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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宜宾筠连县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实施办法(暂行)

2021-08-03 11:46:48来源:筠连县人民政府阅读量:2663

2020年6月18日,四川省宜宾市筠连县农业农村局、筠连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筠连县住房城乡建设和城镇管理局印发了《筠连县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实施办法(暂行)》(筠农发〔2020〕42号),本办法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筠连县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实施办法(暂行)

一、目的意义和法律依据

(一)目的意义。

为了进一步依法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加大预防和查处违法占地的工作力度,健全长效管理机制,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优化农村宅基地用地布局结构,切实保护耕地,促进城乡统筹发展,有序推进我县乡村振兴战略实施。规范农村住房建设和管理,提高农村住房建设质量,增强农村住房抗震设防和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切实改善农村人居环境。

(二)法律依据。

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四川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中央农办 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农发〔2019〕11号)、《农业农村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四川省农业农村厅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的通知》(川农〔2020〕43号)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二、审批范围

筠连县行政区域内,农村村民利用集体土地新建、改建、迁建和扩建的规划许可、宅基地审批,以及农村住房的建设活动及相关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三、工作职责

(一)县农业农村局职责。

负责全县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违法用地查处等管理制度,完善宅基地用地标准,指导宅基地合理布局、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组织开展农村宅基地现状和需求情况统计调查,及时将农村宅基地新增地需求通报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参与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牵头指导宅基地改革工作;明确负责农村宅基地管理的牵头站股室及负责人。

(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职责。

负责全县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计划和规划许可等工作,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安排宅基地用地规模和布局,满足合理的宅基地需求,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和建房规划许可等相关手续;明确负责农村宅基地的规划管理的牵头站股室及负责人;加强对乡(镇)自然资源所规划许可审批工作的管理。

(三)县住房城乡建设和城镇管理局职责。

负责指导农村住房建设,指导(乡)镇贯彻落实农房建设有关标准和规范,因地制宜编制符合筠连县实际的农房设计图集供农户选用,加强农村建筑工匠管理;明确负责农村住房建设的牵头站股室及负责人;加强对乡(镇)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工作的指导。

(四)乡(镇)人民政府职责。

各乡(镇)人民政府是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履行属地管理责任,负责做好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规划许可的相关工作;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明确负责农村宅基地管理和改革工作机构及责任人;负责指导村(居)民委员会或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村级组织),建立村级宅基地协管员制度,在村级组织中明确1人兼任村级宅基地协管员,协助开展农村宅基地审批和建房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要明确承担农村宅基地管理和改革工作机构(以下简称宅基地管理部门),接受县农业农村局工作指导。

乡(镇)人民政府要明确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工作机构,接受县住房城乡建设和城镇管理局工作指导。

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本乡(镇)自然资源所对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审批工作的领导。

(五)村级组织职责。

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级组织)是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的审查主体,负责农村宅基地申请的审查并组织村民小组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公示等事宜;要建立村级宅基地协管员制度,在村级组织中明确1人兼任村级宅基地协管员,协助开展农村宅基地审批和建房管理工作。

(六)其他部门职责。

县交通、经信科技、应急、公安、林业、水利、广电、电力等部门及乡(镇)相关部门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职能职责要求配合搞好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等工作。

四、农村宅基地审批和建房规划许可管理

(一)宅基地申请条件。

1.户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常住户,且在本集体经济组织享有生产生活资料的收益、分配权,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承担相应义务的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审批新建、迁建、改(扩)建住宅用地。

(1)因结婚、离婚、分家等原因,确需分户建房的;

(2)原住房已成危房,需原址改建、改扩建或迁建的;

(3)因实施村庄、集镇规划,需重新安排宅基地的;

(4)因自然灾害、新村建设、易地扶贫搬迁、土地增减挂钩等需安排宅基地的;

(5)外来人员落户本集体经济组织,成为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后没有宅基地的;

(6)其他可依法申请宅基地的情形。

2.农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审批新建、改建住宅用地。

(1)建房选址不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乱占、滥用土地的;

(2)不用老宅基地、空闲地而占耕地的;不利用荒山、荒地、劣地而占好地的;

(3)出售、出租、赠与他人或擅自改作生产经营用途的;

