两街道办范围内)无住房及其他经营性房产、地产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4平方米(含14平方米)且自申请之日前3年内未转让住房或其他房产、地产的住房困难家庭。
3.申请人及其共同居住家庭成员在本县城区范围内未租赁过公共租赁房、单位公房或购买过集资房、经济适用房等政策性住房。
(二)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等无住房人员需具有我县城镇居民常住户口满一年以上(包括一年),计算时间自申请之日为界;申请人的家庭成员互相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抚养关系且无各类大小汽车。城镇低收入标准按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计算,城镇中等偏下收入标准需低于我县上年度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我县上年度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以县统计局发布数据为准。
(三)本办法所指的外来务工人员包括本县户籍的进城务工人员和非本县户籍的外来务工人员。持本县户籍的,需与城区用人单位(需在本地注册且位于两街道办范围内,下同)签订2年及以上劳动(聘用)合同,至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时由城区用人单位在我县连续缴纳2年及以上社会保险费;非本县户籍的,需与城区用人单位签订3年及以上劳动(聘用)合同,至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时由城区用人单位在我县连续缴纳3年及以上社会保险费。外来务工人员收入标准需低于我县上年度农村人均可支配收入,我县上年度农村人均可支配收入以县统计局发布数据为准。
(四)新就业无住房职工需为我县县级机关和县属事业单位正式在编在岗且工作年限5年以内(含5年)的人员(不含工作地点在乡(镇)的县级机关派出机构)。
(五)国有企业职工需为在职在编正式职工,户籍为城镇居民户。
(六)政府定向分配的公共租赁住房由定向安置单位进行审核。
第八条 租赁方式及租金标准。
(一)经审批合格的申请人通过公开摇号的方式确定承租人和所租赁房屋。摇号工作由公证机关、纪检部门全程监督。
(二)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租赁权的家庭不按规定的时间缴纳租金和签订《租赁合同》的,视为自动放弃租赁权。
(三)摇号落选的申请家庭,实行轮候制,由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建立轮候名单,在轮候期内仍符合租赁条件的可优先直接申请参加下一次公共租赁住房租赁摇号排序。
(四)优先配租的范围包括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伤残军人(重点保障1至4级)等重点优抚对象、申请家庭成员均为60周岁以上老年人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申请家庭成员中有二级及以上等级残疾人的。
(五)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二年一定,由县住房城乡建设局会同相关单位提出方案,报物价管理部门核定公布。现租金标准为: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1元/月/平方米、城镇中等偏下住房困难家庭及新就业无住房职工2元/月/平方米、外来务工人员和返乡创业农民工3元/月/平方米;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残疾军人等重点优抚对象按相关规定免除租金。
第四章 住房租赁补贴申请范围及发放方式
第九条 申请范围。
(一)申请住房租赁补贴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人应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由其法定监护人代为申请,并履行义务。
2.申请人或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在会东县(两街道办范围内)无住房及其他经营性房产、地产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4平方米(含14平方米)且自申请之日前3年内未转让住房或其他房产、地产的住房困难家庭。
3.申请人及其共同居住家庭成员在本县城区范围内未租赁过公共租赁房、单位公房或购买过集资房、经济适用房等政策性住房。
(二)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等无住房人员需具有我县城镇居民常住户口满一年以上(包括一年),计算时间自申请之日为界;申请人的家庭成员互相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抚养关系且无各类大小汽车。城镇低收入标准按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计算,城镇中等偏下收入标准需低于我县上年度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我县上年度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以县统计局发布数据为准。
(三)本办法所指的外来务工人员包括本县户籍的进城务工人员和非本县户籍的外来务工人员。持本县户籍的,需与城区用人单位(需在本地注册且位于两街道办范围内,下同)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聘用)合同,至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时由城区用人单位在我县连续缴纳1年及以上社会保险费;非本县户籍的,需与城区用人单位签订2年及以上劳动(聘用)合同,至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时由城区用人单位在我县连续缴纳2年及以上社会保险费。外来务工人员收入标准需低于我县上年度农村人均可支配收入,我县上年度农村人均可支配收入以县统计局发布数据为准。
外来务工人员租赁补贴按个人发放,发放时限不超过36个月。
(四)新就业无住房职工需为我县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在职在编且工作年限5年以内(含5年)的人员。
第十条 发放方式及发放标准。
(一)租赁补贴发放通过县财政局社会保障卡“一卡通”平台发放。
(二)租赁补贴按符合发放条件对象家庭人数,每人每月每平方米发放人民币10元(原来按3.8元),面积按人均14平方米计算。
(三)租赁补贴发放金额为:符合发放条件对象家庭人数×14平方米×10元/人/月/平方米×发放补贴月份数。
第五章 公共租赁住房、住房租赁补贴申请程序
第十一条 本县户籍的申请人向户籍所在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单位提出申请,非本县户籍的外来务工人员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并提供以下相关材料。
(一)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户口簿、婚姻证明材料;
(二)申请人家庭成员所在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单位出具的经济收入、住房情况证明材料;
