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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边县城区停车场及配套公共交通综合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2021-07-19 11:22:35来源: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阅读量:823

2020年12月17日,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网站发布了《马边彝族自治县城区停车场及配套公共交通综合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补偿标准是多少?

马边彝族自治县城区停车场及配套公共交通综合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马边彝族自治县城区停车场及配套公共交通综合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改善生活环境,完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切实解决县城区停车难的问题,提升城市品位,促进经济发展,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马边彝族自治县城区停车场及配套公共交通综合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征收补偿方案。

第二条 在马边彝族自治县城区停车场及配套公共交通综合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范围内,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和个人的房屋,适用本征收补偿方案。

第三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征收补偿方案,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

第二章 征收范围和征收方式

第四条 征收范围:

1.东至新建街、南至三九广场,西至原电影公司宿舍、民建小学宿舍(靠山体),北至县人武部围墙、新建街190号。

2.光明红旗桥头鑫鑫酒店和废品回收站地块(涉及4户被征收人)。

第五条 征收部门:马边彝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第六条 征收实施单位:马边彝族自治县鑫瑞投资有限公司。

第七条 征收补偿方式:被征收人可以选择产权调换,也可以选择货币补偿的方式。被征收人只能选择一种补偿方式。

第八条 签约期限:2020年7月20日至2020年10月20日。

第三章 征收补偿安置标准

第九条 被征收房屋的性质、用途,以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持有的有效《房屋所有权证》记载为准,作为被征收房屋的补偿依据。

第十条 被征收住宅房屋的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记载为准。如被征收人认为《房屋所有权证》记载面积与实际面积不符合的,可以书面申请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屋测绘机构按现行规范进行复核,以测绘机构现场复测的面积为准;房管部门未登记的住房,四周有固定的墙体,楼层高度达到2.2米以上的水平投影部分建筑面积,以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屋测绘机构测绘的面积为准,报请主管部门审核确定。

第十一条 被征收门市的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记载为准。如被征收人认为《房屋所有权证》记载面积与实际面积不符合的,可以书面申请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屋测绘机构按现行规范进行复核,以测绘机构现场复测面积为准。《房屋所有权证》没有载明为商业用房,也没有相应的批准手续,但有临街面,开敞铺面开间,实际从事经营活动的底层房屋,若持有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近两年完税票据,测绘机构与征收实施单位现场确定产权性质和测绘面积,报请主管部门审核确定。

第十二条 对未到期的临时建筑,由征收人就其残值给予适当补偿。县住建局及其它执法机关认定的违章建筑及超过期限的临时建筑一律不予补偿,当事人应无条件自行拆除。

第十三条 征收补偿安置标准

一、产权调换安置标准

1.住宅产权调换安置标准

(1)选择住宅产权调换安置的,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与安置房建筑面积1:1进行产权调换,等面积(含奖励面积)不补差价。

(2)搬迁补偿费:按1000元∕户、次计发,支付2次。

(3)临时安置补偿费:被征收人自行过渡的,在过渡期限36个月以内,以实际过渡时间计算(自被征收人移交被征收房屋之日起,至征收人发布接收安置房公告或送达书面通知移交安置房之日截止)。过渡费标准按被征收房屋面积(不含奖励面积)计算,每月每平方米6元。每户每月的临时安置补偿费不足500元的,按500元计发,超过500元按实结算。被征收人在补偿协议生效后60日内搬迁完毕,并在移交被征收房屋后按上述标准逐年计算领取临时安置补偿费用。

非被征收人原因使过渡期限超过36个月,逾期不足6个月的,本逾期时间内临时安置补偿费按上述标准的1.5倍发放;逾期半年以上不足1年的,本逾期时间内临时安置补偿费按上述标准的2倍发放;逾期一年以上的,本逾期时间内临时安置补偿费按上述标准的3倍发放。