(4)原有宅基地面积已达到四川省规定的面积标准或能够解决分户需要的;

(5)土地权属来源不清的;

(6)符合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条件(危房除外),未依法申请不动产登记,要求改、扩建的;

(7)土地违法行为未经处理结案的;

(8)不符合铁路、公路、高速公路、河道、水利设施及水电、油气、视讯等安全距离的;

(9)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它情形。

(二)申请审查程序。

1.符合农村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户,以户为单位向所在村民小组提出宅基地用地和建房(规划许可)书面申请。申请应当载明申请理由、拟用地位置和面积、拟建房屋层高和面积、外观风貌等内容,并填报《筠连县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附件1)、签署《筠连县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附件2)和提交身份证明、农房设计图等相关申请要件。

2.村民小组收到农户申请后,提交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并将以上申请村料在本小组公示栏或人口集聚区域进行公示,公示时间5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村民小组将农户申请、村民小组会议记录、公示情况等材料交村级组织审查。

3.村级组织重点审查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有效、是否征求了用地建房相邻权利人的意见、外观风貌是否符合相关要求等,已编制村规划的核实是否符合村规划,审查时限5个工作日,审查通过的,由村级组织签署意见,报送乡(镇)人民政府审批。

宅基地和建房申请等事项已统一由村级组织办理的,农户直接向村级组织提出申请,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在本村村务公开栏进行公示,公示期限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村级组织签署意见,报乡(镇)人民政府。村级组织审查和公示时间合并不超过10个工作日。

(三)审核批准机制。

乡(镇)人民政府建立“一个窗口对外受理,多部门内部联动运行”的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联审联办制度,公布办理流程和申请要件,印制办理指南。

1.乡(镇)人民政府受理窗口受理后,即日转交乡(镇)宅基地管理部门。乡(镇)宅基地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宅基地合理布局要求和面积标准、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及外观风貌等是否经过村组审核公示等内容,并及时将申请材料和《筠连县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附件3)送乡(镇)自然资源所等部门进行审查和签署意见。

2.乡(镇)自然资源所负责审查拟建房用地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要求,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在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核发《筠连县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附件4)。

3.在乡、村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按《四川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等有关要求办理规划许可。

4.涉及交通、经信科技、应急、公安、林业、水利、广电、电力等部门的,乡(镇)宅基地管理部门要及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有关部门原则上应在10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对于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明确、乡(镇)能够承担的审查事项,尽量委托乡(镇)有关部门审查。

5.乡(镇)宅基地管理部门综合有关方面意见,提出审批建议,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批。

6.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各部门联审结果,对农民宅基地申请进行审批,符合要求的,核发《筠连县农村宅基地批准书》(附件5),原则上一并发放《筠连县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并将审批结果在申请人所在村级组织范围内进行公布。

7.从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受理用地建房申请到出具审核意见,原则上不超过20个工作日;需要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的,由自然资源部门按有关规定确定办理时限。

8.乡(镇)要建立宅基地用地建房审批管理台帐,有关资料归档留存,每季度末将审批情况报县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和城镇管理等部门备案。

(四)过程管理。

用地建房全过程管理全面落实“三到场”要求。

1.乡(镇)收到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组织宅基地管理部门、自然资源所等实地审查申请农户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和地类等,批准放线宅基地并进行开工查验。

2.农户建房完工后,要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申请进行验收,乡(镇)人民政府在收到申请10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验收,实地检查农户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四至等要求使用宅基地,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和规划要求建设住房,是否符合《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农村住房竣工验收管理指导意见》的要求,并出具《筠连县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及竣工)验收意见表》(附件6)。

3.经批准用地建房的农户,自申请批准之日起,原则上2年内完成建房;住宅建成后应折除旧房的,要严格按照建新拆旧要求,原则上在通过乡(镇)人民政府验收后90天内拆除旧房,原有宅基地交由村级组织统一安排使用,能复耕的必须复耕。通过验收的农户,在折除原有旧房并将原宅基地交还村级组织,可依法依规向县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五、宅基地规划选址

