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宜宾筠连县关于加强和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2021-08-03 11:45:16来源:筠连县人民政府阅读量:1236
2020年5月27日,四川省宜宾市《筠连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和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筠府办发〔2020〕56号)印发,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执行过程中若因政策调整,按新政策规定执行。
筠连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和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筠府办发〔2020〕5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
为加强设施农业用地管理,促进现代农业健康发展。根据《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4号)和《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完善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川自然资规〔2020〕3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界定设施农业用地分类和范围
设施农业用地包括农业生产中直接用于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的设施用地。
(一)作物种植设施用地。
1.生产设施用地。直接用于农作物设施种植(工厂化栽培)、育种育苗的连栋温室、日光温室等设施用地。
2.辅助设施用地。为生产服务的看护房、检验检疫监测、病虫害防控、秸秆处理、农资农机具存放场所等,以及与生产农产品直接关联的烘干晾晒、分拣包装、保鲜存储、副产物(渣、皮、糠、麸、核)处理等设施用地。
(二)畜禽水产养殖设施用地。
1.生产设施用地。养殖中畜禽舍、养殖池(车间)、绿化隔离带、场区内通道、进排水渠道等设施用地。
2.辅助设施用地。与养殖生产直接关联的畜禽粪污处置、水产养殖尾水处理、检验检疫、疫病防治、消洗转运、管理用房等设施用地。
二、合理确定设施农业用地规模
(一)作物种植设施用地规模。
直接用于种植的生产设施用地规模根据生产需要,按照农业行业标准合理确定。农作物设施种植(工厂化栽培)、育种育苗的辅助设施用地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的5%以内,最多不超过10亩。从事规模化粮食作物种植的辅助设施用地原则上控制在种植面积的1%以内,种植面积500亩以内的,最多不超过3亩;种植面积超过500亩的,可适当扩大,但最多不超过10亩。为种植生产服务的看护房执行“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整改标准,控制在“单层、15平方米以内”。
(二)畜禽水产养殖设施用地规模。
直接用于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规模根据生产需要,按照农业行业标准合理确定。规模化养殖猪、牛、羊的辅助设施用地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的10%以内,最多不超过15亩,但生猪养殖不受15亩上限限制;其他规模化畜禽水产养殖的辅助设施用地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的7%以内,最多不超过15亩(其中水产养殖的最多不超过10亩)。养殖设施允许建设多层建筑,但必须符合相关规划、建设安全和生物防疫等方面要求。
三、明确设施农业用地管理要求
(一)严格设施农业用地农地农用。
设施农业属于农业内部结构调整,可以使用一般耕地,不需落实占补平衡;涉及占用林地的,所上缴的森林植被恢复费留县部分,在约定时间内完成建设任务后进行全额奖补。设施农业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不再使用的,必须恢复原用途。土地变更调查变更为设施农用地的,应标注说明原地类。设施农业用地被非农建设占用的,应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原地类为耕地的,应落实占补平衡。严禁扩大设施农业用地范围,以农业为依托的休闲观光度假场所、各类庄园、酒庄、农家乐,各类农业园区中涉及建设餐饮、住宿、会议、工厂化农产品加工、科研、展销,以及屠宰和肉类加工场所、病死动物专业集中无害化处理厂等用地必须依法依规按建设用地进行管理。
(二)明确使用永久基本农田范围。
种植设施不破坏耕地耕作层的,可以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不需补划;破坏耕地耕作层,但由于位置关系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允许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但必须补划。养殖设施原则上不得使用永久基本农田,涉及少量零星、分散永久基本农田确实难以避让的,允许使用但必须补划,允许使用面积不得超过项目用地规模的10%,最多不超过10亩;其中经农业农村厅认定存栏5000头以上的种猪场、年出栏10000头以上的规模养猪场,使用面积可适当扩大,但不得超过项目用地规模的20%,最多不超过20亩。
(三)明确使用永久基本农田程序。
涉及补划永久基本农田的,项目动工建设前,由乡(镇)人民政府将拟建设设施农业用地的情况报县自然资源规划局,县自然资源规划局会同县农业农村局在15个工作日内,对使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必要性、是否破坏耕作层以及永久基本农田补划可行性进行认定,出具是否同意项目使用永久基本农田的意见。经同意后方可动工建设;未经同意的,用地不得备案,项目不得动工建设。同意使用的,县自然资源规划局应及时编制永久基本农田补划方案,补划同等数量、质量的永久基本农田,并更新永久基本农田数据库。补划永久基本农田应优先在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中补划,原则上在县域范围内补划,确保县域范围内永久基本农田不减少。
四、规范设施农业用地使用方式