2.门市产权调换安置标准

(1)选择门市产权调换安置的,按照被征收门市的市场评估价、安置门市的市场评估价进行结算补差(安置门市进深10米以后按市场评估价的60%结算)。

(2)搬迁补偿费:按1000元∕户、次计发,支付2次。

(3)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实行产权调换的门市,被征收人自行过渡的,在过渡期限36个月以内,以实际过渡时间计算(自被征收人移交被征收房屋之日起,至征收人发布接收安置房公告或送达书面通知移交安置房之日截止)。停产停业损失费标准:每户每月按实际过渡时间以被征收门市市场评估价的5‰计发。非被征收人原因,使过渡期限超过36个月的,逾期一年以内的,本逾期时间内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按上述标准的1.5倍发放;1年以上的,本逾期时间内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按上述标准的2倍发放。

3.安置房的选房原则

按照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搬迁并移交被征收房屋的先后顺序选房。以户为单位进行补偿,一个独立的产权单元为一户、一处房屋多人共有的,仍按一户确认。每个户头只能选择与被征收房屋相近面积的安置房。

4.对选择产权调换安置的被征收人,被征收房屋有水、电、气、闭路独立户头的,应由征收人予以恢复。

5.安置房建筑面积待工程竣工验收后,以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机构实测建筑面积为准。被征收人在结清相关费用后,征收部门才能将安置房交付给被征收人。

6.安置房的《不动产证》由征收人负责办理,安置还房的税费按相关政策办理。

7.安置还房的地点和标准:

(1)安置还房的地点:

住宅:酿造厂安置还房

门市:酿造厂安置还房

(2)安置还房的标准:

住宅:新建普通商品房标准。

二、货币补偿安置标准

1.要加大住房保障力度,提高保障效率,稳步推进货币化安置工作,合理引导被征收人利用货币补偿通过市场购买住房,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

2.实行货币补偿的被征收房屋价值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按评估价进行补偿结算。

3.搬迁补助费:按1000元∕户、一次性补偿。

4.临时安置补偿费:按6个月计算,住宅用房按每月6元/平方米给予一次性补偿。每户每月的临时安置补偿费不足500元的,按500元计发,超过500元按实结算。

5.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实行货币补偿的被征收的商业用房、经营门市,按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的1%计算,一次性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6.对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被征收房屋有水、电、气、闭路独立户头的,由征收人按水表400元/户、电表500元/户、气表1000元/户、闭路100元/户给予补偿。如无独立户头的按上述标准的一半给予补偿。

三、装修装饰补偿标准

1.室内装修补偿标准(包括住宅、商业用房、经营门市)

① 甲等:按350元/平方米补偿(内墙装饰、天棚装饰、包门窗、有地砖)。

② 乙等:按250元/平方米补偿(内墙装饰、包门窗、有地砖)。

③ 丙等:按150元/平方米补偿(内墙装饰、有地砖)。

④ 丁等:按80元/平方米补偿(有地砖)。

2.被征收房屋有空调的,按200元/台一次性补偿拆卸安装费。

3.园林设施补偿标准:按照马府办函〔2013〕114号文件中的相关附属设施补偿标准给予补偿。

4.固定衣柜补偿标准:500元/米。

四、自建房及公房的补偿标准

(一)自建房的征收补偿原则

征收范围内的自建房无县住建、规划、国土等相关部门的合法手续,因此只补偿房屋价值,不补偿土地价值。只能选择货币补偿,不能进行产权调换。

(二)自建房的征收补偿标准

1.自建房货币补偿价格

2.自建主体房的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偿费(按实结算)、装修装饰、水、电、气、闭路户头和空调拆卸安装费的补偿标准参照该项目中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标准执行。

3.自建附属房无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偿费、装饰装修补偿费。

4.自建主体房、附属房不享受搬迁奖励。

5.“两违办”查处过的建构筑物不予以补偿。

(三)自建房的面积由相关测绘机构出具测绘报告。

(四)租住公房人员的安置

1.租住公房的,公房由主管单位无条件收回。

2.在租住期间对房屋内部进行过装修的,装修装饰补偿费、临时安置补偿费、搬迁补助费,参照该项目中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标准执行。

