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宜宾《长宁县民宿发展扶持办法(试行)》全文
2021-08-02 15:41:27来源:长宁县人民政府阅读量:1870
2020年7月6日,四川省宜宾市长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长宁县民宿发展扶持办法(试行)》(长府办发〔2020〕36号),本扶持政策于2020年9月1日起试行,试行时间暂定2年。
长宁县民宿发展扶持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大力发展文旅经济加快建设文化强省旅游强省的意见》(川委发〔2019〕11号),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建成文化旅游强市和国际旅游休闲目的地的实施意见》(宜发〔2019〕4号),进一步推进民宿旅游发展,提升旅游服务品质,优化长宁旅游体验,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民宿发展坚持“统一规划、体现特色、注重品质”原则,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协调发展。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民宿是指结合长宁人文、自然景观、生态环境等资源,以及农林竹渔牧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为游客提供个性化服务的住宿场所。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域内新建、改建的民宿。
第二章 资质
第五条 符合国家文化和旅游部发布的《旅游民宿基本要求与评价》(LB/T 065—2019),为游客提供体验当地自然、文化与生产生活方式的小型住宿设施,如客栈、庄园、宅院、驿站、山庄等。
第六条 民宿发展须体现主题文化,包括但不限于竹主题特色,建设可充分彰显竹文化,体现竹创意,运用竹装修,使用竹用具,推广竹餐饮,打造竹庭院。
第七条符合本辖区内的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城乡建设规划、文化和旅游发展规划、民宿发展规划。且权属清晰,宅基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等法定权证清晰有效。
第八条符合治安、消防、食品卫生、环境保护、安全等有关要求,有必要的防火防盗、应急、安全设施和制度。房屋结构坚固,通风良好,光线充足,无违法搭建,无地质灾害和其他影响公共安全隐患的安全要求。
第九条经营需取得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证照。
第十条 经营户应探索“民宿+非遗”“民宿+艺术”“民宿+书屋”“民宿+民俗”等融合发展路子,植入长宁特色文化元素,发展观光农业、农副产品加工、手工艺坊、竹艺坊、茶艺坊、花艺坊、书法室等配套休闲业态,延伸民宿产业,推进民宿体验,提升民宿价值。
第十一条 经营户须自觉遵纪守法和服从行业管理,依法纳税,优质服务,按时上报统计数据,无安全事故,无违法违规事件,无重大投诉,无重大舆情。
第三章 标准
第十二条 改建民宿,正常经营满1年以上,经评定的三、四、五星级民宿,按照改造、装修等投入资金给予一次性奖励补助。奖励补助标准为三星级10万元、四星级40万元、五星级80万元。
第十三条 新建民宿,正常经营满1年以上,经评定的三、四、五星级民宿,按其在建设、装修等资金投入给予一次性奖励补助。奖励补助标准为三星级20万元、四星级50万元、五星级100万元。
第十四条 鼓励民宿项目聘请有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按行业标准进行规范化设计,投入运营后对规划设计费给予一次性补助10万元。
第十五条 鼓励企业化经营。成立乡村旅游专业合作社或专业民宿旅游企业,通过“合作社+农户”“企业+农户”等形式发展民宿旅游,整村3户以上连片经营民宿(三星级及以上民宿),统一标识、统一营销,整体运营,正常经营满1年以上,吸纳本村村民稳定就业10人以上,经认定后给予一次性奖励补助20万元。
民宿企业成为独立法人企业,并成为规模以上的服务企业或限额以上商贸流通企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补助3万元。
第十六条 民宿集聚发展村,打造民宿(三星级及以上民宿)5家以上,统一标识、统一营销,整体运营满1年以上,给予每村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补助,主要用于旅游标识、旅游厕所、文化主题元素建设和服务技能培训等。
第十七条 支持品牌运营。对引进知名品牌运营商(国际、国内拥有5家以上连锁经营品牌运营商)进行经营的民宿,投资总额500万元以上,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补助20万元。
第十八条 支持民宿与电商平台融合,进行品牌和产品推广。对在同类产品中有较强品牌影响力,带动当地农特产品、文创旅游产品研发、销售、非遗推广,年营业额达到100万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补助10万元。
第十九条 鼓励品牌创建。对新评定的三星级、四星级(银宿级)、五星级(金宿级)品牌民宿,分别一次性奖励补助10万元、20万元和30万元。
第二十条 对大学本科及以上毕业生到我县自主创办四星级及以上民宿,在正常经营期间,给予每人每年2万元的创业奖励补助,可连续奖励补助3年;同一民宿最多奖励补助3人次,每个民宿奖励补助资金不超过6万元。
第二十一条 对从事四星级及以上民宿经营管理,服务满1年以上的高层次(研究生或中级以上职称)旅游管理人才,给予每人每年2万元的奖励补助,连续奖励补助3年。同一民宿每户奖励补助人数不超过2人,每人享受奖励补助不超过3年,每户每年奖励补助资金不超过4万元。
第二十二条 对投资大、影响大、贡献大的民宿项目,按“一事一议”的办法奖励补助。对总投资500万元以上的民宿重点项目,优先以点状供地等方式保障项目用地需求。
第二十三条 整合农业、林业、畜牧、水利、交通、住建、文化、旅游等部门项目资金,优先向民宿发展倾斜,实现水、电、气、通讯、网络、交通等基础设施保障。
第二十四条 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民宿发展的金融支持,在贷款利率上给予优惠。
第二十五条 对投资1000万元以上、经营1年以上的民宿创业者提供一次性贷款贴息,贴息总额不超过30万元。
第二十六条整合全县各类培训资源,将民宿从业人员纳入客房管理、烹饪技术、旅游服务、接待礼仪、电子商务等相关技能培训范围。
第二十七条 对三星级及以上民宿,符合相关条件的,及时评定为“信得过经营户”,并纳入“智游天府”“智游长宁”“旅游推介会”等平台进行营销推广,提升其知名度和向往度。
第四章 审批
第二十八条 民宿奖励补助采取自愿申报原则,申报一个,验收一个。
(一)申报
1.民宿业主向属地镇人民政府提交奖励补助申请报告(含民宿品牌认定文件、经营证件,新建、改建成果,投资规模及佐证资料,公安、消防、市场监管等部门出具的符合经营要求的证明)。
2.镇人民政府初核后转报县民宿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验收
1.县民宿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核。
2.县民宿发展领导小组组织相关成员单位进行现场验收。
3.县民宿发展领导小组出具验收报告。
(三)审定
县民宿发展领导小组审定验收结果,并公示。
(四)兑现
1. 公示结果报县政府审定。
2. 根据政府审定结果按相关流程拨付资金。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成立长宁县民宿发展领导小组。县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县政府办、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规划局、县公安局、县住建城管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市场监管局、县林竹局、县生态环境局、县卫健局、县应急管理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县经科局、县文广旅游局等部门主要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文广旅游局。
第三十条 支持民宿发展的奖励补助资金在“长宁县文化和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三十一条 其它文件政策与本政策补助不一致的,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扶持政策于2020年9月1日起试行,试行时间暂定2年。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长宁县民宿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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