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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江县城西片区棚户区(桥亭街)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

2021-06-23 11:06:00来源:中江县人民政府阅读量:3667

2018年12月23日,四川省德阳市中江县人民政府印发《中江县城西片区棚户区(桥亭街)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江府发〔2018〕29号),以下是文件内容全文。

中江县城西片区棚户区(桥亭街)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征收范围。

中江县城西片区棚户区(桥亭街)改造项目包括四个棚户区改造子项目〔铜山大桥以南至中江县实验小学校城北校区以西民房处;中江县实验小学校城北校区至石油公司段以西三角地带;金孔雀巷以南至大西街西门禽畜市场;大西街西门禽畜市场南侧至火神庙以北〕(以改造规划红线图确定的范围为准)。

第二条 征收项目名称及征收模式。

(一)征收项目名称:中江县城西片区棚户区(桥亭街)改造项目。

(二)征收模式:本项目按模拟征收模式实施。

第三条 征收人、征收部门、征收实施单位。

(一)征收人:中江县人民政府

(二)征收部门:中江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三)征收实施单位:中江县凯江镇人民政府

第四条 征收补偿依据。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中江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依法实施征收补偿。

第五条 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式。

(一)征收住宅房屋

被征收人可选择货币化补偿安置方式、政府组织棚改居民购买商品房住宅方式或棚改居民自主购买商品房方式实施。

政府组织棚改居民购买商品房住宅地址为中江县东北镇红土村(县法院审判庭对面)地块。

(二)征收营业用房、生产、办公用房、库房类等其它非住宅房屋

由房地产评估机构根据房地产评估办法规定实施评估后,由项目实施单位按货币化补偿安置方式实施。

(三)征收工业用地房屋

被征收房地产产权性质明确载明为工业用地的其它非住宅,凡符合土地收储条件的,由土地储备中心进行收储;对需要进行生产经营的,按城市规划要求重新申请用地。

(四)国有直管公房

1.由中江县国有公房管理所负责拆迁安置。

2.对于未经允许擅自装修和改变房屋结构的国有直管公房租赁户,不对房屋装修装饰和附属物进行补偿。

3.由中江县国有公房管理所参照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标准向公房承租人支付搬迁补助费等。

第二章 评 估

第六条 被征收房地产的价值由选定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第七条 评估机构确定。

由房屋征收部门向被征收人提供拥有合法、有效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名单供被征收人选定,被征收人应在房屋征收部门提供评估机构名单后15日内协商选定一家评估机构对房地产进行评估;如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选定的评估机构名单,由房屋征收部门以摇号、抽签的方式随机选定,并由中江县公证处现场公证。

第八条 该棚改项目范围内的房地产可按砖木和砖混进行评估。

第三章 征收安置与补偿

第九条 在房屋征收规定时间内签订模拟征收协议并腾空移交房屋的,房屋征收费用分别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购房补贴;搬迁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助费;公摊面积补贴;签约奖励;搬迁奖励;室内装修装饰、设施设备搬迁补偿;自主购买商品房补助等。

第十条 被征收房屋的认定和处理。

(一)被征收房屋面积、用途及使用性质的认定,原则上以房屋权属证书和相关权属档案记载为准。凡被征收人不能提供相关房屋权属证书、档案或其他合法证书、司法文书的,对被征收房屋的面积有异议,由具有资质的房地产测绘机构实地测量,经公示7天无异议后进行认定;对房屋用途及使用性质有异议的,由凯江镇政府、县住建局、县国土资源局、县城乡综合管理局、县工商质监局、社区居委会等现场踏勘、确认并签字,并经公示无异议后进行认定。

(二)非住宅的认定及征收,根据以下情形实施。

1.房屋权属证书记载为非住宅的,按照非住宅认定、评估和实施征收补偿。

2.凡房屋权属证书上记载为住宅,但经县规划部门批准改建为非住宅(营业用房)且缴纳了相关费用的,按非住宅(营业用房)进行认定、评估和补偿。

3.凡临街房屋其《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书》上记载为住宅(或未办理权属证书的),但在2015年12月31日前已实际作为非住宅使用的,正在持续营业并办理了《营业执照》等,由凯江镇人民政府、县住建局、县国土资源局、县城乡综合管理局、社区居委会等现场踏勘、签字确认,经公示7天无异议,按住宅进行认定;在进行货币化安置与补偿时,对已作为营业用房使用的房屋部分,参照营业用房进行评估(如进深超过12米,按12米进行认定)并实施征收。

