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阿坝《茂县防返贫致贫风险救助基金管理办法》发布!
2021-08-17 10:56:46来源:茂县人民政府阅读量:1134
2021年3月9日,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茂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茂县防返贫致贫风险救助基金管理办法》(茂府办发〔2021〕1号),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实施期限暂定为1年。
茂县防返贫致贫风险救助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决战决胜脱贫攻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持续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健全完善返贫监测预警和应急救助机制,强化对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以及因疫情或其他原因收入骤减或刚性支出骤增户的监测帮扶,坚决防止已脱贫人口返贫、边缘人口致贫,根据《中共阿坝州委 阿坝州人民政府关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实施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实施方案》和《阿坝州健全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和帮扶机制的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紧紧围绕长效稳定脱贫机制,做好与乡村振兴有机衔接。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特建立茂县防返贫致贫风险救助基金。
第二条 为加强防返贫致贫风险救助基金的管理,提高使用效率,基金使用公开透明,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三条 防返贫致贫风险救助基金实行动态管理,公开透明、规范运行,遵循“应助尽助”原则,实行差别化救助。
第二章 资金筹集
第四条 县扶贫开发局、县财政局是防返贫致贫风险救助基金筹集主体,资金主要来源于对口支援、红十字会、慈善总会、扶贫项目分红、扶贫日捐赠资金以及其他合法资金。
第五条 防返贫致贫风险救助基金的筹资规模为300万元。
第六条 保持防返贫致贫风险救助基金合理规模,基金余额要确保及时满足救助需求,当基金余额小于50万元时,应启动限时补充机制及时补充。
第三章 补助对象及标准
第七条 补助对象
主要用于救助在享受了所有帮扶政策基础上仍存在困难的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以及因疫情或其他原因收入骤减或刚性支出骤增户的监测帮扶。
第八条 补助标准
(一)对患有卫生健康、医疗保障部门认定的重特大疾病和慢性病的,在县域内住院、依规转诊至县域外住院、特殊慢性病门诊维持治疗费用通过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基金等政策报销(救助)后个人承担费用仍较高,影响基本生活的,超出部分应给予必要救助。年度累计自付医疗费用在1-2万元的,给予合规药费自付部分50%的救助;年度累计自付医疗费用在3-5万元的,给予合规药费自付部分70%的救助;年度累计自付医疗费用在5万元以上的,给予合规药费自付部分90%的救助,每人每年救助金最高不超过5万元。
(二)对家庭有公办全日制高中或大中专院校就读学生的,对因灾因病或突发意外等因素造成学生上学困难的,按规定享受相关资助政策后,还需家庭和个人支付的学费、住宿费、书本费、生活费、保险费等方面仍然存在困难的,结合就读学校年度收费标准,给予50%的个人救助,每生救助标准最高不超过0.5万元。
(三)对因灾、因生活困难等原因,造成唯一住房无安全保障,且住房保障政策不能覆盖的,根据危险程度、改造方式等,给予必要补助。经行业部门鉴定后,C级危房维修0.85万元/户;D级危房重建2万元/户。
(四)对因疫情或其他原因收入骤减或刚性支出骤增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户,在实施临时救助、专项救助等救助措施后仍存在困难的,给予必要救助。乡镇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认真研究确定申报帮扶意见,县级行业部门共同研究给予审查救助金额。
第四章 补助程序及时间
第九条 补助程序
申领补助按照“个人申请—村级初审—镇复审—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审定—防返贫致贫风险救助基金发放”的程序。
(一)个人申请。符合补助条件的对象填报《防返贫致贫风险救助基金申请表》,并提交户口簿复印件一份,相关佐证资料。
(二)村级初审。符合补助条件的对象将申请表、户口簿复印件,相关佐证资料交由所在村(居)委会初审,重点审查是否符合补助相关条件。
(三)镇复审。村(居)委会初审后,将申请表、户口簿复印件、相关佐证资料交由所在乡镇核查复审,镇复审通过后汇总报县级行业部门。
(四)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审定。根据申请补助类别,由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组织县扶贫开发局、县财政局、县卫健局、县医保局、县教育局、县民政局、县住建局等行业部门共同审查对象是否符合补助条件,并根据该户收支情况审定补助金额后,统一交县扶贫开发局汇总。
(五)防致贫返贫救助基金发放。符合申报条件的,从完成审核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发放到救助对象社会保障卡(特殊情况除外)。
第五章 管理监督
第十条 防返贫致贫风险救助基金由县扶贫开发局单独开设账户,实行专账核算,滚动运行。
第十一条 各镇负责做好防返贫致贫风险救助基金的宣传和受助对象相关信息公示等工作。
第十二条 县扶贫开发局负责防返贫致贫风险救助基金的组建,接受社会捐赠,具体管理和使用;县财政局负责安排财政资金,配合监管防返贫致贫风险救助基金使用等工作;县卫健局、县医保局、县教育局、县民政局、县住建局等行业部门负责审核救助对象已享受的相关行业救助种类及资金总额,提出建议救助金额。
第十三条 建立按季度统计和半年总结制度。县扶贫开发局按季度填报防返贫致贫风险救助基金统计表,每半年对防返贫致贫风险救助基金使用情况进行总结,及时提出政策建议。定期向社会公开防返贫致贫风险救助基金管理、使用情况,告知捐赠企业(社会团体)防返贫致贫风险救助基金使用情况,提高透明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 防返贫致贫风险救助基金不得用于购买投资理财产品;不得平均分配发放给贫困群众;不得将防返贫致贫风险救助基金“建而不用”或“分光用尽”;不得用于改善办公条件、购置车辆;不得用于发放人员工作补贴、弥补单位公用经费等。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实施期限暂定为1年,后续实施期限根据脱贫攻坚成果巩固拓展相关政策相应调整。本规定凡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不一致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县扶贫开发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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