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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宜宾《珙县鼓励和引导农村产权入场流转交易办法》全文

2021-08-02 15:48:19来源:珙县人民政府阅读量:817

2020年9月28日,四川省宜宾市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珙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珙县鼓励引导农村产权入场流转交易办法》,以下是《珙县鼓励和引导农村产权入场流转交易办法》全文,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珙县鼓励和引导农村产权入场流转交易办法

珙县鼓励和引导农村产权入场流转交易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省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川办发〔2015〕58号)《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宾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体系建设实施方案〉〈宜宾市鼓励引导农村产权入场流转交易办法〉》(宜府办函〔2020〕34号)精神,进一步鼓励和引导各类农村产权入场流转交易,充分发挥成都农交所宜宾农村产权交易有限公司珙县分中心(以下简称“珙县分中心”)的平台作用,规范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行为,促进生产要素在城乡之间自由流动,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产权入场流转交易,是指权属明晰的农村产权,通过农村产权交易市场以招标、拍卖、挂牌、电子竞价、协议转让、一次性密封报价等方式寻求受让方的流转交易行为。

第三条 鼓励和引导农村产权入场流转交易坚持市场化原则、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保障农民合法权益原则和政府引导原则。

第二章 交易品种

第四条 凡属《珙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目录》范围内的农村产权和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流转交易的农村产权要素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权属清晰;

(二)参与主体具有流转交易农村产权要素的真实意愿;

(三)交易行为双方应当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四)流转交易项目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建设规划等政策规定。

第六条 依法采取租赁、出让、入股、合资或者以其他方式流转交易的农村产权和项目,应当入场公开交易。

第七条 鼓励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初次流转、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建设用地指标和耕地占补平衡指标交易,以及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施的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招商引资,在成都农交所宜宾农村产权交易有限公司珙县分中心公开交易。

第八条 鼓励个人拥有的农村产权、专业大户、家庭农(林)场、农民合作社、涉农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各类农村产权入场流转交易。

第三章 交易服务

第九条 成都农交所宜宾农村产权交易有限公司珙县分中心是我县依法设立的县级农村产权综合交易平台,为各类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提供场所设施、信息发布、组织交易、资金结算等服务。

第十条 珙县分中心对各类农村产权入场流转交易活动进行鉴证,出具交易鉴证书,并发布成交公告。

第十一条 珙县分中心负责组织开展各类农村产权推介活动,提供政策法律咨询和信息查询服务。

第十二条 建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一站式”服务。珙县分中心设置农村产权权证代办窗口,可以受县农业农村、自然资源规划、林业竹业、水利、市场监管等部门委托对申请人的资格、资料等信息进行初核,为交易主体提供代办服务。县农业农村、自然资源规划、林业竹业、水利、市场监管等部门负责做好代办服务的指导和协调工作。

第十三条 鼓励公证、仲裁、金融、保险、担保等机构在成都农交所宜宾农村产权交易有限公司珙县分中心设立办事窗口。

第四章 政策措施

第十四条 对取得交易鉴证书的涉农项目,符合享受市、县两级财政有关涉农优惠政策的,应优先给予支持。县级有关部门要完善相关配套支持政策。

第十五条 各类农村集体资产流转交易后申请变更(转移)登记的,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县直有关部门(单位)要进一步完善农村产权登记办法,积极鼓励农村产权入场交易。

第十六条 引导银行、保险、融资租赁、商业保理和担保公司等机构将交易鉴证书记载的成交价格作为抵押融资标的资产的价值评估依据之一,优先为交易主体提供融资、担保等金融服务。

第十七条 我县农村土地经营权、集体林权、农村房屋使用权、农村集体资产股权、农业类知识产权在珙县分中心实现流转交易的,在本办法有效期内不收取作为出让方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的交易服务费。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规划局、县林业竹业局、县水利局、县市场监督局等部门按职能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如有珙县、南溪区农村产权交易问题,请咨询珙县农村产权交易所南溪区农村产权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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