4.凡临街房屋其《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书》上记载为住宅(或未办理权属证书的),2015年12月31日前在营业且有《营业执照》等,但现未营业的,按住宅房屋进行认定、评估和实施征收;在进行货币化安置与补偿时,对已作为营业用房使用的房屋部分(如进深超过12米,按12米进行认定),可在已享受住宅政策性补助的基础上额外增加30%的补偿费用(在评估价的基础上增加)。

5.凡临街房屋其《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书》上记载为住宅(或未办理权属证书的),2015年12月31日后办理了《营业执照》且在经营(两年以上)或未办理《营业执照》但在2015年12月31日前曾经营业的,按住宅房进行认定、评估并实施征收;在进行货币化安置与补偿时,对已作为营业用房使用的房屋部分(如进深超过12米,按12米进行认定),可在已享受住宅政策性补助的基础上,额外增加15%的补偿费用(在评估价的基础上增加)。

6.凡临街房屋其《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书》上记载为住宅(或未办理权属证书的),未办理《营业执照》、也未曾经营的,由凯江镇人民政府、县住建局、县国土资源局、县城乡综合管理局、社区居委会等现场踏勘、确认并签字,经公示后,对于认定为住宅的,按住宅进行评估并实施征收和补偿。

(三)临时建筑的处理

临时建筑按本方案附件2标准执行,彩钢棚按200—300元/平方米进行工料补偿。

第十一条 征收私有房屋,对一处房屋多人共有的,按一户认定并进行征收与补偿。征收私有出租房屋,征收人只对房屋所有权人进行征收与补偿;征收中涉及的房屋租赁等由房屋所有权人与承租人自行协商解决。

第十二条 征收范围确定并公布后,任何人不得实施新建、改建、扩建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征收期间,相关单位暂停办理该区域相关手续。

第十三条 在房屋征收中,工作人员入户调查、勘测和登记时,被征收人应予以配合,并按要求如实提供房屋权属证书及相关审批文件等资料;不配合或不提供者,则自行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四条 被征收人的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其土地使用权一并收回。

第十五条 实施房屋征收,其搬迁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助标准如下。

(一)搬迁费

1.征收住宅房屋,选择货币化安置的,计发一次搬迁费。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含50平方米)以内的,按800元/户支付;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至100平方米(含100平方米)的,按1000元/户支付;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的,按1200元/户支付。选择政府组织棚改居民购买商品房住宅方式或棚改居民自主购买商品房方式的,计发两次搬迁费。

2.征收营业用房,计发一次搬迁补助费。按被征收营业用房(含参照营业用房的住房)建筑面积12元/平方米进行支付;经测算搬迁费不足1000元/户的,按1000元/户进行支付。

3.征收办公用房、生产用房、库房等其它类非住宅房屋,计发一次搬迁费。按被征收办公用房、生产用房、库房建筑面积4元/平方米进行计发;征收中涉及的生产型机器、设备的搬迁费用,由征收实施单位同被征收人协商确定或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二)临时安置补助费

征收住宅房屋,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如下。

1.按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8元/平方米·月进行补助;经测算,临时安置补助费低于500元/月的,按500元/月进行支付。

2.选择货币化补偿安置方式实施的,一次性发放6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3.选择政府组织棚改居民购买商品房住宅方式的,临时安置补助费从签订模拟征收协议并腾空移交房屋之日起计算,支付至商品房住宅交付后次月止(高层建筑一般为36个月)。

由征收实施单位先行发放6个月的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补助费,6个月后应支付的费用每年支付一次。

4.选择棚改居民自主购买商品房的,先行发放6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超过6个月后未支付的补助费用根据商品房购房合同约定的交房时间据实发放(不超过36个月)。

(三)停产停业损失补助

因征收造成被征收人停产停业损失的,由征收实施单位依据《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根据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0.4%—0.6%/月的标准进行测算,与被征收人协商处理,也可通过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营业用房、生产用房、办公用房、仓库等非住宅停产停业损失补助,一次性发放6个月。

第十六条 政策性补贴和政策性奖励标准。

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限内签订模拟征收协议,并在模拟征收协议约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和房屋移交的,给予补贴和奖励。

(一)购房补贴。住宅按被征收房地产评估价值20%给予补贴;非住宅按被征收房地产评估价值10%给予补贴。

(二)公摊面积补贴。征收住宅房屋,按照房地产评估价值给予被征收房屋5%的公摊面积补贴;非住宅及参照营业用房进行货币化补偿安置的住房不予补贴。

(三)签约奖励。本棚户区改造签约时间为45天(节假日除外)。在征收补偿方案生效的第一签约时限(20日内)签订模拟征收协议的,给予被征收房地产评估价值8%的签约奖励。在第二签约时限(15日内)签订模拟征收协议的,给予被征收房地产评估价值5%的签约奖励。在第三签约时限(10日内)签订模拟征收协议的,给予被征收房地产评估价值3%的签约奖励。超过签约规定时间签订模拟征收协议的,不给予签约奖励。征收行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的房屋不给予签约奖励。

