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顺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禁止对象、禁养区范围有哪些?
2021-06-17 10:57:28来源:富顺县人民政府阅读量:1436
2019年12月30日,四川省自贡市富顺县人民政府印发了《富顺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富府法规〔2019〕1号),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富顺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
按照《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的通知》(环办土壤〔2019〕55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划定原则
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促进生猪生产发展。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对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的要求,除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区域之外,均不划定禁养区。国家法律法规和地方法规之外的其他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禁养区划定依据。
二、禁止对象
本方案所指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是指达到四川省农业厅、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畜禽养殖场(小区)规模标准的通知》(川农业〔2017〕113号)文件确定的养殖规模标准的畜禽集中饲养场所。
生猪养殖场:常年出栏量为500头及以上;
肉牛养殖场:常年出栏量为100头及以上;
奶牛养殖场:常年存栏量为100头及以上;
肉羊养殖场:常年出栏量为300只及以上;
蛋鸡养殖场:常年存栏量为2.5万羽及以上;
肉鸡养殖场:常年出栏量为3.5万羽及以上;
肉鸭养殖场:常年出栏量为3万羽及以上;
肉鹅养殖场:常年出栏量为1万羽及以上;
家兔养殖场:常年存栏能繁母兔400只及以上;
其他畜禽养殖场(小区)饲养的其他畜种可根据生产特点按照猪当量换算方法参照执行。
养殖场规模标准以下的养殖专业户、散养户不作为本方案禁止对象。
三、禁养区划定范围
(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镇溪河高硐堰、上游水库、飞安水库、石鹿溪、锡溪河、木桥沟水库、金银窝水库、天池口、茨竹口、龙凼水库、洪水沟水库、银蛇溪等12个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其中,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实现粪污全量资源化不排放污染的养殖场不作为禁止对象。
(二)风景名胜区
包括国家级和省级风景名胜区,以国务院及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名单为准,范围按照其规划确定的范围执行。 其中,风景名胜区的核心景区禁止建设养殖场;其他区域内实现粪污全量资源化不排放污染的养殖场不作为禁止对象。
(三)自然保护区
包括国家级和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按照各级人民政府公布的自然保护区范围执行。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范围内,禁止建设养殖场。
(四)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
1.富顺县城市建成区、控规区。
2.按照行政区划调整后的20个乡镇、街道,包括板桥镇、永年镇、李桥镇、福善镇、兜山镇、安溪镇、赵化镇、飞龙镇、长滩镇、怀德镇、琵琶镇、童寺镇、古佛镇、代寺镇、狮市镇、骑龙镇、龙万乡以及富世街道、邓关街道、东湖街道的建成区。
3.中小学、职业学校等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区域。
四、其他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富顺生态环境局和县农业农村局负责统筹调度禁养区划定及执行相关工作;县级有关部门和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依职责履行相关工作,确保禁养区规定落地落实。严禁以改善生态环境为由,违反法律法规规定限制养殖业发展或者压减生猪产能的情况。
(二)全面组织排查。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按照本方案划定要求,立即对禁养区内现状存在的规模化养殖场户进行全面排查,建立台帐。对确需关闭的养殖场户,制订“一场一策”关闭方案,给予合理过渡期,避免清理代替治理,严禁“一律关停”等简单做法。对禁养区内关停需搬迁的规模化养殖场户,优先支持异地重建。
(三)强化指导服务。富顺生态环境局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加强对畜禽养殖场户污染防治的技术指导,对新建畜禽养殖建设项目,要加快环评审批手续办理和网上备案环境影响登记表的指导服务;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养殖场粪污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畅通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渠道;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要加强生猪生产用地保障服务;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建立辖区内养殖场清单,督促养殖场落实污染防治和粪污资源化利用措施,并实行网格化监管。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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