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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江县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及地上建(构)筑物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方案

2021-06-23 11:07:25来源:中江县人民政府阅读量:2405

2019年4月29日,四川省德阳市中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中江县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及地上建(构)筑物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方案》,以下是文件内容全文。

中江县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及地上建(构)筑物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方案

为切实加强我县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及地上建构(筑)物的管理,保障广大农民的合法权益,确保我县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及地上建(构)筑物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顺利开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从2019年5月起至2020年底,分阶段完成全县44余万户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构)筑物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其中2019年完成50%经申请登记的合法农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及其房屋的颁证工作;2020年底基本完成农村房地一体登记工作。同时将农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及其房屋的颁证工作纳入常态化管理。

二、工作机构

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为组长,县自然资源局主要负责同志、县政府办公室联系副主任为副组长,县司法局、县财政局、县公安局、县住建局、县农业农村局和各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的中江县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建(构)筑物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自然资源局,由县自然资源局主要负责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日常工作。领导小组要定期召开领导小组会议研究解决问题,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协调配合开展工作。

三、工作原则

(一)自愿申请原则。由不动产权利人自愿向不动产登记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提交申请登记材料,办理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及其地上建(构)筑物的不动产登记。

(二)房地一体原则。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登记必须与其地上的房屋一体登记。

(三)尊重历史原则。实事求是依法处理不动产产权纠纷和历史遗留问题。

(四)分工协作原则。涉及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构)筑物所有权确权登记的自然资源、财政、监察、公安等县级相关部门以及各乡镇人民政府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调与沟通,形成工作合力。

四、工作要点

(一)登记范围

凡在集体土地上依法建设、产权明晰、手续齐全的不动产可以申请不动产登记。以下不动产不予登记:

1.违法建筑或非法占用集体土地的;

2.临时建筑或危房(存在较大安全隐患,已无法正常使用和居住);

3.房屋权属不清楚或有争议的;

4.村民将宅基地及住房出售给本集体经济组织符合建房审批条件农户以外的其他人员后再建的房屋;

5.在集体土地上修建,位于乡镇规划区范围内应当取得而未取得规划许可的房屋;

6.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申报登记一处以外的其他宅基地上房屋;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登记申请人

1.申请登记宅基地及其房屋的,申请人应为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农户家庭成员,原则上申请人应为户主;

2.申请登记集体建设用地及其房屋的,申请人应为取得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三)登记程序

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及其房屋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按照申请、受理、审核、发证归档的程序进行。

1.申请。由权利人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出书面申请(辖区内国土资源所受理),共有的由共有人共同提出申请;

2.受理。凡资料符合规定要求的,乡镇国土资源所工作人员应当予以受理;申请人提供的资料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补充的材料。

3.审核

(1)初审。乡镇国土资源所指导申请人填写不动产权登记申请书。不动产测绘报告由项目服务单位出具,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所辖乡镇国土资源所和项目服务单位完成权籍调查,并填写权籍调查表,村委会、村民小组配合进行调查核实,现场公示,公示无异议的乡镇国土资源所签署初审意见。

(2)核定。县不动产登记部门收到乡镇报送的复核资料后进行核定,核定通过的在县自然资源局门户网站上进行公告,公告无异议后,予以登记发证;核定未通过的,县不动产登记部门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

4.发证归档。核定通过的,县不动产登记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申请人颁发《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簿》和《不动产权证书》上应注明“集体土地”字样。同时县不动产登记部门要将已发证的登记资料及时归档并妥善管理。

(四)申请要件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土地权属来源材料;

4.房屋符合规划或者建设的相关材料;

5.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房屋平面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等材料;

6.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必要材料。

(五)收费标准

根据原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91号)要求: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开展房地一体的权籍调查,农村权籍调查不得收费,不得增加农民负担,县级有关部门开展此项工作所需经费由县级财政予以保障。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办理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以及地上房屋登记收费标准为每户10元的工本费,不再收其他费用。

五、工作要求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明确分管自然资源工作的同志具体抓此项工作,落实专人进行实地审查,开展宣传发动、组织权利人申请登记、提供有关资料、指界签章等工作。要负责辖区内颁证前的公示,承担与村委会、村民小组和乡镇派出所的协调,配合开展工作。县自然资源局要加强对乡镇的业务培训指导和政策把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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