(四)搬迁奖励。在签订模拟征收协议约定的期限内完成搬迁的,给予被征收房地产评估价值3%的搬迁奖励。征收行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的房屋不给予搬迁奖励。

第十七条 政府组织棚改居民购买商品房住宅,购买商品房住宅小于或等于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由购房人按4500—4700元/平方米购买;超出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按商品房市场价格结算并找补差价。购房面积以实测为准,实测面积与签约面积发生误差的,按多退少补的原则据实结算并进行找补。

第十八条 棚改居民在签订的模拟征收协议生效后一年内在中江县城区范围内自主购买新建商品房的,按购买房屋建筑面积给予200元/平方米的自主购买商品房补助;购买二手商品房的,按购买房屋建筑面积给予100元/平方米的自主购买商品房补助。

自主购买新建商品房和自主购买二手商品房补助面积,按不超过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

第十九条 政府组织棚改居民购买商品房住宅,根据腾空交房的先后顺序进行选房。

第二十条 政府组织棚改居民购买商品房住宅及棚改居民自主购买商品房的,以户为单位享受优惠购房政策,并按与金融机构对接确定的相关程序办理、结算和找补差价款。

第二十一条 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低于50平方米,经核查,他处无住房且符合我县城镇住房保障条件的被征收人,按50平方米计算并进行安置补偿。

第二十二条 按政府组织棚改居民购买商品房住宅方式或棚改居民自主购买商品房的,购房中发生的相关税费,依照国家棚改相关税费政策办理。

第二十三条 被征收人房屋进行了装修、装饰的,按照《装修装饰补偿参考标准》(附件1)和《设施、设备及相关附属物补偿参考标准》(附件2)进行补偿。

第四章 模拟征收协议的签订、生效及费用发放

第二十四条 被征收人应当自征收补偿方案公布生效之日起与征收实施单位协商一致,签订附生效条件的模拟征收协议。在规定时限内,当房屋签约率、腾空率均达到98%以上(成栋楼房签约率、腾空率均达到100%),双方签订的模拟征收协议生效,由中江县人民政府作出征收决定,已签订的模拟征收协议转为正式征收与补偿安置协议。

在规定时限内,如模拟征收协议未达到规定的签约率、房屋腾空率,由县人民政府作出暂缓实施征收或不予征收的决定。

第二十五条 在规定时限内,如协议签约率和房屋腾空率达到本方案规定要求,对尚未签订模拟征收协议的,由县人民政府按照《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程序作出征收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对县人民政府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不服的,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县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六条 被征收人应当按照模拟征收协议约定的期限腾空房屋并移交给征收实施单位进行拆除(移交房屋时应一并移交被征收房屋权属证书);移交房屋时,征收实施单位对被征收人移交的房屋进行查验,并出具房屋移(接)交手续。

第二十七条 在规定的征收期限内签订了模拟征收协议但未按期移交房屋的,取消签约奖励和搬迁奖励。

第二十八条 在规定的时限内,若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模拟征收协议签约率、腾空率均达到98%以上(成栋楼房签约率、腾空率均达到100%),由征收实施单位按照协议约定发放货币化安置补偿款项。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二十九条 违法建筑由县级相关部门认定并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依法处理。

第三十条 对于已交易尚未过户的房产,征收实施单位只与房屋所有权人签订协议。凡房屋所有权人已死亡、发生继承或有共有产权人但家庭内部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可先按货币化补偿安置方式签订模拟征收协议(所涉补偿费用先由征收实施单位代为存管,待相关权利人完善相关手续后再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一条 在协议签订前,被征收房地产存在被抵押、被查封、权属有争议、出售后尚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继承或遗赠纠纷等其他情形的,被征收人须如实向征收实施单位报告。若被征收人未如实报告,则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凡虚构事实骗取补偿金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征收设有抵押权的房地产,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应当按照国家房地产抵押相关规定,就抵押权及其所担保债权进行协商处理。协商未果由相关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依法追偿。

第三十三条 被征收人应当向征收实施单位预留有效的联系方式,如被征收人未预留有效联系方式或因联系方式改变未及时向征收实施单位报告,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评估报告、征收决定、补偿决定等与征收补偿有关的法律文书的送达,可采取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或公告送达等方式送达。

第三十五条 本方案由县住建局商县政府法制办解释,方案未尽事宜,按照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相关规定执行。

附件:1.装修、装饰补偿参考标准

2.设施、设备及相关附属物补偿参考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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