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广安《岳池县林地经营权流转证登记管理办法》印发!
2021-08-04 10:51:20来源:岳池县人民政府阅读量:763
2020年12月30日,四川省广安市岳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岳池县林地经营权流转证登记管理办法》,本办法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岳池县林地经营权流转证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维护林地流转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林地规模化、集约化经营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集体林权流转管理办法》(川林发〔2019〕30号)、《中共四川省委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农村改革加快发展现代农业的意见》和《四川省林业厅 中共四川省委农工委 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 中国银监会四川监管局关于开展林权抵押贷款改革试点的通知》(川林发〔2015〕16号)精神及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岳池县行政区域内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以下简称《林权证》)的林地经营权流转登记发证。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林地经营权流转是指林地经营权人以合同约定的方式,在不改变林地所有权及林地用途的前提下,自愿、有偿将其对林地经营权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方的行为。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林地经营权流转证发证,是指经营双方当事人共同申请,登记管理机关对林地经营权流转行为审查后依法在林地经营权流转证的登记表中进行登记的行为。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林地经营权流转证,是证明林地流转关系的有效凭证,可作为林地流转受让方按照流转合同约定实现林权抵押、林木采伐和其他行政审批等事项的权益证明,不包括林地内的野生动物、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矿藏物和埋藏物。受让方不得损害国家、集体、个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破坏生态环境。
第六条 县政府是林地经营权流转证发证机关,县自然资源规划局是林地经营权流转证的登记管理和承办机关。
第七条 林地经营权流转登记应当以宗地为单位申请,宗地是指流转林地四至界限封闭的地块。
第八条 林地经营权流转证有效期根据流转合同期限确定。最长不能超过法定林地承包剩余期限。
第九条 集体统一经营的林地经营权流转,应当进行合法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签字同意,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公示。
第十条 办理林地经营权流转证,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请。由流转双方当事人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二)受理。登记管理机关根据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认为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书面说明不受理理由;认为材料不齐的,应一次性告知当事人补充提供。
(三)勘验。对申请流转的林地进行再次勘验,以《林权证》为基础,确保四至界限、面积、树种等因子准确无误。
(四)公示。登记管理机关受理后,对受理的林地经营权流转相关情况在林地所在地村、组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
(五)审核。登记管理机关对受理的林地经营权流转证相关材料进行实质审查。
(六)登记。对符合相关要求的,由登记管理机关造册登记。
(七)发证。由县政府核发《岳池县林地经营权流转证》。
第十一条 申请林地经营权流转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及勘验表;
(二)流转双方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流转合同原件;
(四)申请登记宗地林权证原件;
(五)申请登记的宗地附图、基本信息和宗地四至界限;
(六)申请登记宗地公示情况证明;
(七)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二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申请,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公示期满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登记发证。对不予登记的申请,登记管理机关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不予登记的理由。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应不予登记:
(一)依照林权登记的相关规定,不可以办理《林权证》登记的;
(二)未提供《林权证》的;
(三)权属不清或有争议纠纷的;
(四)在公示期内,有关利害关系人对登记申请提出书面异议,经登记管理机关调查核实确实成立且合法的;
(五)不能提供合法、有效的林地流转合同的;
(六)林权已抵押的;
(七)林权被司法机关依法查封或者冻结的;
(八)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的。
第十四条 发生下列情形的,林地经营权权利人可以到登记管理机关提出变更申请:
(一)权利人姓名、名称或自然状况发生变化;
(二)林地经营权发生再次流转;
(三)林地经营权权利内容发生变化。
第十五条 林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造成林地经营权灭失的,权利人应到原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林地经营权流转证注销。
第十六条 权利人申请办理林地经营权流转证变更或者注销时,除需要提交第十一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岳池县林地经营权流转证》;
(二)林地经营权依法变更或者灭失的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七条 登记管理机关在记载林地经营权流转登记时,应在林地出让方原《林权证》上注记该宗地的受让方、流转期限等信息。
第十八条 申请人应对申请登记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对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仲裁委员会等有权机关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证明申请人以隐瞒真实情况、提交虚假材料等手段获得林地经营权流转证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进行注销,收回林地经营权流转证或者公告作废,申请人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九条 在本办法施行前发生的林地流转双方当事人依照本办法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登记申请,经审核符合规定的,按程序核发林地经营权流转证。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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