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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棱县集体土地征收拆迁补偿安置办法:2021年土地征收怎么补偿?

2021-07-27 10:55:17来源:丹棱县人民政府阅读量:2871

2021年4月13日,四川省眉山市丹棱县人民政府印发了《丹棱县集体土地征收拆迁补偿安置办法》,本办法自文件公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

丹棱县集体土地征收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丹棱县集体土地征收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依法实施集体土地征收工作,切实维护被征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等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川办函〔2008〕73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0〕185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0〕21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丹棱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丹棱县境内集体土地征收、拆迁、补偿、安置适用本办法。

交通、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等基础设施建设,征地拆迁和安置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征地拆迁补偿和安置工作坚持“依法依规、公开透明、补偿到位、妥善安置”的原则;实行“政府领导、乡镇负责、部门配合、综合监督”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县人民政府是行政辖区内集体土地征收的法定主体;县自然资源局负责依法制定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是集体土地征收的工作主体,具体负责土地征收、拆迁、补偿、安置等工作;县级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主动配合,协助做好征地拆迁安置相关工作。

第五条被征收的土地面积、青苗和地上附着物、地上建(构)筑物以实测为准,标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经依法批准征收的土地,对当事人获得补偿后应按规定期限拆迁,并交付土地。

第二章土地征收

第七条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在被征地乡(镇)、村(社区)、组公告后实施。

第八条征收农用地执行区片综合地价,区片综合地价包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按附件7执行。征收集体农用地以外的其他集体土地,按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0.6倍执行。

第九条征收土地的各项补偿费用,被征地当事人应在规定期限内领取,拒不领取的,由专户储存。征收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其他有关费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截留。

第十条被征地农民符合政策规定的及时办理社会保障。

第十一条自征地公告发布之日起,暂停办理或不得开展下列事项:

(一)审批宅基地和其他建设用地。

(二)新建、改建、扩建及装饰、装修房屋。

(三)办理入户和分户,但因婚嫁、出生、刑满释放、军人退役、大中专毕业生未就业(无稳定收入来源)返乡等按国家户籍管理规定可入户的除外。

(四)核发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

(五)转让、互换、租赁房屋。

(六)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七)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应当暂停办理的其他事项。

在暂停期限内擅自办理(开展)以上事项(活动)的,不予认可。

第三章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

第十二条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标准按附件1执行,在规定时间内搬迁完毕的按1000元/亩标准奖励。

第十三条其他成片种植经济作物(花生、生姜、药材等)补偿标准按2000元/亩执行,在规定时间内搬迁完毕的按1000元/亩标准奖励。

第十四条 零星林木补偿费标准按附件5执行(0.1亩以下按零星标准计算,亩平面积内零星林木密度应符合《造林技术规程》和《名特优经济林基地建设技术规程》规定标准,超过规程规定最高种植密度标准的,按规程规定最高种植密度补偿)。

第十五条成片林木补偿费标准按附件6执行(0.1亩及以上按成片标准计算),属混交林的按优势树种计算补偿。在规定时间内搬迁完毕的按2000元/亩标准奖励。

第十六条地上附着物按照先清点丈量后补偿的原则,清点登记确认并补偿后,原物主必须在10日内自行清场。

第十七条自征地公告发布之日起抢栽、抢种的青苗、林木等不予补偿;盆栽花木及易于移植的花草不予补偿。

第四章拆迁及补偿

第十八条拆迁补偿的建(构)筑物需提供集体土地使用证、房屋产权证等材料为依据。补偿面积按实际勘测的建筑面积为准,建筑面积的勘测标准按照国家建筑面积计算规则执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补偿:

(一)自征地公告发布之日起抢修、抢建的建(构)筑物。

(二)超过批准面积,多占土地修建的建(构)筑物。

(三)擅自出让、转让、出租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的建(构)筑物。

(四)超过批准期限的建(构)筑物。

(五)在超过批准临时使用期限的土地上修建的建(构)筑物。

(六)其他违法、违章建(构)筑物。

第十九条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按附件3执行。

第二十条地上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补偿标准按附件4执行。

第二十一条征地范围内涉及的供电、广播电视、通讯、供水、供气等管线设施,由产权所有者负责编制迁建方案及预算,经财政评审报县政府审定后实施。

第二十二条被拆迁房屋原有的水、电、气、闭路电视、电话等户头,在住房安置时予以恢复或按物价部门核定的统一标准给予补偿。被拆迁房屋(或安置对象)无电、气、闭路电视、电话等户头,住房安置时选择统建安置的,按物价部门核定的统一标准由安置户缴纳相关费用。

