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政办〔2021〕15号关于印发修武县农村房屋不动产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2021-09-03 17:13:31来源:修武县人民政府阅读量:1210
各乡(镇)政府、小营工贸区,县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修武县农村房屋不动产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认真组织学习研究并贯彻落实,按时间节点要求完成工作目标。
2021年3月30日
修武县农村房屋不动产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中共河南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培育农业农村发展新动能的实施意见》(豫发﹝2017﹞1号)文件精神,根据《焦作市农村房屋不动产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焦自然资〔2021〕5号)文件相关要求,为有序组织全县农村房屋不动产登记发证工作,力争2021年9月底前全面完成登记发证任务,有效保障农民合法财产权益,结合我县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的意义
加快推进农村房屋不动产登记发证工作,是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重大惠民利民工程,是维护农民合法财产权益,增加农民财产收入,促进农村社会秩序稳定的重要举措;是深化农村改革,促进城乡统筹发展的基础;是建立和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基本内容,也是提高不动产产权保护和管理水平,建立现代不动产管理制度的客观要求。
二、工作目标
建成农村不动产登记数据库,将农村不动产纳入不动产登记日常业务,基本实现不动产登记城乡全覆盖。力争2021年6月底前完成90%以上符合条件的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工作,9月底前全面完成登记发证任务,为深入推进农村改革和乡村振兴战略的顺利实施提供有力支撑。
三、工作原则
(一)坚持规划引领。严格落实土地用途管理,农村村民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严格控制新增宅基地占用农用地,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不符合规划要求的,不得批准建房,不得进行确权登记。
(二)“一户一宅”原则。严格贯彻“一户一宅”的法律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新申请宅基地要严格按照批准面积和建房标准建设住宅,禁止未批先建、超面积占用宅基地。经批准易地建造住宅的,应严格按照“建新拆旧”要求,将原宅基地交还村集体。未成年人不进行登记,如遇继承、分家、赠予等情况,有村委会、权利人(继承人)、受益人共同出具协议证明,三方签字盖章,再进行确权登记。(附件2)
(三)简政放权原则。在县委、县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县自然资源局牵头指导,各乡镇政府和村委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按照完善基层治理体系要求,建立一个窗口受理、多部门内部联动集中办公的农村房屋不动产登记联审联办制度,一站式为群众提供便捷高效服务。
(四)坚持不变不换原则。以未确权登记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为工作重点,按照不动产统一登记要求,加快地籍调查,对符合登记条件的办理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坚持不变不换原则,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实施前,各历史阶段颁发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继续有效,对有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需求的,完成地上房屋补充调查后办理登记。
坚持“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尊重历史、维护权益”的原则。对乱占耕地建房、违反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要求建房、城镇居民非法购买宅基地、小产权房等,不得办理登记,不得通过登记将违法用地合法化。
四、职责分工
(一)县发展改革委:负责做好经济政策法规的支持。
(二)县自然资源局:负责此项工作审核把关、督促指导;将农村房地一体登记发证工作纳入不动产登记体系,确定农房一体发证技术服务单位,确保农房调查发证成果顺利接入不动产登记管理系统,为登记发证工作提供基础支撑。
(三)县财政局:负责按照《关于落实发展新理念加快农业现代化实现全面小康目标的实施意见》(豫发〔2016〕1号)中关于“加快推进房地一体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所需工作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的要求,安排农村房屋不动产登记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县财政年度预算,不得另外收取权籍调查费用,不得增加农民负担。县自然资源局要科学编制农村房屋不动产登记工作预算,县财政局要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确保农村房屋不动产登记工作顺利完成。
(四)县公安局:负责做好农村户口和农村非农户口与集体土地使用权户型划分、户口转移等工作的衔接。
(五)县司法局:负责做好农村房屋不动产登记发证的相关法律法规解释,并调处矛盾纠纷。
(六)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县融媒体中心:负责做好农村房屋不动产登记发证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政策的宣传工作。
(七)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违法用地查处等管理制度,完善宅基地用地标准,指导宅基地合理布局、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组织开展农村宅基地现状和需求情况统计调查,及时将农民建房新增建设用地需求通报给县自然资源局;参与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负责农村宅基地违法用地查处。
(八)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农村住宅质量安全工作,加强对历史建筑及传统村落建设控制地带建筑风貌管控;负责建筑面积超过300平方米面积或者投资额超过30万元的建设项目的质量安全管理等工作。
