巩义市人民政府关于拟征收河洛镇南河渡村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
2021-07-27 16:38:21来源:巩义市人民政府阅读量:3190
为实施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巩义市人民政府拟征收河洛镇南河渡村集体土地。根据《土地管理法》和有关规定,巩义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拟征收土地位于南河渡村,S312北侧、林桐高速西侧。四至详见宗地图。
二、土地现状
河洛镇南河渡村村集体耕地0.0907公顷、建设用地0.3716公顷,一组耕地0.2005公顷、建设用地1.6116公顷,二组耕地0.0791公顷、建设用地0.1419公顷,三组建设用地0.0469公顷,五组耕地0.1292公顷、农村道路0.0071公顷、建设用地0.0039公顷,八组耕地0.1113公顷,十组耕地0.1207公顷、农村道路0.0021公顷、建设用地0.0034公顷,共计2.9200公顷。
三、征收目的
拟作为文化设施用地(1.6631公顷)、停车场用地(0.2142公顷)、道路用地(1.0427公顷)。
四、补偿标准
(一)征地补偿安置费标准: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2020]16号)执行,该宗地位于4101810401征地区片,征地补偿安置费补偿标准为每公顷75万元,计219万元。
(二)社会保障费标准: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21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最低标准的通知》(豫人社办〔2021〕49号)文件规定,社会保障费每公顷87.3万元,计254.9160万元。
(三)青苗补偿费标准:按照《巩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巩义市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标准的通知》(巩政〔2019〕10号)文件规定,征收水浇地0.7315公顷,每公顷1.8万元,计1.3167万元。
(四)征地界内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巩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巩义市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标准的通知》(巩政〔2019〕10号)文件规定标准执行。
五、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
(一)货币补偿安置:征地补偿安置费及青苗补偿费220.3167万元由市财政拨付至河洛镇人民政府,由河洛镇人民政府负责落实被征地单位相关补偿费。
(二)社保安置:社会保障费254.9160万元由市财政预存至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基金专户,待河南省人民政府批准征收后,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照《巩义市人民政府关于对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补贴的意见》(巩政文[2020]25号)的有关规定,将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按规定计发养老保险待遇。
六、其它事宜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拟征收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自2021年7月16日至8月16日,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到河洛镇人民政府办理补偿登记。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补偿登记的,以河洛镇人民政府现场清点登记为准。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请于2021年8月16日前以书面反馈至巩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土地储备中心(406室),联系电话:64393281。市政府委托河洛镇人民政府在公告期满后与拟征收土地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土地补偿安置协议。
特此公告。
2021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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