第二十三条 过渡费按需安置的农业人口计算,每人、每月200元,补偿12个月,一次性支付过渡费每人0.24万元;若过渡期超过12个月,过渡费按增加1倍计算。

第五章安置、拆迁奖励和支付方式

第二十四条安置对象的确定

征收土地拆迁安置对象为户口在被征收土地集体经济组织且具有参加本集体经济组织分配资格的农村居民,含有承包土地在被征收集体经济组织的在校大中专学生、正在服役的义务兵、服刑人员等。

户籍在被征收土地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村居民,其非农配偶、非农子女;原户籍在被征收土地集体经济组织,且本人属“轮换工”的人员;回原集体经济组织的未享受福利分房或住房公积金的离退休人员,可依附于安置户安置。

安置人员的审查由乡(镇)人民政府、县自然资源局会同公安、司法等相关部门严格按条件和程序执行。

第二十五条安置方式

安置方式分为统规统建安置、统规自建安置、货币安置。中心城市规划区实行统规统建安置或货币安置;中心城市规划区外实行统规自建安置或货币安置。

不同批次征收安置方式按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安置方案进行安置。

第二十六条统规统建安置及拆迁奖励

1.住房安置。统规统建安置户由政府在安置区内为安置人员提供50㎡/人的住房,每人应在被拆迁的房屋中以最高补偿价格从高到低的房屋等面积置换30㎡,被置换房屋不予补偿;在规定时间内签订拆迁协议并拆迁完毕的可享受奖励;除置换面积外的拆迁房屋补偿标准按附件3执行。

2.政府对经核定为依附安置对象的安置人口,每人可按县住建部门公布的签订拆迁协议时综合成本指导价限购30㎡/人的安置住房。

3.安置住房以法定户为单位,安置房应首先按最大户型进行选择;其次以剩余不足面积补选最小户型,超安置面积由安置户向政府补差,或剩余不足面积不选房直接由政府向安置户补差。同一安置区的安置户房号选定以抽签方式确定。

安置所选住房面积超过安置面积50㎡/人的,在面积许可的情况下,每人可按2500元/㎡购买5㎡,超过5㎡以上的,但以户为单位,超过部分每户不得超过30㎡,按3500元/㎡购买,超安置面积由安置户向政府补差,不足安置面积由政府按3500元/㎡向安置户补差。

4.统规统建安置房建设标准

(1)户型、结构以设计图为准,由县住建局统一设计。

(2)住房为清水房,入户门为防盗门,窗为塑钢窗。

(3)室内水、电、气、通信等管线按设计要求预埋。

(4)安置户按时拆迁和入住的,原有住房有水、电、气、电话、电视光纤户头的免收入户初装费;原有住房无水、电、气、电话、电视光纤户头的被拆迁户按相关标准缴纳入户初装费;未按时拆迁的,不享受优惠政策。

5.统规统建拆迁奖励

(1)被拆迁户在拆迁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内签订拆迁协议并按时完成拆迁的,按安置人口计算,每人奖励1000元,并每人一次性补助搬家费500元;未在规定期限内签订拆迁协议和拆除房屋的,不予奖励。

(2)拆迁户按需安置的30㎡住房在被拆迁的房屋中以最高补偿价格从高到低的房屋等面积置换,被置换房屋不予补偿,在规定时间内签订拆迁协议并拆迁完毕的可按附件2标准享受奖励。

(3)被拆迁户在拆迁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内签订拆迁协议的,按拆迁房屋面积计算(简易结构除外),每平方米奖励80元。

