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阳区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印发山阳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的通知
2021-09-03 17:11:12来源:山阳区人民政府阅读量:531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山阳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0年2月8日
山阳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
为贯彻落实8月30日国务院“全国稳定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电视电话会议”、以及9月6日生态环境部、农业农村部“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规范全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工作,依据《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区实际,调整2016年《山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山阳区畜禽养殖区域划分方案的通知》(山政办〔2016〕50号)划定的禁养区域,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畜禽养殖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的总要求,严格落实畜牧法、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全面排查无法律法规依据而划定的禁养区,科学规范禁养区划定和管理,依法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加快推进畜禽养殖粪污资源化利用,加大政策支持,引导畜禽养殖业平稳健康绿色发展,构建产出高效、产品安全、资源节约、环境良好的畜禽养殖业,为稳定生猪生产创造必要条件,为保障市场供应做出山阳贡献。
二、调整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5.《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6.《河南省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划的通知》(豫政办〔2007〕125号)
7.《南水北调中线一期工程总干渠(河南段)两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的通知》(豫调办〔2018〕56号)
8.《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三、禁养区范围
1.太行水厂周庄地下水饮用水源保护区(共15眼井)一级保护区(塔北路以西,市政公司维护处南厂界以北,群英河以东,焦作鑫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北厂界以南的区域)。
2.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总干渠两侧水源保护区(一级水源保护区)范围。
3.城市建成区,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
4.苏蔺水厂周围。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区域。
四、工作要求
(一)禁养区严禁新建规模养殖场,已存在的养殖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依法执行。
(二)根据《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52条,自2019年10月1日起,禁止在饮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内建设养殖场、养殖小区,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养殖小区应予以拆除。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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