(三)外来务工人员、农民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和租赁补贴须提供劳动(聘用)合同、社保缴纳证明、公安部门开具的居住证等;
(四)返乡下乡创业的农民工需提供营业执照、纳税登记等材料及相关单位认定材料;
(五)属于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等重点优抚对象的需提供相应的证件和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开具的证明;
(六)其他相关材料。以上材料由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单位验原件收存复印件,申请人提交申请时同时签订承诺书,承诺所交材料真实、有效、合法,如有不实之处,自行承担一切责任。
第十二条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单位按规定负责各自辖区内的公共租赁住房、住房租赁补贴申请受理和审核。审核结果公示五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将汇总名册报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备案。
第六章 公共租赁住房、住房租赁补贴运营及管理
第十三条 建立公共租赁住房、住房租赁补贴动态管理机制。
(一)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经批准取得租赁资格后,与县住房城乡建设局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一次性交纳一年的租金和物业管理费后入住。租住期满前一个月,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单位对承租人的经济收入、人口和住房情况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审核不符合条件的,承租人在收到书面搬出通知书起一个月内搬出。承租人逾期不退出房屋的,按照相关规定责令限期搬出,期满不搬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二)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解除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收回公共租赁住房。
1.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2.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3.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4.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5.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或拖欠租金累计6个月以上的;
6.有经济支付能力无故拖欠租金、物业管理等费用的;
7.在租赁期内,购买或自建住房和经营性房产的;
8.因旧城改造和棚户区改造已领取货币化补偿款的;
9.申请人死亡且家庭成员不符合租赁条件的。
(三)对已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租住条件或违反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相关规定的,由原受理审核单位负责在一月内清退租住的公共租赁住房。
(四)因家庭户籍、经济收入、房地产情况发生变化后,不在本办法发放范围的,将自变化之时起停发住房租赁补贴。
第十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由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其租赁管理。承租人入住后应保证房屋及室内设施设备完好并合理使用,因使用不当或人为原因造成房屋及室内设施设备损坏的,承租人应当自行负责修复或承担修复相关费用。承租人可根据生活需要添加生活设施(不得安装防盗栏),自行添加的生活设施在退房时不予补偿。
第七章 租金管理
第十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缴入县财政,支出通过预算安排。
第十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部门应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维修、养护、更新和改造,确保公共租赁住房和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
第十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承租人应遵守小区物业管理相关规定,按时缴纳物业管理费及垃圾清运费等相关费用。
第八章 监督管理与组织保障
第十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和住房租赁补贴管理工作,在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组织实施,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单位负责申请家庭的申报受理审核工作,财政、民政、纪委监委、国资等相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第十九条 各级各部门务必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落实专人,认真做好政策宣传、申报审核、资料整理、公示报送等工作。
第二十条 各单位负责人、工作人员在资格审核和监督管理中以权谋私、玩忽职守的,要依法依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单位、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予受理,给予警告,并记入公共租赁住房信用档案。
第二十二条 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登记为轮候对象或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计入部门信用记录,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和住房租赁补贴。
第二十三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租赁全过程,在其申请受理、资格审核、公示、摇号租赁、退出、轮候等过程中,按照有关规定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接受社会各界群众监督和媒体的舆论监督。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实行,有效期两年。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会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我县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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