3.对租住公房、他处无私房、符合租住公租房条件的,由住保局用公租房优先安置。

第四章 奖励与补助

第十四条 住宅产权调换奖励与补助标准

(一)实行提前搬迁奖励:从动员大会之日起60日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在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生效后60日内搬迁移交被征收房屋的,按认定被征收房屋面积的15%奖励安置房面积;超过60日未搬迁交房的,不予奖励。

(二)按时搬迁移交被征收房屋的,征收人按被征收房屋面积(含奖励面积)补助被征收人安置房首次维修资金。

(三)按时搬迁移交被征收房屋的,征收人按被征收房屋面积(含奖励面积)补助被征收人3年的物业服务费,3年后由被征收人自行缴纳。

第十五条 门市产权调换奖励与补助标准

(一)实行提前搬迁奖励:在动员大会之日起20日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在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生效后20日内搬迁移交被征收房屋的,每户奖励6000元;30日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在房屋征收协议生效后30日内搬迁移交被征收房屋的,每户奖励4000元;60日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在房屋征收协议生效后60日内搬迁移交被征收房屋的,每户奖励2000元;超过60日未搬迁交房的,不予奖励。

(二)按时搬迁移交被征收房屋的,征收人按被征收房屋面积补助被征收人安置房首次维修资金。

(三)按时搬迁移交被征收房屋的,征收人按被征收房屋面积补助被征收人3年的物业服务费,3年后由被征收人自行缴纳。

第十六条 住宅货币补偿奖励标准

为了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发挥市场配置资源作用,提高住房保障率,增加群众居住选择权,提高住宅货币化安置奖励标准。

被征收人选择住宅货币补偿的,从动员大会之日起60日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在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生效后60日内搬迁移交被征收房屋的,按评估价的30%给予货币奖励。超过60日未搬迁移交被征收住宅房屋的,不予奖励。

被征收房屋的土地使用权类型为出让的,按建筑面积给予被征收人10元/平方米的奖励。

第十七条 商业用房、经营门市货币补偿奖励标准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从动员大会之日起60日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在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生效后60日内搬迁移交被征收房屋的,按评估价的15%给予货币奖励。超过 60日未搬迁移交被征收房屋的,不予奖励。

第十八条 被征收住宅房屋在等面积(含奖励面积)产权调换补偿后,安置房面积超被征收房屋面积(含奖励面积)10平方米以内(含10 平方米)按2000元/平方米结算,安置房面积超被征收房屋面积(含奖励面积)10平方米以上的按3000元/ 平方米结算(超面积控制在20平方米以内)。

按产权调换补偿标准选房结算以后,安置房建筑面积小于被征收住宅建筑面积的部分,按被征收住宅评估价进行结算。

第五章 争议和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协议规定的时间内拒绝交房的,征收部门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征收人、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公告规定的时限内对征收补偿未达成协议的,由征收部门报请县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未搬迁的,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由县人民政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

第二十一条 对依法实行强制征收的被征收人,强制征收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被征收人承担。

第二十二条 被征收人故意非难或阻挠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无理取闹、煽动闹事者,将视其情节轻重报有关部门给予行政、经济直至法律的惩处。

第二十三条 征收工作人员在执行任务中,有徇私舞弊、贪污受贿、以权谋私等违纪、违法行为者,将视其情节轻重,报请有关部门给予政纪、党纪直至法律的惩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县人民政府作出征收决定后且马边彝族自治县城区停车场及配套公共交通综合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签订率达90%,已签订的《马边彝族自治县城区停车场及配套公共交通综合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才生效。

第二十五条 本补偿安置方案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县住建局负责解释。

未尽事宜,按相关法规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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