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2021年惠民惠农补贴政策:省定补贴标准是多少?
2021-07-09 16:32:08来源:农交网阅读量:15250
2021年6月30日,青海省人民政府网站发布了《青海省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补贴项目清单》,包括8类69项补贴。那么,青海省2021年惠民惠农补贴政策省定补贴标准是多少?下面请看农交网小编的整理。
一、社会救济补贴类(20项补贴)
1、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省定补贴标准:全省城市低保标准月人均640元/月,农村低保年人均4800元/年。
2、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分散供养部分)
省定补贴标准:分基本生活和照料护理两项补贴标准。基本生活补贴:按当地城市低保标准1.5倍确定。护理补贴:轻度、中度、重度失能人员照料护理最低标准分别按当地最低工资的20%、30%、50%分档确定。
3、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临时救助
省定补贴标准:当年当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月标准*家庭人口数*困难延续时限。
4、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孤儿及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社会散养部分)及困境儿童
省定补贴标准:集中养育孤儿每人每月1360元,社会散居孤儿每人每月960元。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参照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执行,困境儿童每人每月150元。
5、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取暖费(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
省定补贴标准:城市每户每年1000元,农村每户每年800元。
6、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价格临时补贴
省定补贴标准:社会救助保障标准*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
7、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两节一次性生活补贴
省定补贴标准:农村低保、特困供养对象每人400元,城市低保对象每人500元,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重点优抚对象和建国前老党员每人560元。
8、高龄补贴
省定补贴标准:70-79周岁每人每月110元,80-89周岁每人每月120元,90-99周岁每人每月140元,100周岁及以上每人每月180元。
9、残疾人事业发展补助资金-残疾人生活和护理补贴
省定补贴标准:生活补贴:一级二级困难残疾人100元/月,三级四级困难残疾人50元/月;护理补贴:100元/月。
10、残疾人事业发展补助资金-残疾人燃油补贴
省定补贴标准:中央财政补贴260元/人,省财政补贴100元/人,总计360元/人。
11、残疾人事业发展补助资金-残疾评定补贴
省定补贴标准:150元/人。
12、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残疾人自主就业创业补助
省定补贴标准:补贴标准按照不低于当地上年度月最低工资标准的8倍确定。
13、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残疾人学生补助
省定补贴标准:高中阶段(职业教育中专)每人补贴2000元。大专、普通高校本科残疾大学生每人补贴3000元。普通高校、特殊教育院校录取的残疾人研究生给予一次性补助10000元。
14、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紧急)救助
省定补贴标准:集中安置的按20元/天/人的标准给予救助;自行安置的按25元/天/人的标准给予救助。救助期限根据实际灾害情况确定,原则上不超过15天。
15、自然灾害救助-过渡期生活救助
省定补贴标准:集中安置安置的按20元/天/人的标准给予救助;自行安置的按25元/天/人的标准给予救助。救助期限根原则上不超过3个月。
16、自然灾害救助-遇难人员家属抚慰
省定补贴标准:按死亡人员每人10000元的标准一次性给家属发放抚慰金。
17、自然灾害救助-倒塌、损坏住房恢复重建补助
省定补贴标准:倒塌、严重损坏民房恢复重建,户均按7000元/间、4间及以上按28000元/户标准给予补助。一般损房户按700元/间、4间及以上按2800元/户标准给予补助。原则上按每户4间,60平米计算。
18、自然灾害救助-冬春生活救助(口粮救助)
省定补贴标准:每人每天1斤口粮(可按2元/斤计算),期限1-8个月,具体根据有关政策规定,按实际需求确定。
19、自然灾害救助-冬春生活救助(衣被救助)
省定补贴标准:每人1-2床(可按100元/套计算)棉被褥、1套(可按100元/套计算)棉衣裤。按实际需求确定。
20、自然灾害救助-冬春生活救助(取暖救助)
省定补贴标准:取暖救助原则上每户每月50元,期限1-6个月,具体根据有关政策规定,按实际需求确定。
二、优抚对象补助类(10项补贴)
1、抚恤补助金(残疾军人)
省定补贴标准:根据残疾等级,一至十级抚恤金标准为96970元/年-9220元/年。
2、抚恤补助金(烈属)
省定补贴标准:烈属年人均30780元;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年人均26440元;病故军人遗属年人均24870元。