(一)选址原则。

农村住房建设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并根据需要合理编制村庄建设规划;科学选址,充分利用原有宅基地、空闲地和其它未利用地,禁止占用基本农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避免占用耕地、天然林地、公益林地。合理避让地震活动断裂带、地质灾害隐患区、山洪灾害危险区和行洪泄洪通道。

新建农村住房的,受委托的农村建筑施工人员或者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建房地块的地质条件,选用适合修建农村住房的天然地基持力层,对地基地质进行必要的勘察验证,依照技术规范要求选择房屋地基形式和埋置深度。

(二)规划选址。

乡(镇)按照 “三统一”的要求先行做好农民集中居住点规划选址工作。积极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衔接,编制好本辖区内的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

(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新增农村住房建设用地应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农村住房建设用地计划应结合农村居民点数量、布局和规模,重点用于全县中心村和新村建设农民适度集中居住区,进一步控制农村建房无序扩张。

(四)分类管理。

1.城市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农民建房用地的管理。

(1)城市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利用集体土地建房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要求,申请建房户必须先行取得规划批准手续。除规划的集中建房点外,停止审批新建、扩建农房用地,防止城市规划区形成新的“城中村”,避免“二次拆迁”。

(2)城市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现有农房不得审批改建。经危房鉴定机构鉴定其住房确实存在安全隐患,且该户只有此处唯一住房的,经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审定,可以维修加固使用或提前拆迁安置。

(3)实施城市规划需要搬迁或原有宅基地被依法征收的农民,按拆迁安置协议实施安置。

2.城市规划区外农民建房用地的管理。

(1)城市规划区外且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扩展边界外的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原则上不再进行单宗的用地审批。乡(镇)人民政府应积极引导和鼓励农民由散居向适度集中居住、由一般村向中心村、由小自然村向大自然村集聚。切实改进农村建房模式,促进集约节约利用土地,全面推行“统一规划选址、统一建筑风格、统一建设管理”( “三统一”)的建房模式。

(2)偏远区域的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在符合规划的条件下,可以实行零星,单宗的住宅用地审批。

3.公路两侧农民建房用地选址的管理。

(1)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四川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以及《四川省农村公路条例》的规定,经有管辖权的路政管理部门出具选址意见后,方可办理农村宅基地审批手续。

(2)高速公路及连接线两侧边沟外缘线起30米内属禁止建房区域,停止审批新建、改(扩)建农房用地。

(3)县域内其余公路沿线农房建设用地选址在公路水沟外边缘控制标准为:国道20米外;省道15米外;县道10米外;乡道5米外;村、组道3米外。

4.特殊区域农民建房用地管理。

(1)河道两岸。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原则上不选址布局农房建设,确需选址建设的须经河道主管机关审批。

(2)水库。在水库管理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迁建农房的农村村民应当事先征得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同意,并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农房建设竣工后,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参加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在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内,禁止选址布局农房建设。

(3)气源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天然气液化工厂设计标准》等的相关规定执行。

(4)重要设施及烟花爆竹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仓库规定的安全距离,必须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8)、《烟花爆竹工程设计安全规范》(GB50161-2009)等规范的要求。

(5)电力线路保护区。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为导线边线外侧延伸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在一般各级电压导线的边线延伸距离为:1-10千伏为5米;35-110千伏为10米;154-330千伏15米;500千伏为20米。

(6)石油、天燃气保护范围。

①天燃气气源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天然气液化工厂设计标准》等的相关规定执行。

②汽车加油加气站。按照《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的相关规定执行。

③石油、天燃气管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5.通信线路、广播电视线路保护范围。通信线路按照《通信线路工程设计规范》的相关规定执行。广播电视线路保护按《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的规定,禁止在中波天线周围250米、短波天线前方500米范围内建筑施工;禁止在标志埋设地下传输线两侧各5米和传输线路塔桅(杆)、拉线周围1米范围内挖沙、取土。工程建设应尽量避开广播电视设施。重大项目确实无法避开而需要搬迁广播电视设施的,以及确需在已有广播电视信号空中专用传输通路内布局建设工程的,应征得有关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同意。

