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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宜宾《屏山县公共租赁住房准入实施细则》印发!

2021-08-03 11:52:10来源:屏山县人民政府阅读量:1226

2021年1月9日,四川省宜宾市屏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屏山县公共租赁住房准入实施细则》,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屏山县公共租赁住房准入实施细则

屏山县公共租赁住房准入实施细则

根据《四川省城镇住房发展规划(2018-2022年)》关于“建立两张清单、优化两类配置、健全两个机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以下公共租赁住房准入实施细则。

一、基本保障条件

(一)城市低收入和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1.申请人具有屏山镇城镇户籍,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有稳定收入和租金支付能力;在县城长期工作或生活居住。申请以户为单位,其中共同申请人为非本地城镇户籍,但在本地工作或居住的、户籍因就学或服兵役等原因迁出本县的,可作为家庭成员共同申请。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应与申请人为同一户籍,且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收养关系(注:隔代的供抚(扶)养关系须提供孙辈父母结婚证明,无房产、无供抚养能力证明)。离异家庭未成年子女的直接抚养关系以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书为准,成年子女可根据实际居住等情况予以确认。

屏山镇城镇大户口以法定赡抚扶关系且实际生活为准,其中独立老人户(申请人及成员均为女50周岁、男60周岁以上)需提供无法定赡养人或法定赡养人住房困难证明。

2.征地拆迁农转非户原则上不纳入公共租赁(1人住房特困户除外)。

3.家庭收入。

(1)低收入家庭。房租标准按原廉租户执行。符合《宜宾市民政局、宜宾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宜宾市医疗保障局、宜宾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规范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的通知》(宜民政〔2020〕73号)认定标准,并按文件要求每年向县住建城管局提供《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证明书》。

(2)中低收入家庭。房租标准按公租房标准执行。家庭收入指标的认定,主要按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一个自然年度或申请认定前12个月内的工资性收入、经营性净(纯)收入、转移性收入和财产性收入等各项收入总和,按家庭人口平均后等于或低于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年标准4倍。

4.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申请地无住房或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8平方米,无机动车辆(不含初始价值1万元以下摩托车、5万元以下面包车)。

5.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未享受过购买房改房、国土征地拆迁安置住房、解困房、经济适用住房(单位集资建房)等政策性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应从低端保起,优先保证低收入家庭及时获得住房保障。

6.符合以下情形的住房或住房份额,其面积纳入申请对象自有产权住房面积核定范围:

(1)拥有合法产权的住房,含宅基地住房。

(2)已办理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的住房。

(3)通过继承方式取得但未办理继承手续应继承份额的住房。

(4)已签订拆迁安置协议但未回迁的住房,包括货币安置补偿的住房。

(5)其他实际取得的住房。

7.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情形:

(1)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拥有小汽车、轿车或经营性机动车(不含初始价值1万元以下摩托车、5万元以下面包车)的。

(2)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新建住房或已购买商品住房、商业用房的。

(3)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中有已缴纳住房公积金的。

(4)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中有财政供养人员的(这里所述的财政供养人员是指以财政性资金负担个人工资的人员,包括在职在编的公务员、全额事业人员、部分差额事业人员和离退休人员)。

(5)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中有领取城镇居民社会保障金的被拆迁人,在拆迁补偿中已按规定政策获得补偿安置的(1人住房特困户除外)。

(6)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申请之日前3年内购买、出售、赠与、受赠、离婚析产或自行委托拍卖过房产。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因重大疾病[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恶性肿瘤、各期癌症、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重型肝炎、心脏瓣膜置换手术、冠状动脉旁路手术、颅内肿瘤开颅摘除手术、重大器官移植手术、主动脉手术]造成经济条件特别困难,在申请之日前3年内转移房产产权,现需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应提供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诊断及住院等相关证明材料。

(7)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不符合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保障性住房政策条件的。

(二)外来务工人员。

1.申请人为非屏山镇(不含原鸭池乡)户籍且在屏山县城无住房和商业用房等,有稳定职业并在申请地居住一定年限,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并在当地连续缴纳一定年限的城镇职工社会保险。

