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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南充阆中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管理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2021-07-22 11:43:38来源:阆中市人民政府阅读量:1601

2020年4月22日,四川省南充市阆中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管理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阆府发[2020]6号)发布,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由自规局负责解释。施行期间,若上级出台新规定并与本实施意见有冲突的,从其规定。

阆中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管理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阆府发[2020]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级有关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管理的规定》(川府发〔2014〕58号)和《南充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管理工作的规定》(南府发〔2019〕12号)精神,规范土地出让行为,提高土地集约节约利用效率,促进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意见。

一、规范征地拆迁工作

(一)坚持精准报征。自规、发改等部门,依据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对所有建设类项目,严格实行规划选址和用地预审制度,按照集约节约的原则实事求是确定项目用地涉及报征(转)范围红线。自规部门在拟定报征(转)计划时,必须遵循“保重点、保必须、保急需、保开工”的原则,优先保障重大项目建设用地需求。

(二)实施精准征拆。自规局(统征办、土地储备中心)、住建局(房征办)等单位,按照“无计划不拆迁”的原则组织征拆工作。每年初依据供地计划和项目建设进度,锁定拆迁区域、拆迁物,测算拆迁补偿、人员安置和青苗及附着物补偿等资金,经市征拆领导小组会议审定后实施。

(三)严格过程管理。对已签订征拆协议且安置补偿到位的被征拆迁人所属房屋,征拆单位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构建筑物和附属物拆除。整个征拆区域拆迁工作未全部结束前,征拆单位、属地乡镇(街道)是管理的责任主体,要落实专人与辖区政府、村(居)共同开展巡查管理,严禁在征拆区域内违规搭建房屋及附属设施、倾倒弃土垃圾、抢栽抢种等行为;对不听劝阻的,会同综执、自规等部门联合执法。征拆区域征拆任务全部完成后,由征拆单位将土地移交土地储备中心按《储备土地管理办法》实施监管。

二、规范土地市场供应

(一)严格计划管理。国有建设用地年度供应计划应与本地建设项目和重点工程相配套,同时与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和征地拆迁计划相衔接。自规部门会同发改、商经、财政、生态环境、住建、交运、房管等部门,按照“与投资计划挂钩、与建设时序挂钩、与基金收入挂钩”的原则,梳理年度用地总体需求,制定年度土地出让计划,并按照项目投资强度和用地时序分批分期精准供地。自规、发改、经外、商经、管委会、税务等部门要做实项目前期工作,严格把关行业用地定额标准、亩均投资强度、亩均税收等指标,切实提升用地强度和利用效率。

(二)坚持净地出让。市政府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主体。各类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前,必须首先进入土地储备库,取得《土地储备监测监管系统》电子监管号。拟出让地块必须是依法报批或收储的国有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必须征收(拆迁)安置补偿落实到位、没有法律经济纠纷、土地权利清晰并已注销原土地使用证、规划条件明确、具备动工开发基本条件的土地,必须达到“净地”出让标准。

(三)严格底价确认。市政府成立土地出让底价确定小组,由市政府市长、分管副市长,以及自规局、住建局、财政局、生态环境局、房管局主要负责人组成。市长担任底价确定召集人,如市长不能出席,委托其他市级领导召集。部门主要负责人不能出席,经召集人同意后可委托副职参加。政府办(主任、联系副主任)、监察委、管委会、相关乡镇(街道)等负责人列席底价确定会。对采取拍卖方式出让的土地,市政府在招拍挂活动开始前1小时,组织底价确定小组集体封闭确定底价,确定的底价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标准。底价确定过程及结果严格保密。

(四)强化土地营销。自规部门应会同发改、住建、房管、教科、卫健等部门,充分结合出让地块位置、土地性质、区域规划、项目布局等,通过基础设施、教育医疗、集贸市场等民生事业配套,强化土地精细化包装,切实提升宗地附加值。自规局要与经外局建立联动协作机制,积极主动向有实力的企业或项目加强推介、促进合作;要积极参与国内各种土地营销展销会,大力开展公开推介、线上推介和现场推介,切实强化土地宣传营销。

三、规范房产市场建设

(一)加强规划科学引领。住建、自规等部门要密切关注房地产市场,加强调查研究,认真研判市场需求,按照“严格控制刚需型、重点发展改善型、鼓励发展旅居型、谨慎发展投资型”的原则,引导房地产企业针对性开发,强化规划设计,提高楼盘品质,增强市场竞争力。住建部门每年要组织引导房产企业负责人,到省内外考察学习具有较高影响力的商业、住宅楼盘,学习小区策划、规划建设、物业服务等先进经验,及时把握商品房开发前沿信息,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二)加强建设用地监管。自规、住建等部门应建立联动机制,强化土地使用和建设过程的监管。土地出让成交后,受让人必须严格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缴纳土地出让价款,具体交款时间及交款比例以出让合同约定为准。其中,若分期支付土地出让价款,最长时间不得超过一年,分期缴款比例为:土地成交之日起1个月内必须缴纳土地出让价款的50%,土地成交之日起6个月内必须再缴纳土地出让价款的25%,土地成交之日起12个月内必须付清余款。因受让人自身原因不能按期缴纳土地价款的,自违约之日起每日加收延迟支付款项的1‰违约金。在各付款时间节点,凡延期付款超过60日,经催缴仍不支付出让价款的,出让人有权解除合同,收回土地,受让人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出让人可要求受让人赔偿损失;并将受让人列入不诚信档案,两年内不得在阆中市范围内参与土地拍卖活动。