(一)项目选址。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村组代表、经营者,在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指导下,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农业发展规划、村庄规划,按照设施农业用地建设方案,在保护耕地、合理利用土地、符合设施农业用地范围的前提下,确定设施农业用地位置、范围。设施农业用地选址应尽量利用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生活饮用水源地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重要生态功能保护区、国(省)道两侧500米范围内,不得建设畜禽养殖等相关设施。
(二)协议签订。经营者须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用地协议。协商一致后,村委会将建设方案和用地协议在乡(镇)人民政府、村务公开栏进行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10天。公告期满无异议的,由经营者与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用地协议,涉及土地经营权流转的,经营者应依法先行与承包农户签订流转协议。用地协议应当明确:项目名称、建设地点、设施类型和用途、数量、标准、土地使用面积、年限、费用及支付方式、土地复垦要求及时限、土地交还和违约责任等有关土地使用条件。
(三)用地备案。用地协议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经营者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用地协议向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对不符合设施农业用地有关规定的,由乡(镇)人民政府督促纠正。经营者发生变更的,应按要求重新签订用地协议,重新备案。乡(镇)人民政府在完成用地备案后10个工作日内,将备案信息交县自然资源规划局、县农业农村局。
五、加强设施农业用地服务与监管
(一)积极主动服务,做好设施农业用地保障。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对设施农业相关规划、用地政策及标准的宣传解释,做好设施农业用地选址、备案及信息上报等工作。县自然资源规划局要科学引导设施农业用地选址和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落实使用永久基本农田补划工作,做好设施农业用地信息上图入库和土地变更调查登记。县农业农村局加强设施农业布局选址、用地标准的指导,做好设施农业用地建设方案审查。县自然资源规划局、县农业农村局共同对项目建设是否破坏耕地耕作层进行认定,对土地复垦进行管理和验收。
(二)强化用地监管,助推现代农业健康发展。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监督经营者按约定使用土地,确保农地农用。乡(镇)人民政府应加强对设施农业用地建设和使用的跟踪监管,做好农业设施建设的质量安全监督和风貌管控,对设施农业用地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上报,督促经营者做好不再使用土地的复垦和交还工作。县自然资源规划局、县农业农村局应全面掌握本区域设施农业用地情况,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工作机制,不定期开展专项检查,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县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统一设置和使用设施农业用地标识牌,在项目显要处标明项目用地备案信息和监督举报方式,接受公众监督。
(三)严格执法查处,维护良好土地管理秩序。
县自然资源规划局、县农业农村局要依据职能职责加强对设施农业用地的日常执法动态巡查,对不按规定兴建农业设施和使用土地的,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查处。对擅自或变相将设施农业用地用于非农建设的,由县自然资源规划局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对擅自扩大设施农业用地规模或通过分次申报用地变相扩大设施农业用地规模的,擅自改变农业生产设施性质用于其他经营的,由县农业农村局及时制止、责令限期纠正。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执行过程中若因政策调整,按新政策规定执行。《筠连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筠连县农业农村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设施农用地备案工作的函》(筠资源规划函〔2019〕135号)同时废止。本通知实施前已备案的在建和已建设施农业项目按原备案内容建设和管理,需扩大用地规模或到期后需继续使用的,应按本通知要求重新进行备案。
附件:1.设施农用地备案材料清单
2.筠连县设施农用地备案表
3.筠连县设施农用地建设方案
4.筠连县设施农用地占用基本农田审查意见
5.设施农用项目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补划方案
6.设施农用地协议书
7.设施农用地复垦承诺书
8.设施农用地建设项目公告
筠连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5月27日
附件1
设施农用地备案材料清单
1.设施农用地备案表;
2.经营者个人身份证明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3.设施建设方案;
4.设施农业用地协议;
5.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由乡镇统一格式);
6.环境影响评价资料(对生态环境有较大影响的设施农业项目);
7.设施农用地占用基本农田论证意见(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
8.永久基本农田补划方案和占用及补划永久基本农田拐点坐标(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
9.土地复垦承诺书;
10.设施农用地使用公告(包括图片资料);
11.项目土地勘测定界报告(2000坐标系)(纸质和电子,1:500,2000坐标系);
12.项目用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纸质,1:10000)。
注:1.所有复印件必须加盖乡(镇)人民政府公章,签注“与原件一致”字样,以及签注人姓名、日期。
2.永久基本农田补划方案和占用及补划永久基本农田拐点坐标由县自然资源规划局和县农业农村局共同编制,乡镇人民政府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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