2.外来务工人员(县内)。申请家庭成员至少2人,需提供一年以上当地缴纳社保相关证明;在县城内稳定就业2年及以上,可以不用提供一年以上的社保凭证,需提供稳定就业证明。

3. 外来务工人员(县外,不含叙州区高场镇集镇人口)。申请家庭成员至少2人,在县城稳定就业并持有当地居住证,在本县连续缴纳社保一年以上,申请人及配偶在户籍地未享受保障性住房和现用人单位未安排住房证明。

4.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无机动车辆(不含初始价值1万元以下摩托车、5万元以下面包车)。

5.房租标准:按公租房标准执行。

(三)新就业和新录(聘)且转正定级在编工作人员。

1.新就业与单位(或企业)签订3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并在当地连续缴纳1年以上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普通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5年之内);本县范围内属机关事业单位新录(聘)用且已转正定级的在编工作人员。

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无机动车辆(不含初始价值1万元以下摩托车、5万元以下面包车)。

3.租用时间不得超过5年。

4.房租标准:按公租房标准执行。

(四)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和全国、省部级劳模、全国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认定的优抚对象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不受收入限制,并优先配租。

房租标准:按公租房标准执行。

二、审批程序

(一)申请材料。

公共租赁住房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如实填报《屏山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批表》,并按照下列规定提交申请材料。递交申请时须选择领取住房租赁补贴自行解决住房问题或轮候公共租赁住房。

1.城市低收入和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1)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户口簿、婚姻状况等证明材料(验原件,收复印件)。

(2)低收入家庭出具《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证明书》;中低收入提供申请当日前家庭连续12个月的收入证明和有权单位出具的未享受政策性实物住房保障情况证明。

(3)申请家庭现住房证明和车辆查询证明材料。

(4)申请人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查询授权书。

(5)其他需要证明符合申请条件的材料(低保证、残疾证等)。

2.外来务工人员:

(1)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户口簿、婚姻状况等证明材料(验原件,收复印件)。

(2)提供申请当日前家庭连续12个月的收入证明和有权单位出具的未享受政策性实物住房保障情况证明。

(3)申请家庭现住房证明和车辆查询证明材料。

(4)按要求提供社会保险缴交一年以上证明材料或2年以上稳定就业证明(限本县户口)。

(5)申请人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查询授权书。

(6)其他需要证明符合申请条件的材料。

3.新就业和新录(聘)且转正定级在编工作人员:

(1)申请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户口簿、婚姻状况等证明材料(验原件,收复印件)。

(2)工作单位提供的受理申请当日前连续12个月的收入证明和有权单位出具的未享受政策性实物住房保障情况证明。

(3)申请家庭现住房证明和车辆查询证明材料。

(4)主管部门出具的机关事业单位正式在编人员和转正定级证明材料。

(5)申请人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查询授权书。

(6)其他需要证明符合申请条件的材料。

(二)申请受理。

申请人向当地户籍(居住)所在地社区(镇政府)递交《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申请相应的保障方式。

申请材料齐全的,社区(镇政府)应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凭证,社区(镇政府)受理后录入住房保障管理系统。对申请不予受理的,社区(镇政府)应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应当如实申报家庭收入、资产和住房状况,并对申报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三)初审及公示。

社区(镇政府)应当自接到申请资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家庭的户籍、家庭人员结构、婚姻生育、家庭收入及财产状况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初审及在申请受理所在地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日。

对公示情况有异议的组织和个人,应当在公示期内向社区(镇政府)实名举报,社区(镇政府)应当自接到异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经初审不通过或公示异议核实成立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社区(镇政府)将申请资料和审核意见报送县住建城管局。

(四)复核。

县住建城管局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转县民政局。

县民政局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县住建城管局。

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县住建城管局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县住建城管局提出复核申请。

(五)公示。

经审核,家庭经济状况、家庭住房状况符合条件的,由县住建城管局在县政府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10日。对公示情况有异议的组织和个人,应当在公示期内向县住建城管局书面提出,县住建城管局和县民政局按其职责自接到异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组织完成调查核实。

(六)批准。

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由县住建城管局对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同时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公共租赁住房资格实行两年一审,租赁合同实行两年一签。

三、本《细则》由县住建城管局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四、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附件:1.屏山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批表

2.申请人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查询授权书

3.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证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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