(九)各乡镇人民政府:各乡镇人民政府是本辖区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实施主体。为保证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顺利开展,各乡镇要提高政治站位,把农房发证工作作为第一民生工程,强化组织领导,乡镇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明确责任分工,选派精干力量参与,各村委书记、主任具体负责,按期完成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工作:1、制订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做好组织动员培训,加快推进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确保2021年6月底前完成90%以上应发证颁证工作;2、做好农村房地一体调查摸底工作,核实房屋权利人资格和土地、房屋权属来源等;3、组织收集房屋权利人身份证明和权属来源资料;4、组织做好权利人确认调查成果、权属界址签字、权属认定等工作;5、负责做好提交未发证宅基地审批表等工作;6、组织做好登记发证成果公示工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级组织):健全宅基地申请审核有关制度,确保农房登记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五、组织开展
(一)农房登记受理地点:农房所在村委会。
(二)登记发证人员组成:县自然资源局、各乡镇政府、村委会、村小组、农房发证技术服务单位人员。
(三)受理发证程序:技术承担单位人员完成权籍调查——村小组、村委会初审——发证工作组复审——公告15天无异议——承担发证技术服务单位进行不动产权籍系统、不动产登记系统的信息录入、扫描、缮证、打证、归档。
(四)试点先行、全面铺开:2020年9月已在西村乡当阳峪村委开展试点发证工作;2021年2月底前各乡镇政府召开动员培训会;3月底前各村委会、村小组完成资料收集及公示工作;6月底前完成90%以上登记发证工作。
六、审批标准
(一)宅基地的面积按下列标准执行
1.城镇郊区和人均耕地六百六十七平方米以下的平原地区,每户用地不得超过一百三十四平方米;
2.人均耕地六百六十七平方米以上的平原地区,每户用地不得超过一百六十七平方米;
3.山区、丘陵区每户用地不得超过二百平方米。
宅基地超出部分面积已处理的,可按实际使用面积确权登记,未处理的按照实际批准面积或原已发证面积进行确权登记。其超过批准面积或原已发证面积部分,可在不动产登记簿和不动产权利证书附记栏内注明“本宅基地实际使用面积多少,超用使用权面积多少”。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二)技术标准和路线
严格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91号)《河南省农村房屋不动产登记权籍调查技术细则(试行)》(豫不动产登记联办发〔2018〕1号)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地籍调查县级平面直角坐标系建设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豫国土资办发〔2014〕13号)和河南省国土资源厅河南省测绘地理信息局《关于加快使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的通知》(豫国土资发〔2017〕157号)的要求,建立坐标系,实施不动产测量登记工作。要紧密对接全省统一的省级农村集体土地登记发证专项工作控制网,对接全国第三次土地调查,保障测量成果基础规范统一。县自然资源局要组织专业队伍,加强对各乡镇的工作指导,组织监理不定期到一线作业现场开展督导检查,督促工作进度,及时发现和防止工作中存在的各类质量问题。对工作中进度快、质量高的乡镇和技术单位给予表扬,对不能按期完成工作任务、影响全县工作进度的通报批评,确保全县登记发证工作依法依规顺利开展。
(三)问题处理
1.原已发证或持有合法批准文件房屋的处理
凭原证或批准文件直接换发办理房地一体不动产权证书。如属一户多宅,则需通过赠与、出售给已分户或达到分户条件(18周岁以上)的本集体户主,消化至“一户一宅”;如无法消除的,自行选择其中一宗登记发证,其余的只调查不发证。户的认定原则上以公安部门户籍登记为准,户主可作为权利人代表,家庭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年满18周岁并已达到分家单独居住条件的,村委会出具证明材料并公告无异议的,可按一户确权登记发证。
2.非农户口、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1)房屋继承的,由本人申请,经村小组、村委会确认并公告无异议,予以登记发证,在登记簿及证上附记栏中注明“该权利人为本农村集体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
(2)因扶贫搬迁、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等非本集体组织成员,依据乡镇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由本人申请,公告无异议的,予以登记发证。
(3)农村村民进城落户的,其原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应依法予以确权登记,空宅基地暂不登记。在登记簿及证书附记栏中注明“该权利人为原本农村集体成员”。
(4)不属于前三类的非本集体组织成员,不予登记发证。
(四)争议调处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七、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乡镇要切实加强农村宅基地审批和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在本通知印发后5个工作日内落实分管负责人和责任科室,启动农村宅基地审批和管理工作。
(二)建立共同责任机制。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事关广大群众切身利益,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局要切实履行好行业管理责任,加强业务培训和指导,推动工作落实。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要切实履行好主体责任,充实力量,健全机构,坚决杜绝推诿扯皮和不作为、乱作为的现象,防止出现工作“断层”“断档”。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健全宅基地申请审核有关制度,确保农房登记工作公开、公平、公正。县农业农村局要收集汇总全县宅基地审批的备案信息,并抄送县自然资源局。
(三)建立健全不动产登记和权籍测绘投诉纠错机制。为进一步拓宽不动产登记的投诉渠道和权籍测绘纠错工作机制的健全,畅通不动产登记和权籍测绘工作的投诉渠道,确保不动产登记和权籍测绘的公正、合法、廉洁、高效。各乡镇、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公布业务监督电话、局长信箱、微信公众号以及政府在线留言等方式,便于群众进行政策咨询和投诉,反映工作流程不规范,不动产登记结果、地籍图、测绘结果等存在的错误;收集工作意见建议和反映有关情况提出投诉请求,助推农村房屋不动产登记工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
(四)建立巡查监管机制。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要切实加强农村宅基地动态巡查监管,对“未批先建”“批甲占乙”以及超批准面积占地建设等违法行为要及时发现、及时制止、及时报告,协调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局要定期对各乡镇宅基地审批和管理工作开展督导检查,对督导检查中发现的工作不力、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要按程序严肃追责问责。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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