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南充《营山县扶贫资产管理办法 (试行)》印发!
2021-07-21 14:42:11来源:营山县人民政府阅读量:838
2021年4月27日,四川省南充市营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营山县扶贫资产管理办法(试行)》,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营山县扶贫资产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扶贫资产管理主体、严格日常监管、建立健全扶贫资产长效管理机制,切实加强扶贫项目资产管理,防范扶贫资产闲置、流失,提高扶贫资产的使用期限和效益,巩固脱贫攻坚成效,根据《四川省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川省扶贫资产管理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川脱贫办发〔2020〕39号)文件,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本原则
——坚持群众参与、保障权益的原则。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完善民主议事机制,充分尊重群众意愿,引导受益群体全程参与扶贫资产管理,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保障群众对扶贫资产的知情权、决策权、管理权、受益权。
——坚持权责明晰、科学管理的原则。依法依规确定扶贫资产的所有者、使用者、受益者、监管者,厘清各方的权利、责任、利益,建立扶贫资产清理登记、运营管护、收益分配、资产处置、监督检查等制度,实现扶贫资产科学高效运转,效益持续发挥。
——坚持因地制宜、分类实施的原则。根据扶贫资产的资金来源、资产类型、资产权属、收益范围等,结合实际,分类指导,建立多形式、多层次、多元化的管理模式。
——坚持公开透明、安全运行的原则。落实扶贫资产公告公示制度,将扶贫资产权属、运营、收益、处置等情况分级分类向社会和公众公开,主动接受监督,提高扶贫资产管理的透明度,确保在阳光下运行。
第三条 责任分工。县人民政府承担扶贫资产管理的主体责任,县扶贫资金项目和扶贫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扶贫资产管理统筹协调工作,县委组织部、县委宣传部、县财政局、县发改局、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教育科技和体育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卫生健康局、县民宗局、县住建局、县水务局、县扶贫开发局、县残联等扶贫专项部门分工协作,指导监督管理。各乡镇(街道)是其辖区内扶贫资产管理的责任主体,各村(社区)负责本村(社区)扶贫资产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资产分类
第四条 资产管理范围。2014年实施脱贫攻坚以来,围绕“县摘帽、村退出、户脱贫”,各级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行业扶贫资金(主要指产业、就业、教育、卫生等围绕脱贫目标标准建设投入的资金)、社会扶贫资金(主要指省内对口帮扶、企业捐赠等相关资金)、其他扶贫资金(主要指彩票公益金等相关资金)等投入形成的资产,纳入扶贫资产管理范围。2014 年以前形成的扶贫资产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 资产管理类型。扶贫资产根据属性主要分为非经营性资产、经营性资产和到户类资产。
——非经营性资产。主要包括乡三有、村内道路、农田水利设施、集中供水饮水设施、产业发展基础设施配套、党群服务中心、文化室、卫生室、文化广场、村小或村教学点、村幼儿园、广播村村响设备、电子商务综合服务及网络、污水处理设施、公共厕所、垃圾收集处理设施、公共照明设施、体育健身设施、周转房、集中安置点配套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等。
——经营性资产。主要包括建设的农林牧渔业产业基地、生产加工设施、仓储物流设施、经营性旅游服务设施、经营性电商服务设施、村级光伏电站、资产收益扶贫、村组集体入股市场经营主体的股权类资产、产业扶持基金等,集中供水饮水设施商业化运行也可作为经营性资产。
——到户类资产。主要包括支持贫困户生产发展、生产生活条件改善所购建的生物资产、固定资产或物品等,如到户产业、“三建五改”、安全住房、到户安全饮水设施(如人工井)、广播电视等。
第三章 确权登记
第六条 确权登记责任主体。按照“谁建设、谁组织、谁所有、谁落实”的原则进行扶贫资产移交及确权登记。由县级部门实施项目形成的资产,按照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由县级相关部门负责资产确权登记,相关部门如果将资产移交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村(社区),则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村(社区)负责;由乡镇(街道)实施项目形成的资产,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资产确权登记;由村(社区)实施项目形成的资产,在乡镇(街道)的指导下,村(社区)负责资产确权登记。
第七条 资产权属类型及界定。依据项目资金构成和项目实施方式,将扶贫资产产权界定为单一主体或多个主体。对已按照相关规定确定权属的资产可直接纳入管理;对于跨乡镇(街道)、跨村(社区)的项目可以确权到村(社区)的资产权属尽量确权到村(社区)集体;对未确定权属或权属不明晰的,由县人民政府按照相关规定和项目实际情况,确定产权归属和管理责任。