第二十七条统规自建安置及奖励

1.统规自建安置房建设实行统一规划、自行建设的原则。由政府在安置区内为安置人员提供30㎡/人的宅基地,宅基地面积标准为3人及以下户按3人计算,4人户按4人计算,5人及以上户按5人计算;另新建住宅不占用农用地且人口在3人及以上的,用地面积可以适当增加,增加部分每户不得超过30㎡。住房安置在指定安置区内(含新村规划)划地安置的,由政府负责公共基础设施建设;自行选址安置的,政府不负责公共基础设施建设。

2.统规自建安置用地面积在各拆迁户的原宅基地或被征承包地中扣除。

3.政府对经核定为依附安置对象的安置人口,每人可购买30㎡的安置用地。

4.被拆迁户在规定时限内自行拆迁完毕的,免交建房审批所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被拆迁户在规定的时间内签订协议并拆迁完毕的,原有住房有水、电、气、电视光纤户头的免收入户初装费,户内材料费由被拆迁户自己承担;原有住房无水、电、气、电视光纤户头的由拆迁地乡镇负责协调处理。未按时拆迁的,不享受优惠政策。

5.统规自建拆迁奖励

被拆迁户在拆迁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内签订拆迁协议的,按拆迁房屋面积计算(简易结构除外),每平方米奖励80元;被拆迁户在拆迁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内拆除房屋的,按拆迁房屋面积计算(简易结构除外),砖混结构每平方米奖励150元,砖木结构每平方米奖励120元,土木、木结构每平方米奖励100元;被拆迁户按时按要求建成房屋的,每人奖励4000元;被拆迁户按规定风貌修建房屋的,以拆除房屋面积计算,每平方米奖励120元。

第二十八条货币安置及奖励

1.中心城市规划区货币安置

(1)安置标准:19.32万元/人(含过渡费0.24万、水电气补助费0.58万、简易装修费补助1万);依附安置人员的标准为7.46万元/人。

(2)安置奖励:在规定时间内按时完成拆迁签约的安置户,每人奖励2万元;符合拆迁安置条件的所有对象在拆迁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房屋拆除的,每人再奖励1.5万元。

(3)付款方式:已购商品房的安置对象,以法定户籍为单位,能够提供已有丹棱县域内住房的《房屋产权证》或经过房管部门备案后的商品住房购房合同,其拆迁补偿款和货币化安置款一次性付清;需自主购买商品房的安置对象,以法定户籍为单位,安置对象自主选择丹棱县域内商品房,凭已选定房屋购房合同,其拆迁补偿款和货币化安置款一次性付清。

2.中心城市区规划外货币安置

(1)安置标准:中心城市规划区外货币安置以户为单位整户实施,对符合安置人口放弃统规自建安置的可选择货币安置。货币安置对象需提供丹棱县域内住房证明或住房购买证明,具备自愿放弃划宅基地自建房安置的承诺,并签订货币安置协议后方可支付货币安置费。本人自愿选择放弃安置且另有住房的按每人5万元补偿。

(2)安置奖励:被拆迁户在拆迁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内签订拆迁协议的,按拆迁房屋面积计算(简易结构除外),每平方米奖励80元;被拆迁户在拆迁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内拆除房屋的,按拆迁房屋面积计算(简易结构除外),砖混结构每平方米奖励150元,砖木结构每平方米奖励120元,土木、木结构每平方米奖励100元。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依法征收补偿安置后,当事人拒不搬迁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搬迁。逾期不搬迁的,依法实行强制搬迁。

第三十条 干扰、阻碍征收土地、拆迁安置工作,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收土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的,依法、依规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理)等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

第三十三条 凡以骗取方式获得安置的,一经查实,依法追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从事征地拆迁和安置工作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依规给予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国家和省、市重点建设项目对征收土地补偿和安置另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文件公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原有我县的征地相关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但本办法施行前其他项目涉及的已征收土地及其房屋拆迁补偿和安置未完事项,按原政策原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由丹棱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附件:1.丹棱县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2.丹棱县安置房屋抵扣部分拆迁奖励标准表

3.丹棱县房屋重置价标准表

4.丹棱县地上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补偿标准表

5.丹棱县零星林木补偿标准

6.丹棱县成片林木补偿标准

7.丹棱县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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