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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严格土地出让管理的通知

2021-06-22 11:52:25来源:泸县人民政府阅读量:1079

2021年3月12日,四川省泸州市《泸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严格土地出让管理的通知》(泸县府函〔2021〕39号)文件发布,以下是文件内容全文。

泸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严格土地出让管理的通知

泸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严格土地出让管理的通知

泸县府函〔2021〕39号

各镇人民政府、玉蟾街道办事处,各园区管委会,县级有关部门:

为落实省委巡视反馈问题整改工作,严格土地出让管理,扎牢权力藩篱,切实预防土地出让领域滋生腐败问题,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促进我县经济社会健康可持续发展,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进一步严格土地出让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土地准入

(一)严格界定“宗地”和落实“净地”要求。出让“宗地”必须为四至封闭的独立地块,宗地中设置不同用途或功能的,必须明确兼容比例,可以区分其不同用途、功能的界线。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不得将“净地”周边的市政道路、公共绿化等公共服务设施用地纳入规划红线范围。对未征收完毕、产权不清、不具备动工开发所必须的条件的,不得出让土地。

(二)严格落实建设用地准入审查制度。对新出让供地项目,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编制出让供地方案时要书面征求县发展改革、经济信息科技、生态环境等部门的意见,相关部门应结合自身职能职责,于3日内反馈意见,未反馈意见的视为无意见。对拟收回使用权的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天然气(页岩气)开采、铅蓄电池、汽车制造、农药、危废处置、电子拆解等行业企业用地时,以及用途拟变更为居住和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的上述企业用地,由园区管委会或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相关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开展土壤环境调查评估,在编制出让供地方案时要提交专家评审的调查评估报告,并书面征求县生态环境部门的意见,县生态环境部门应当根据调查评估报告限期反馈意见。凡申请参与工业用地竞买的法人、社会组织或自然人,在报名前必须编制《工业项目建议书》和《建筑设计方案布局图》,由园区管委会或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县发展改革、经济信息科技、应急、生态环境、商务和经济合作、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进行联合审查,并凭审查通过的《工业项目准入审查表》,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方可受理土地竞买报名手续,确保工业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园区产业规划、达到国家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节约集约利用等要求,防止产能过剩、“两高一资”和重复建设项目、禁止(限制)项目入驻。对县发展改革、经济信息科技、应急、生态环境、商务和经济合作、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确认需要依法办理有关前置手续方可参与土地竞买的,应在《工业项目准入审查表》中明确,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受理报名时应同时查验收相关前置手续。

(三)严格供地前置条件的审查。对政策允许产业类型、产业标准、节地技术、物业自持(配置)、绿色或装配式建筑等要求作为土地供应前置条件的,提出供应前置条件的行业主管部门要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书面出具前置条件的理由或必要性、具体内容表述及条件履约监管主体、监管措施、违约处理方式等内容。

二、严格供地方式确定

(四)规范供地环节协议出让。符合(川国土资规〔2017〕4号)文件规定条件的,可采取协议出让。符合城市规划,经核实不能单独成宗开发建设,确需整合毗邻零星的土地,且拟整合使用土地面积超过100平方米的,必须经县国有土地资产管理委员会集体研究同意后,方可由相邻土地使用者整合使用,按不低于评估价缴纳土地出让价款,确保土地收益不流失。

符合供地环节协议出让条件的,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编制供地方案前,应当在中国土地市场网进行不少于5日的公示,经公示后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的,按有关要求编制出让方案和报批,经批准并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后7日内,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将协议出让结果在中国土地市场网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五)明确多用途宗地供应方式。同一宗地兼容两种以上土地用途实施整体出让的,必须依据规划明确各用途的建筑面积比例、确定主用途和供地方式。主用途可以依据建筑面积占比确定,也可以依据功能的重要性确定,依据功能的重要性确定主用途的,应当在出让供地方案中写明原因,经县国有土地资产管理委员会集体研究同意后实施。

三、严格地价管理

(六)规范地价确定。县国有土地资产管理委员会应当根据基准地价或土地评估机构的评估价、产业政策、土地市场情况,集体决策,综合确定起始价、底价。起始价、底价不得低于国家和省规定的最低价标准。土地出让方案底价设置原则,由县国有土地资产管理委员会集体决策确定,对设置底价出让的,应严格按照国家保密有关规定办理,严禁泄露。

四、严格土地供应监管

(七)实行土地出让全程纪实制度。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对土地出让方案编制、集体决策审批、土地出让公告发布,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报名资格审查、底价制定和出让结果公示等重要环节要做好痕迹管理。土地公开交易活动要开展现场记录和全程摄像,对土地出让全过程中相关纸质、电子和其他各项实物资料要全部存档,并建立土地出让台账,做到有据可查,实现责任可追溯。

五、严格土地供后监管

(八)落实开竣工申报制度。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在供地方案中明确项目建设周期和开竣工时间,并纳入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补充约定要求土地使用者要按期申报开竣工情况,并将《建设项目动工申报书》《建设项目竣工申报书》作为土地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的附件。对土地使用权人不执行申报制度的,要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门户网站公示,并纳入疑似闲置土地进行清理调查。

(九)严格限制用途改变等规划条件调整程序。按川国土资规〔2017〕4号规定享受用地支持扶持政策的项目,以及工业用地或纳入工业用地管理的仓储用地项目(国家和省另有特殊规定的除外),在出让期限内需要改变本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约定由出让人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对依法依规并经政府常务会同意改变用途、容积率等规划的已出让土地,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组织开展地价评估,将土地使用条件变更内容、拟补缴土地出让价款等内容在其门户网站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其供地方案经县人民政府审批,签订土地出让变更协议或重新签订出让合同后,将结果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门户网站公开,公开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十)建立健全宗地分割审核机制。对符合宗地分割条件的,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根据建设方案研究确定宗地分割方案,保证建筑物、地下车库、车位的完整性,根据分割红线图办理分宗手续。对分割后的任一宗地的规划条件与原整宗地规划条件不一致的,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出具分割规划红线图时同步出具分割后新宗地的规划条件,按照分割前后宗地的地价组织评估,依法足额追缴土地出让金后再办理分宗手续。

附件:工业项目准入审查表

泸县人民政府

2021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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