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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赤峰巴林左旗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工作指导意见

2018-10-12 11:53:57来源:巴林左旗三务公开平台阅读量:4273

巴林左旗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工作指导意见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37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中发〔20181号)精神、《农业部关于积极发展农民股份合作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权能改革试点方案》、《内蒙古自治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方案》和《巴林左旗农村牧区集体产权制度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参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结合我旗实际,现就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第一条判断与标准

(一)按照全旗积极发展农牧民股份合作、赋予农牧民对集体资产股份权能改革工作部署,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范围为全旗所有的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登记确认时间需通过民主决策程序确定,截止日期为201863024时(讨论),且自该时点起,原则上按照“生不增、死不减、入不增、出不减”进行。

(二)嘎查村要制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认定办法,并经成员大会或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执行。认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要坚持“尊重历史、照顾现实、程序规范、群众认可”的原则,同时应坚持唯一性、包容性、合法性,做到“有法依法、无法依规、无规依民”。

(三)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一般是指依法取得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常住农牧业户口,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生产、生活的人。具体确认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不宜采取单一的户籍标准,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具有(常住)农牧业户口,且落户在本集体经济组织;享有家庭承包方式取得承包土地资格的人员,并以其作为基本生活保障。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生活。

(四)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中,每个人只能享有一个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不得遗漏,也不得重复登记。

(五)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以嘎查村为单位,按组进行成员登记。

第二条成员资格的取得与丧失

(一)取得: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得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1、第一轮土地承包及第二轮延包时,已经取得本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家庭成员,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2、原集体成员(农牧户)其衍生的新生农牧业人口,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3、出生时,父母一方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本人依法取得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常住户口的(包括婚生和非婚生,计划生育和非计划生育的人员)。

4、基于婚姻关系,是与本村男性村民依法结婚的女性配偶,以及与本村女性村民依法结婚且符合本指导意见认定条件的入赘女婿,在身份确认截止日期之前户口已迁入本村,在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生活,取得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5、收养关系是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家庭经合法程序收养的子女,在身份确认截止日期之前将户口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生活的。

6、因父或母再婚,与继父或继母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在身份确认截止日期之前户口登记在本村,可取得继父或继母所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7、因政府行政命令、国家政策、国家建设或其他政策原因,进行村组搬迁、撤并等,通过移民将户口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进入本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生活的人员,取得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8、经过正规程序将户口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并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接纳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

9、通过其他方式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得到集体成员认可同意的。

10、经司法机关判决认定的。

(二)丧失: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丧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1、成员确认截止日之前死亡(包括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的人员,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自死亡时起丧失。

2、取得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员,其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自取得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时起丧失。

3、成员确认截止日之前全家户口迁入设区的城市,取得设区市非农牧业户籍的人员,自取得非农牧业户籍之日,其原有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丧失。

4、户籍为农牧业户口的,已进入机关事业单位(包括国有企业干部职工)的正式工作人员、在编在册离退休人员,享受财政保障待遇的。

第三条特殊情形

(一)基于婚姻关系的几种情形:

1、婚姻关系发生在不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其中一方虽未迁移户口,但已实际进入对方所在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生活,须将户口迁入后,应当认定其具有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2、婚姻关系发生在农牧业户口和非农牧业户口人员之间,并保留了原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取得以家庭承包方式的承包地,持农牧业户口的一方仍具有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3、外嫁女、入赘男户口迁入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以及离婚后户口仍在本村集体经济组织,且继续生产生活在本村的农业人口,享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二)基于搬迁关系的几种情形:

1、原村已撤制,整村或几个村合并异地搬迁,且资源性资产带入接收村或新建村,搬迁人员按户籍所在地确认其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2、原村已撤制,分散搬迁,但资源性资产未带走,搬迁人员按户籍所在地确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由现集体经济组织核实登记后出具证明,本人持证明回其资源性资产归属地核实登记。

3、搬迁人员,已将承包土地交回户口迁出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在现户口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履行了相应的义务,应在现集体经济组织确认成员身份。

(三)因土地征占,转居转工人员中将劳动力安置费交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就业的留职人员家庭人口,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四)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中的服刑人员、劳教人员,享有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服刑和受劳教期间不计算劳动工龄。

(五)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中在部队服役的义务兵和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四级军士长以下士官(含四级军士长),仍享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退役后选择政府安置工作的或户口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牧业户口的除外。

(六)农牧业户口转为非农牧业户口或因就读大中专院校将户口从本村迁出的在校学生,仍享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七)因子女顶替由非农牧业户口转为农牧业户口的人员,不享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第四条各集体经济组织须根据本指导意见,由苏木乡镇(街道)结合嘎查村实际情况,在不违反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前提下,通过民主决策程序制定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标准和条件。成员资格的认定标准和条件经民主程序决策前,应当通过有资质的法律机构审查是否有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等条文。

第五条本指导意见未列明的类型,由各嘎查村结合各自实际情况,以民主决策程序制定认定标准和条件或直接表决确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第六条本指导意见所称民主决策程序是指召开户代表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方式进行表决。

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必须召开户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召开户代表会议或入户征求意见不成功的,可直接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表决,但应由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向所在苏木乡镇党委、政府和旗农牧区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书面提出申请,经所在苏木乡镇党委、政府和旗农村牧区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后实施。具体表决方式由各嘎查村结合本村实际确定。

第七条本意见发布之后进行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股份改革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成员界定与本意见规定不同的,按嘎查村集体成员或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决定意见执行。

第八条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严格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标准进行,按程序登记备案。

第九条本意见未作明确规定的,各苏木乡镇(街道)、嘎查(村)结合本地实际情况,采取一事一议形式进行成员大会或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第十条本指导意见由巴林左旗农村牧区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指导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注:巴林左旗,隶属于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位于赤峰市北部,东与阿鲁科尔沁旗为邻,西、南与巴林右旗接壤,北与西乌珠穆沁旗交界。辖2个街道7个镇2个乡2个苏木:林东东城街道、林东西城街道;林东镇、碧流台镇、隆昌镇、十三敖包镇、白音勿拉镇、富河镇、哈拉哈达镇;三山乡、花加拉嘎乡;乌兰达坝苏木、查干哈达苏木。面积6644平方公里,人口35.96万人。

巴林左旗是富河文化、契丹辽文化的发祥地。地貌属大兴安岭山脉向西南延伸处,西辽河支流乌尔吉伦河中上游地段,内蒙古高原向东北平原的过渡地带上。气候属中温带半干旱气候,山有大兴安岭山脉,河流有乌力吉木仁河、浩尔吐河、乌兰坝河、干支嘎河、乌兰白旗河、查干白旗河、沙里河等。

巴林左旗旅游景点有北五台-召庙、辽上京城遗址、辽祖州祖陵、百年红柳林、乌兰坝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老爷洞沟,沙那水库、中国大辽文化博览园、“契丹八部”自驾营地、“契丹八部”自驾营地、辽代开化寺石窟遗址、辽代韩匡嗣家族墓地、云门寺遗址、辽代真寂之寺、金界壕、富河沟门遗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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