6.文物。农村宅基地选址不得违反当地历史文化街区、村镇保护规划,不得损坏古树名木,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文物边界20米,级别文物50米)内,不得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在宅基地建设过程中,如发现地下文物古墓或者疑似文物等,应立即停止施工并及时向当地政府及文物主管部门报告,待文物部门现场勘查处理后,再确定可否继续施工。

7.在地质灾害隐患点、易发区域不得选址布局农村宅基地。已在该区域内建成农房的,应按有关规定逐步搬迁。

六、农房建筑风格

(一)建立建设方案图和施工图图库。

县住房城乡建设和城镇管理局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建立符合当地实际的农村住房建设方案图和施工图库,90㎡-180㎡面积至少要有三种户型,每种户型最少要有五种不同的建设方案图和施工图,免费供建房村民选用。

(二)图纸设计要求。

农村住房设计应当满足国家及省发布的农村居住建筑设计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农村住房设计应当执行《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四川省农村居住建筑抗震技术规程》《四川省农村居住建筑抗震设计技术导则》《四川省农村居住建筑抗震构造图集》等技术导则的规定。

(三)用地标准。

1.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有一处农村宅基地,对一户拥有多处农村宅基地的(除继承或经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裁定取得房屋所有权的外),该村级组织应依法予以收回多余农村宅基地。

2.农村宅基地用地面积标准为30平方米/人。3人以下的户按3人计算,4人的户按4人计算,5人以上的户按5人计算。扩建所占的土地面积应连同原宅基地面积一并计算。新建住宅全部使用农用地以外的土地的,用地面积可以适当增加,增加面积每户最多不得超过30平方米。

七、农房建设管理

(一)建立建设施工单位数据库。

县住房城乡建设和城镇管理局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建立建筑施工企业、劳务分包企业作为辖区内的农村住房建设施工单位数据库,每个单位数据库最少要有5-10家施工单位,免费供建房村民选用。

(二)建立诚信管理制度。

乡(镇)人民政府要对建设施工单位数据库建立诚信管理制度,黑名单制度,实行数据库动态管理,同时加强对施工队伍的监督管理,保障村民合法权益。

(三)施工合同。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导、监督建房村民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明确质量安全责任、质量保证期限和双方权利义务。

建房村民与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合同中约定并明确农村住房竣工验收后的保修期限和责任。应当执行国家住宅建筑保修期限的相关规定。

合同使用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省市场监督理部门制定的全省农村住房建设施工承包合同范本。

(四)建筑材料。

农村住房建设应当使用合格建筑材料。市场监督管理、经济和信息化、县住房城乡建设和城镇管理部门等应当依法对建筑材料质量进行指导和监管。

农村住房建设施工单位应当协助村民选用合格建筑材料。鼓励使用绿色建筑材料。

(五)施工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在县住房城乡建设和城镇管理局的指导下建立农村住房建设施工监督管理制度,对农村住房建设的勘察设计、现场施工和质量安全等提供咨询服务、技术指导并监督管理。符合建筑面积300平方米及以上、三层及以上、跨度6米及以上条件之一的农村住房应由有资质的施工企业、劳务企业承建。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技术服务机构或者专业技术人员、对农村住房建设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屋面等重要部位实行全程监督检查,形成检查记录。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农村住房建设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村级组织负责巡查现场施工安全管理。建房村民与施工单位应当签订施工安全责任书。农村住房建设施工合同可以约定施工单位负责购买施工作业人员建筑意外伤害保险。

(六)竣工验收。

县住房城乡建设和城镇管理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指导乡镇人民政府严格按照筠连县农村住房建设竣工验收办法做好农村住房竣工验收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协调村级组织、专业技术人员指导农村住房竣工验收。

农村住房建设竣工后,建房村民会同建设施工单位根据竣工验收办法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农村住房建设的竣工验收根据施工合同、施工图和相关技术标准的要求,在查阅施工记录、检查记录的基础上,对农村住房的实体质量进行查验,形成验收结论。

农村建筑施工人员或者施工单位提供施工记录等相关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农村住房建设竣工验收合格后,建房村民将建房资料在30日内报乡(镇)人民政府存档。

(七)档案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依照国家建设档案管理的规定,建立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档案及电子档案数据库,农村住房建设档案及电子档案数据库。