——个人资产。扶贫资金或实物直接发放到人到户形成的到户类资产,产权原则上归属个人。个人资产所有权人若不能存续时,有合法继承人的允许继承,无合法继承人的收归村集体所有。易地扶贫搬迁形成的资产权属确定,依据国家和省市发改、自然资源、住建等部门关于易地扶贫搬迁的相关政策执行。
——集体资产。扶贫资金投入到村(社区)组形成的非经营性资产和经营性资产,产权原则上归属于村(社区)集体。村级联建项目形成的资产,根据资金投入比例或所在村建设规模等因素确定各联建村的所有权比例,确定产权归属和管理责任。
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用扶贫资金建设的产业配套基础设施等非经营性资产,为项目所在村(社区)集体资产,归集体所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协议期限内享有使用权。“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村集体+农户”模式建设的经营性资产,村集体约定占有的股权部分(或收益权),属于村集体资产。
——国有资产。扶贫资金跨乡(镇)、跨村(社区)的部分项目和投入到龙头企业、产业园区、教育和卫生及文化等社会事业硬件建设等形成的非经营性资产和经营性资产,原则上属于国有资产。
第八条 建立资产台账。在确定扶贫资产权属的基础上,资产权属界定主体对本区域内已形成的扶贫资产分级逐一登记造册,乡镇(街道)、行政村(社区)分级分类建立台账,县级涉及扶贫资产的行业部门要建立分台账,县扶贫资金项目和扶贫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建立总台账,扶贫资产使用变动需及时补充登记。台账真实、合法、准确、完整、统一反映扶贫资产的增减变化和使用情况。对同一项目分年实施(如硬化村组道路和安装波形护栏、村道硬化和随后实施的窄改宽等)或同一扶贫资产分部门投入可进行合理合并(如产业园区中路、水、土等可能来自不同部门投资,可按资产管理主体进行适当合并);对行政区划调整的,由原项目所在乡镇(街道)、行政村(社区)提供资产信息,扶贫资产所在地的现管辖乡镇(街道)、行政村(社区)进行确权和登记。
登记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资产名称、类别、构建时间(完工时间)、资产所处位置、数量、单位、原始价值、资金来源、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收益权人、资产处置等信息,做到内容无遗漏、数据无差错,确保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扶贫资产原始价值是指扶贫资金投入形成的资产价值,原则上按照项目决算报账的扶贫资金作为原始价值计价金额,相关扶贫资金报账决算依据的复印件作为计价依据。简易程序实施的项目,按照项目实际投入的扶贫资金作为原始价值计价金额,相关扶贫资金验收补助依据复印件作为计价依据;补助到户项目,按实际补助的扶贫资金作为原始价值计价金额,相关扶贫资金验收补助依据作为计价依据。对已完成项目又进行改、扩、修缮增加投入扶贫资金的,将新增投资和原投资一并作为原始价值计价。对已完成又已损毁的,按原扶贫资金投入原价计价登记,后经程序进行资产处置。
第四章 资产管理
第九条 资产管理主体。资产确权登记后的资产所有权人为扶贫资产管理主体。到户类资产在村组集体监督指导下,由农户自行管理;村(社区)集体扶贫资产在乡镇(街道)的监督指导下,村(社区)具体负责管理工作,并纳入集体账内核算管理;国有资产由县级人民政府指定行业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负责管理,各行业部门对资产管理工作已出台相关规定的,按照各行业部门规定执行。贫困县摘帽涉及的标准中心校、达标卫生院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管理,乡级便民服务中心由属地乡镇(街道)负责管理。
第十条 制定管护办法或运营管理办法。
行业主管部门对其行业项目形成的资产,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定,制定相关行业扶贫资产管理细则和指导意见。即对经营性资产制定运营方案、收益分配方案指导意见,对非经营性资产制定管护办法,并指导、监督资产所有权人做好扶贫资产管理工作。
资产管理主体根据行业主管部门的管理细则或指导意见制定具体的管护办法或运营管理和分配方案,报行业主管部门或乡镇(街道)审查备案。非经营性资产管护办法,要明确管护人员,落实管护措施,开展管护工作。经营性资产制定运营方案和收益分配方案,运营方案应清晰明确扶贫资产收益方式和内容,有可执行可管控地风险防控措施,在编制、审核、审批时要重点关注,签署经营合同(协议)中要明确“经营主体或破产时,优先偿还扶贫资产投入”。对直接投入市场经营主体形成的股权、债权等扶贫资产,尽量将股权形成可核查的物化资产,合同(协议)明确运营各方权利义务及股权退出和处置等,合同(协议)到期后,扶贫资产统一收回由所有权人重新安排。除自主经营外,建档立卡贫困户和村组集体不承担扶贫资产经营风险,经营主体解散或破产清算时,按协议优先偿还扶贫资产投入。
第十一条 规范运营管护。资产管理主体,按照管护办法或运营管理和分配方案,对扶贫项目从建成交付使用、运行管理、效益发挥到滚动发展全过程规范管理。
——经营性资产。资产所有权人可以实行承包、托管、租赁、合作、合伙、合营及独资方式落实经营主体,优先满足建档立卡贫困户、扶贫龙头企业、村组集体资产管理公司或带贫益贫作用明显的新型经营主体等的需要,对光伏电站可通过购买服务委托第三方机构运营管护。属于村组集体的,由村组集体提出资产营运方案,明确具体责任人负责运营管护,经乡镇(街道)或行业主管部门合规性审查后,由村民代表大会集体决策,由扶贫资产所有权人与经营者签订合同(协议);属于国有资产的,由相关行业部门或乡镇(街道)按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执行。不论扶贫资产属于村组集体还是国有,运营方案均需有具体可执行的减贫益贫机制。