3、生活补助金(患病或生活困难的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以及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
省定补贴标准:700元/月。
4、生活补助金(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
省定补贴标准:700元/月。
5、生活补助金(在乡老复员军人)
省定补贴标准:抗战时期在乡老复员军人1655元/月,抗战后在乡老复员军人1595元/月。
6、生活补助金(带病回乡退伍军人)
省定补贴标准:710元/月。
7、生活补助金(无工作单位、18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
省定补贴标准:670元/月。
8、生活补助金(农村籍退役士兵)
省定补贴标准: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45元。
9、生活补助金(老党员)
省定补贴标准:1937年7月6日前入党的820元/月;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入党的760元/月;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入党的680元/月。
10、义务兵家庭优待金
省定补贴标准:义务兵期间每人每年10000元。
三、卫生健康补贴类(10项补贴)
1、计划生育转移支付资金(计划生育三项制度)-奖励扶助制度
省定补贴标准:每人每年1160元。
2、计划生育转移支付资金(计划生育三项制度)-特别扶助制度
省定补贴标准:伤残和死亡家庭扶助标准分别为每人每年6000元和8000元。对计划生育手术后出现并发症的家庭按伤残等级每人每年给予2400-4800元的扶助金。
3、计划生育转移支付资金(计划生育三项制度)-“少生快富”工程
省定补贴标准:符合计划生育“少生快富”工程主动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农牧民家庭奖励标准每户一次性奖励6000元。自愿放弃生育第三个子女的牧区少数民族牧民家庭奖励标准每户一性奖励4000元。
4、计划生育转移支付资金(计划生育若干政策)-死亡伤残家庭困难救助金
省定补贴标准:①农牧民计划生育家庭中,子女死亡现无子女,夫妻不再生育也未收养子女的。从子女死亡当年起,每户每年给予不低于600元的扶助金。②农牧民独生子女、双女户意外伤残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家庭,夫妻不再生育也未收养子女的。凭《残疾证》,根据伤残等级(1-4级)每户给予一次性1000-4000元的扶助金。③农牧民双女户家庭中夫妻一方自愿采取绝育措施后,一个子女死亡,夫妻不再生育也未收养子女,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且子女年龄在14周岁以上的。每户给予一次性1000元扶助金。④农牧民独生子女、双女户家庭,夫妻一方自愿采取绝育措施后,夫妻一方因意外伤残或患有特殊重大疾病,不能从事正常劳动,其子女未满18周岁的,根据伤残等级(1-4级)给予一次性1000-4000元扶助金。⑤农牧民独生子女、双女户父母家庭,夫妻一方自愿采取绝育措施后,夫妻双方均死亡,其子女未满18周岁的,从最后死亡一方当年起。按每户家庭发给不低于2000元的救助金。
5、计划生育转移支付资金(计划生育若干政策)-独生子女死亡抚慰金
省定补贴标准:一次性给予5000元抚慰金。
6、计划生育转移支付资金(计划生育若干政策)-城镇独生子女居民医疗保险个人缴费补助
省定补贴标准:城镇居民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14周岁以内的独生子女。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个人每年缴费补助40元,由县级财政代缴,个人不再缴费。
7、计划生育转移支付资金(计划生育若干政策)-计划生育家庭养老保险补助
省定补贴标准:每人每年给予100元的养老保险缴费补助。
8、计划生育转移支付资金(计划生育若干政策)-城镇居民独生子女保健费
省定补贴标准:10元/人/月。
9、地方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村医及村卫生室运转补助
省定补贴标准:村医基本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13000元,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或中专以上学历的每人每年再补助1000元,卫生室运转每年补贴1000元。
10、地方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离岗老年乡村医生生活补助
省定补贴标准:据实际服务年限,享受每满1年每月给予20元的生活补贴。
四、生态环保补贴类(6项补贴)
1、退耕还林森林培育资金
省定补贴标准:20元/亩。
2、中央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
省定补贴标准:每人每年1万元。
3、三江源国家公园生态管护员公益岗位
省定补贴标准:2.16万元/人/年。
4、湿地生态管护员管护费
省定补贴标准:1800元/人/月。
5、天然林管护补助
省定补贴标准:由县级统筹安排。
6、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公益林管护补助
省定补贴标准:由县级统筹安排。
五、农业农村补贴类(8项补贴)
1、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
省定补贴标准:600元/人/年。