八、巡查监管

县级相关部门、各乡(镇)和村级组织要依法组织开展农村用地建房动态巡查,加强日常监管,及时发现和处置涉及宅基地使用和建房规划的各类违法行为。

(一)县农业农村部门会同县级相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建立动态巡查机制,依法组织开展农村用地建房动态巡查,切实做到涉及宅基地使用、建房规划、建设施工等违法行为早发现、早制止、早报告、早查处。

(二)乡(镇)人民政府在用地选址、用地审批的同时,应及时发现所辖范围内的农民建房违法占地的苗头,并及时予以制止。要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从源头上杜绝未批先建、少批多建、批甲建乙、建新不拆旧等违法行为。

(三)乡(镇)人民政府应建立和完善农村村民建房违法占地巡查制度。在各乡(镇)办公地点公示举报投诉电话,实行有奖举报制度和定期联系制度,及时发现和制止农村村民建房违法占地的行为。

(四)乡(镇)人民政府建立乡(镇)农村住房建设质量安全监督制度和巡查制度。

(五)乡(镇)人民政府发现违法占地建房后,应及时上报县农业农村局依法查处。

(六)乡(镇)人民政府要严格把关,认真审查,实行批前现场勘察,批后现场放线定界,房屋竣工验收登记发证“三到场”,确保农房建设依法有序进行。

(七)村级宅基地协管员负责开展日常监管,对违法违规行为做到早发现、早报告。

探索将存在未批先建、骗取批准、违建超占、新建后应拆旧不拆旧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纳入社会征信系统,将相关失信行为记入其个人信用记录,并依法依规予以惩戒和查处。

九、工作责任

(一)各乡(镇)经办人员对农房建设审批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各乡(镇)审批人员(复核人员)应对农房建设审批资料的完整性、合法性负责,并各自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二)乡(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监察机关依据职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拒不受理或者未按规定受理申请、核发农村村民建房使用宅基地通知书、乡村规划许可证的;

2.未按规定履行监管责任造成重大质量安全事故、财产损失的;

3.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违反廉政规定的。

(三)农村住房建设承揽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依法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对主要责任人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无图施工、不按设计图纸施工或者擅自变更设计图纸的;

2.不按有关技术规定施工或者使用不符合工程质量要求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构件的;

3.不按规定提供施工记录或者施工资料的;

4.不接受监督管理或者发现安全隐患不及时整改,造成质量安全事故的;

5.农村住房竣工后,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参加竣工验收的。

承揽人为建筑施工企业的,依照建筑业管理法律、法规处罚。

十、工作保障

县级相关部门和各乡(镇)要高度重视农村宅基地审批和建房规划许可管理工作,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确保农村住宅建设用地供应、宅基地分配、农民建房规划管理等工作的连续性、稳定性。

(一)组织领导。

按照部省指导、市县主导、乡(镇)主责、村级主体的要求,县乡村要建立健全农村宅基地管理机制。县级相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村级组织依法履行职责。县级相关部门加强对宅基地审批和建房规划许可有关工作的指导,县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和城镇管理等部门要主动入位,加强制度建设、完善相关政策,指导和督促基层开展工作。

(二)工作保障。

乡(镇)人民政府履行好农村宅基地属地管理责任,统筹专业人员充实工作力量,建立部门联动审批机制,落实工作经费、技术装备和办公条件。

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落实,完善工作流程,切实承担起宅基地审批和管理职责。

村级组织要建立健全宅基地申请审核有关制度,确保宅基地分配使用公开、公平、公正。

加快信息化建设,逐步实现宅基地用地和建房规划许可数字化管理。

(三)工作考核。

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纳入县政府重点工作督查考核事项,确保宅基地申请审查、审核批准、执法监管等环节履职到位、管理到位。坚决杜绝推诿扯皮和不作为、乱作为的现象,防止出现工作“断层”“断档”。对工作不力,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严肃追责。

本办法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附件:1.筠连县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

2.筠连县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

3.筠连县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

4.筠连县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5.筠连县农村宅基地批准书

6.筠连县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及竣工)验收意见表

>>如有筠连县、长宁县农村产权交易问题,请咨询筠连县农村产权交易管理系统长宁县农村产权交易管理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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