——非经营性资产。属于村组集体的由村组集体统一管护,落实管护责任人,经费坚持以属地管理为原则,建立以经营性扶贫资产收益、群众投工投劳、乡村自筹为主,行业和社会捐赠为辅,财政适当奖补的管护投入机制。既可从村组集体经营性扶贫资产收益中安排,也可统筹安排公益性岗位群众投工投劳等方式管护,鼓励对水利设施、集中供水设施按“保本微利”原则,由村组集体进行商业化营运管理;属于国有资产的,由相关行业部门或乡镇(街道)按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资产收益分配。
——到户类资产,收益原则上归农户所有。
——村组集体扶贫资产,收益原则上实行“一年一分配”,由村两委提出分配使用方案,经乡镇(街道)或行业部门合规性审查后,由村民代表大会集体决策。收益分配原则上不超过30%用于村公积金和公益金,其余收益用于到户激发群众内生动力和兜底保障扶贫。公积金和公益金用于到村组集体的公益事业建设维护和产业项目扩大再生产等。到户收益分配要坚持“有利于巩固脱贫成果”和“不养懒人”的原则,严禁简单发钱发物,“一分了之”“一股了之”,重点向老弱病残等缺乏劳动能力的贫困群众,以及因病、因学、因灾、因意外事故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群众倾斜,实行差异化分配,分配到户的收益资金原则上应通过“一卡通账户”发放。村级光伏电站收益分配使用,按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国有扶贫资产,收益分配使用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可以用于增设贫困群众受益的公益性岗位补助、劳动奖补等激发内生动力方面的补助。
第五章 资产处置
第十三条 处置条件。扶贫资产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建设拆除、生产经营、达到使用年限等导致资产损毁、损失、拆除和报废等情形,启动扶贫资产处置。
第十四条 处置方式。扶贫资产可依法合理流动,可根据资产状况采取流转、置换、收回、报损、变卖、报废等方式处置。
第十五条 处置程序。对于属于村(社区)集体的扶贫资产由村(社区)会同产权主体提出处置意见,经村民代表大会同意,公示10日无异议后,报经乡镇(街道)审核,行业主管部门审批,审批结果抄送县级扶贫资产管理部门;属于乡镇(街道)所有扶贫资产的处置,由乡镇(街道)结合资产评估报告提出处置方案,公示10日无异议后,报行业主管部门审批后进行处置;属于行业主管部门所有扶贫资产的处置,按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对于到户的扶贫资产虽属个人所有,但原则上不得随意处置,尤其是安全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处置扶贫资产,不得抵押扶贫资产为村组集体或其他单位、个人的债务提供担保或融资。
第十六条 经营性资产形成的债权管理。经营性资产形成的应收未收的债权,资产所有人及乡镇(街道)和村(社区)要加强对债权的管理,及时组织清算回收,防止集体资产流失。
第十七条 扶贫资产处置收入的使用管理。对于收回的扶贫资金、资产处置取得的收入(包括经营性资产债权收入)属扶贫资金,原则上归资产所有权人所有,其安排使用由乡镇(街道)、村(社区)编制使用方案,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八条 扶贫资产处置行业有特殊规定的,按行业规定进行处置。
第六章 监督约束
第十九条 全程公告公示。对属于扶贫资产管理范围的资金项目清理核实情况、扶贫资产台账、扶贫资产运营方案、扶贫资产收益分配、扶贫资产处置、运营方案、收益分配方案调整、扶贫资产变更,要分级分类及时进行公告公示。
第二十条 监督检查。按照“所有权与监管权相统一,受益权与管护权相结合”的原则,按照责任分工,县人民政府承担主要责任,县级行业部门、乡镇(街道)具体负责扶贫资产台账编制、登记、后续管理、清产核资、收益分配、资产处置等监督检查工作。县审计局、县财政局和各行业主管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扶贫资产管理检查监督,适时开展专项审计,确保扶贫资产管理规范,长期发挥效益。
第二十一条 扶贫资产管理工作中如有虚报冒领、截留私分、贪污挪用、侵占套取、非法占有使用或处置扶贫资产等各类违法违纪行为的,将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第二十二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扶贫资产所有人、相关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一)不按规定开展扶贫资产移交、评估和审核备案的。
(二)非法改变扶贫资产所有权的。
(三)不按规定运营管护扶贫资产的。
(四)不按规定分配扶贫资产收益的。
(五)未经审批擅自处置或低价处置扶贫资产造成损失、流失的。
(六)因扶贫资产管理不当或其他情形,造成扶贫资产流失或不良社会影响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办法中与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有抵触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扶贫资金项目和扶贫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县级相关行业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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