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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政办〔2018〕38号凤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凤泉区畜禽养殖场(户)整治拆除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2021-09-02 16:36:46来源:凤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阅读量:483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

《凤泉区畜禽养殖场(户)整治拆除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凤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7月20日

 

凤泉区畜禽养殖场(户)整治拆除工作实施方案

凤泉区畜禽养殖场(户)整治拆除工作实施方案

为全面改善凤泉区的生态环境,推进山水林田湖草一体化生态城的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对我区辖区内的养殖场(户)予以依法整治拆除。为确保此项工作顺利推进,特制定此方案。

一、指导思想

按照“属地管理、部门配合”的原则,严格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加强环境执法监管,以行政、经济、科技为手段,以减少污染为目标,以长效管理为措施,标本兼治,做好我区畜禽养殖场(户)整治拆除工作,切实解决我区畜禽养殖污染的突出问题。

二、整治拆除对象

《凤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凤泉区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定方案的通知》(凤政〔2017〕11号)划定的禁养区内所有养殖场(户)。

限养区内治污设施不合格的畜禽养殖场(户),限期进行规范治理;养殖场(户)不愿治理、治理效果差、治理后排放污染物在限期内达不到要求的,限期进行整治拆除。

三、整治拆除时间

2018年12月31日前,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完成禁养区内所有养殖场(户)整治拆除任务;

2019年6月30日前,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完成限养区内治污设施不合格养殖场(户)整治拆除任务。

四、奖补办法

(一)凡在规定期限内整治拆除的养殖场(户),每头猪(羊)给予100元补偿(每头能繁母猪、牛给予500元补偿);每只蛋鸡(鸭、鹅)给予10元的补偿;每只肉鸡(鸭、鹅)给予2元的补偿;每只兔子给予10元补偿。

(二)对逾期未整治拆除的养殖场(户),不再享受奖补政策,并按相关规定对其依法关闭,同时对相关负责人进行追责。

(三)对完成任务好,工作成效突出的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予以表彰奖励。

(四)对未能按期完成整治拆除任务的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全区通报批评,并取消年度评优评先资格,按相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五、检查验收

由区农林畜牧局和区环保局组织相关人员对完成整治拆除的养殖场(户)进行检查验收,做到养殖场(户)内无畜禽,并且内部栏舍拆除到位,验收合格后,按奖补办法进行奖补。

六、工作措施和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作为组织实施养殖场(户)整治拆除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与养殖场(户)签订清查表、承诺书和协议书等。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切实加强领导,按照领导干部包村包场责任制,成立以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领导为组长的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工作计划和方案,明确整治拆除工作目标、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将每个养殖场(户)整治拆除工作具体分解到村,明确整治拆除任务、完成时限、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二)采取有力措施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对于拒不配合和阻碍整治拆除工作的养殖场(户),采取断电、断水、断路等强制措施,确保整治拆除工作的连续性和整治拆除目标任务的落实。农林畜牧、环保部门要明确专人负责,根据各自职责严格执法。公安部门要严厉打击整治拆除工作中妨碍执行公务、阻挠执法等违法行为,维护社会稳定。

(三)规范程序流程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按照本方案要求,严格标准,规范、公开地做好相关工作,严禁弄虚作假。

(四)严格工作纪律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认真总结工作经验,巩固已有的整治拆除成果,定期组织检查,坚决杜绝新建养殖场和“原地复养”现象。区政府督查室要定期通报养殖场(户)整治拆除工作进展情况,对工作开展不力、责任不落实、进度滞后的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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