2、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省定补贴标准:100元/亩。
3、农牧民补助奖励政策
省定补贴标准:禁牧补助海西3.6元/亩,果洛、玉树6.4元/亩,海南、海北12.3元/亩,黄南17.5元/亩。草畜平衡2.5元/亩。
4、农机购置补贴
省定补贴标准:按照补贴目录定额补贴。
5、露地蔬菜种植补贴
省定补贴标准:100元/亩。
6、建档立卡家庭子女助学补助
省定补贴标准:深度贫困地区:接受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本科、专科教育或全日制高等职业教育的学生,每生每年补助10000元;接受全日制中等职业教育或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预科教育的学生,每生每年补助5000元。非深度贫困地区:接受全日制中等职业教育的学生,每生每年补助3000元;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预科学生,每生每年补助4000元;全日制高等职业教育或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专科学生,每生每年补助5000元;接受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本科学生,每生每年补助6000元。
7、农牧民居住条件改善工程
省定补贴标准:奖补资金以户为单位,户均1.5万元。最终拨付资金由乡镇和住建部门依据农户实施的建设项目及工程量,在验收后提出具体补助金额。
8、农牧民危房改造及抗震改造
省定补贴标准:奖补资金以户为单位,最终拨付资金按照住建部门提供的名单和金额确定。
六、教育资助补贴类(7项补贴)
1、学生资助政策-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
省定补贴标准: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具体标准由各地结合实际在1000-3000元范围内确定,可以分为2-3档。
2、学生资助政策-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
省定补贴标准: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具体标准由各地结合实际在1000-3000元范围内确定,可以分为2-3档。
3、城乡义务教育补助-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制学生
省定补贴标准:西宁、海东地区小学每生每年1100元,初中每生每年1350元。环湖地区(海北州、海南州、海西州和黄南的同仁、尖扎)小学每生每年1500元,初中每生每年1700元。青南地区(果洛州、玉树州和黄南的泽库、河南)小学每生每年1600元,初中每生每年1800元。
4、城乡义务教育补助-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制学生
省定补贴标准:小学每生每年500元、初中每生每年625元。
5、原民办教师养老生活补助
省定补贴标准:连续教龄满25年的,每人每月1600元;满20年不满25年的,每人每月1000元;不满20年的,每人每月800元。
6、被辞退民办教师和被辞退代课教师养老生活补助
省定补贴标准:年满60周岁(含60周岁)的,根据在我省任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教龄,每满1年按月补助20元标准增发养老生活补助费,任教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6个月以下的不予累计;在两个以上学校担任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的合并计算教龄。
7、三江源异地办学奖补资金
省定补贴标准:本科10000元、专科6000元。
七、就业补助类(7项补贴)
1、就业补助资金-公益性岗位补贴
省定补贴标准:不低于全省最低工资标准(2021年最低工资标准为1700元/月)。
2、就业补助资金-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补贴
省定补贴标准:缴费基数60%至100%的部分,按照实际缴纳养老保险费的70%予以补贴;缴费基数高于100%的,按缴费基数100%核算补贴,超出部分不予补贴。
3、就业补助资金-求职创业补贴
省定补贴标准:一次性补贴1000元。
4、就业补助资金-职业技能培训—交通补助
省定补贴标准:省内其他市州培训的,每人每年一次性补贴500元;省外培训的,每人每年一次性1000元。
5、就业补助资金-职业技能培训—生活补助
省定补贴标准:短期培训:每人每天30元;长期培训:按照中等职业学校助学金标准补贴。
6、就业补助资金-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补助
省定补贴标准:生活补贴,二类地区每人每月2496元、三类地区每人每月2596元、四类地区每人每月2696元、五类地区每人每月2796元、六类地区每人每月2896元。一次性安家费3000元/人。
7、创业促进就业扶持资金(创业补贴)
省定补贴标准:一次性补助10000元。
八、其他类补助(1项补贴)
1、退役安置补助(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地方一次性经济补助)
省定补贴标准:按照全省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义务兵按2年计发、下士按3年计发、中士按4年计发、上士按五年计发、四级军士长按6年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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