受让人应当在项目开工、竣工时,向自规部门书面申报,自规部门应对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内容进行核验和监督检查。建设时限应在土地交付之日起1年内开工建设,自开工之日起3年内竣工验收。原则上50亩以内土地不得分期开发,50亩以上且另一期不低于50亩的土地不得超过两期开发,分期方案需与建设方案同步报送专委会和规委会审定。

土地出让后,原则上不允许调整既定规划条件,确需调整土地用途、容积率指标的,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等政策规定,并按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审批同意。经依法批准调整土地用途、容积率的,应严格按规定补缴土地出让金,坚决打击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和调整容积率、偷逃建筑面积等违法行为。

(三)加强闲置土地清理。要加强土地供地后的动态监管,积极盘活存量土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加大闲置低效土地查处力度,监督受让人依法依规、节约集约用地。自规部门每年要定期对出让地块开发情况进行集中清理,对超期限未开发土地,按照“一宗地一方案,一宗地一责任人”原则,厘清政府或企业原因,拟定闲置土地清理处置方案,提请市政府审定后实施。因受让人自身原因造成土地闲置的,根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规定,闲置时间满1年不满2年的,按土地出让或划拨价款的20%征收土地闲置费,闲置满2年的,依法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四)健全执法巡查监管。由自规部门牵头,综执、住建等部门配合,加强对土地供后全程监管,进一步健全完善建设项目跟踪、交地确认、项目规划控制指标、价款缴纳提醒、开竣工预警提醒、开竣工申报、现场核查、闲置土地查处、违法用地处理等制度,逐宗建立《现场跟踪管理卡》,对已供土地的公开信息、规划指标、出让价款缴纳、开竣工、定期巡查等情况作详细记录,建立巡查管理档案。依法对用地单位的施工许可、项目规划控制指标、竣工验收、不及时缴纳土地价款、土地闲置等违法违规行为严格监管、严肃查处,切实维护市场秩序。

(五)加强对外宣传营销。住建、文旅等部门要充分利用旅游城市、山水城市的魅力,引导房产企业在重要景区景点、交通要道、宾馆酒店,向外来重要团体、重点人群强化高品质楼盘宣传推介,提高外来群体购房比例。住建部门要加强调查研究,认真梳理在阆购房外来群体的所属区域和购房类型、品质喜好,锁定目标人群和重点区域,引导房产企业走出去针对性营销;要持续办好年度“房地产市场交易会”,研究推出一系列让利促销活动,进一步活跃房地产市场,确保库存商品房数量控制在合理区间内。

(六)严格还房入市管理。自规、住建、税务等部门,要加强还房市场交易管理,严厉打击违规交易、偷费漏税等行为。截至2011年底已建成并回迁的拆迁安置还房,按《阆中市集中处理拆迁安置还房权属登记遗留问题工作方案》(阆府发〔2012〕56号)文件规定执行。2012年1月以后的拆迁安置还房土地使用权由划拨变为出让的,以现行评估地价补缴土地出让金及相关税费后方可办理出让方式的不动产权登记证书。

四、规范招引项目政策

(一)严格招引项目用地政策。经外、自规等部门在对接洽谈招引项目时,要优选项目并合理规划项目进度,确保依法用地,有效防范风险。除工业用地外,不得签订与土地出让挂钩有关的任何协议(即不再与项目区外土地挂钩、匹配商业商住用地),严禁量身定制土地出让方案,严禁倒置土地出让决策程序。出让方案不得违规设定准入许可、竞买人资质限定等影响公平竞争的限制性条件。对已签订合同涉及土地优惠政策的,按遗留问题进行处置,全面梳理合同中有关土地政策条款,如企业未按约定履行合同,在相关部门履行告知义务的前提下,催告3次未履行合约的,取消此前协议约定的土地相关优惠政策。

(二)建立企业履约跟踪制度。经外部门、民营经济发展服务中心按照“一项目一责任人”的原则,确定1名工作人员,负责招引项目跟踪服务、沟通联络、履约跟踪,对项目涉及到行政审批、征地拆迁、各方协调等方面工作进行精细化服务,并督促企业按合同约定严格履约。健全招商引资奖励政策兑现措施,凡已签约企业申请要求兑现招商引资所涉土地优惠政策的,由审计部门或由审计部门委托第三方机构,依据合同约定对企业投资进行审计,符合兑现条件的按工程进度和“334”原则兑现奖补资金,即项目开工兑现30%,完成工程量的50%兑现30%,竣工验收后兑现剩余的40%。

(三)完善服务优化营商环境。全面开展建设领域审批改革,持续推进行政审批流程优化和再造,制定项目行政审批指南,落实材料清单、流程清单、时限清单、样本清单等“四张清单”,实行“一窗受理、并联审批、集成服务”或上门服务。大力推行“互联网+”,实现不动产登记网、税务专网、房产专网与阆中政务网对接,实行“一网通办”,切实降低企业政务成本。对已缴清相关费税的土地,根据企业自身融资需求,在符合城市规划、遵循总体规划和独立功能分区的基础上,不动产登记中心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可分割或合并办理不动产登记证书,为企业融资提供便利,确保项目顺利推进。

五、严格实施责任追究

(一)征拆过程中,对已签订拆迁协议,因后续监管不到位而发生二次赔付行为的,将严肃追究责任主体单位责任。

(二)坚决查处违纪违法出让土地行为,对违反土地利用管理规定的,将按照《土地管理法》《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令第15号)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并适时公开曝光典型案例,对负有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的人员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由自规局负责解释。施行期间,若上级出台新规定并与本实施意见有冲突的,从其规定。

阆中市人民政府

2020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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