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凉山盐源县人民政府关于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全面禁捕的通告
2021-09-07 11:05:45来源:盐源县人民政府阅读量:1412
2020年9月21日,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盐源县人民政府关于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全面禁捕的通告》文件发布,以下是文件内容全文。
盐源县人民政府关于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全面禁捕的通告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落实长江经济带“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的战略要求,有效恢复全县重点水域内水生生物资源,加快水域生态环境修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长江水生生物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8〕95号)、《农业农村部关于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范围和时间的通告》(农业农村部通告〔2019〕4号)、《四川省农业农村厅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和建立补偿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农〔2019〕70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现就盐源县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实行全面禁捕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捕时间:2020年10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
二、禁捕范围:盐源县境内所有天然水域。
三、禁捕期内,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捕捞船只进入禁捕水域作业。凡在禁捕范围和时间内违法从事天然渔业资源捕捞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四、禁捕期内,严禁在生产企业、农(集)贸市场、批发市场、商超、餐饮服务单位、电商平台等加工、销售长江流域非法捕捞渔获物及其制品。违者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处理。
五、县农业农村、市场监管、公安、交通运输、水利、生态环境、海事等部门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常态化开展巡查执法活动,确保有禁必止、有案必查,从严从重打击非法捕捞行为。
六、各乡镇、村(社区)要切实履行属地管理责任,加强对全面禁捕工作的宣传引导,开展日常巡查布控,发现问题要及时上报县级有关部门,并配合县级有关部门做好执法工作。
七、在禁捕期内,凡拒不配合、妨碍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实施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禁捕期间,特定资源利用或因科研调查、苗种繁育等需要捕捞的,实行专项管理,根据国家渔业和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实施。
九、欢迎广大人民群众举报非法捕捞、非法经营等违法违规行为。举报电话:0834- 6366874(县农业农村局);0834-6303677(县公安局);12315(县市场监管局)。
盐源县人民政府
2020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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