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泸州叙永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2018年)印发!
2021-06-23 10:59:42来源:叙永县人民政府阅读量:1362
2018年8月10日,四川省泸州市叙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叙永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叙府办函〔2018〕117号),本方案自2018年9月10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叙永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推进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引导畜牧业绿色发展,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按照《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的通知》(环办水体〔2016〕99号)《环境保护部 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环水体〔2016〕144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为依据,以优化畜禽养殖产业布局、控制农业面源污染、保障生态环境安全为目的,以统筹兼顾、科学可行、依法合规、以人为本为基本原则,综合考虑全县区域主体功能定位及生态功能重要性,正确处理发展和保护的关系,科学合理划定禁养区范围,切实加强环境监管,促进环境保护和畜牧业协调发展。
二、划分原则
(一)生态环境保护与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的原则;
(二)依法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
(三)生态环境保护与农业经济结构调整相一致的原则;
(四)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的原则;
(五)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原则;
(六)养殖规模与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相适应的原则。
三、划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五)《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六)《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七)《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338-2007);
(八)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
四、术语与定义
本方案所指的养殖场是畜禽养殖场(小区)的统称。
畜禽养殖场(小区)规模标准:生猪常年出栏量为500头及以上;肉牛常年出栏量为100头及以上;奶牛常年存栏量为100头及以上;肉羊常年出栏量为300只及以上;蛋鸡常年存栏量为2.5万羽及以上;肉鸡常年出栏量为3.5万羽及以上;肉鸭常年出栏量为3万羽及以上;肉鹅常年出栏量为1万羽及以上;家兔常年存栏能繁母兔400只及以上。其它畜禽按猪的养殖量折算。
五、划定类型
叙永县全域划分为禁养区、适养区。
(一)禁养区。指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规定,在划定范围内,禁止建设养殖场或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的区域。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主要河流沿岸禁止建设养殖场;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非核心景区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注:畜禽粪便、养殖废水、沼渣、沼液等经过无害化处理用作肥料还田,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以及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不造成环境污染的,不属于排放污染物)。
(二)适养区。禁养区域之外的区域为畜禽适养区域。在畜禽适养区内从事畜禽规模养殖的,应当遵守畜牧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技术规范,落实各项污染防治和废弃物综合利用及无害化处理设施。提倡适度规模养殖,推行标准化、生态化养殖,实行农牧、种养结合,养殖废弃物实行集中治理、资源化利用。
六、划定范围
(一) 禁养区域范围。
1.饮用水源保护区。叙永县34个集中饮用水源保护区(叙永县城南门河土地坳、叙永县红岩水厂阳尘河和三岔河水源地、白腊乡板厂沟水源地、赤水镇跌马岩、西门沟和东门箐水源地、分水镇猴子岩和渔洞村7社沟头水源地、观兴镇洋厂沟和木厂沟水源地、江门镇天堂坝水源地、马岭镇水流岩水源地(位于兴隆镇大竹村)、水尾镇大白洗和广木村1社长岩腔水源地、兴隆镇青杠坝水源地、大石镇马滩水源地(位于水尾镇官斗村)、龙凤镇四坪村1社电子塘水源地、向林镇棉竹村蒋家湾老虎山溪沟和任家洞水库水源地、天池镇河沟湾水库水源地、叙永镇红星水库水源地、营山镇太康村8社纳坪水库水源地、合乐乡三河村洪岩洞水源地、后山镇冷水河大堰水源地(位于正东镇阳坪村)、黄坭镇轿子村银桥沟水源地、枧槽乡九龙村芭蕉沟水源地、两河镇天生桥村东边岩水源地、麻城镇街村粉厂和街村烂包湾水源地、摩尼镇金榜村龙洞水源地、石厢子乡坡脚村龙洞水源地、水潦乡水潦村龙洞水源地、正东镇新龙村冒水孔和落叶村15社龙洞湾地下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范围禁止建设养殖场,二级保护区范围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如在本方案执行期间,有饮用水源保护区撤销,与之相应禁养区范围亦取消;有饮用水源保护区新增,与之相应禁养区范围亦增加。
2.自然保护区。画稿溪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禁止建设养殖场。
3.风景名胜区。丹山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范围禁止建设养殖场,非核心景区范围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
4.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叙永县县城建成区及周围500米范围以内的区域;24个乡镇(龙凤镇、江门镇、马岭镇、兴隆镇、天池镇、水尾镇、大石镇、向林镇、正东镇、落卜镇、后山镇、麻城镇、摩尼镇、赤水镇、营山镇、观兴镇、两河镇、黄坭镇、分水镇、水潦乡、石厢子乡、白腊乡、枧槽乡、合乐乡)城镇建成区及周围500米范围以内的区域禁止建设养殖场。
5.主要河流沿岸。县辖区范围内永宁河、赤水河流域设计洪水位线以上100米范围内的区域,县辖区范围内古宋河、南门河、东门河、黄坭河、水尾河、清水河、倒流河、大同河流域设计洪水位线以上30米范围内的区域禁止建设养殖场。
(二)适养区范围。上述规定的畜禽养殖禁止养殖区范围以外,可原则作为畜禽养殖适养区。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畜禽养殖区域划定方案是保护和改善我县农村生态环境的有力保障。各乡(镇)及县级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畜禽养殖区域划分的重要性,按照本方案要求,尽快制定关停、搬迁和整治方案,做到统一规划,落实措施,推进畜禽养殖业尽快步入良性循环轨道。
(二)广泛宣传,营造氛围。各部门要充分利用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向全社会广泛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宣传,积极营造整治畜禽养殖污染的舆论氛围,使“种养结合、生态养殖、循环养殖”的观念深入人心。
(三)明确职责,严格执法。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是一项涉及面广、任务重的系统工程, 各乡镇、县级各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履职到位。
各乡(镇)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辖区内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建立长效监管机制加强日常监管,引导村(社区)把畜禽污染防治管理纳入村庄环境综合整治内容,开展村民自治。
环保部门负责规模畜禽养殖污染的统一监督管理,组织开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专项检查,建立定期巡查制度,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行为。
农业部门负责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大力推广养殖粪污“干湿分离、雨污分流、节水养殖”减量化收集、无害化处理、资源化利用等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实用技术和生态养殖模式,促进畜牧业的健康持续发展。
县住建、国土、水务、外侨旅游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畜禽养殖相关的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三)强化督查,严格考核。县政府将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县级相关部门和各乡(镇)综合目标考核内容,县委督查室和县政府督查室要加大督查力度,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不重视、不认真履职尽责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对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相关部门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八、本方案自2018年9月10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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