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邛崃市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申报登记管理办法(暂行)
2021-06-11 10:44:48来源:邛崃市人民政府阅读量:1450
2020年8月5日,四川省成都市邛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邛崃市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申报登记管理办法(暂行)》(邛府办函〔2020〕31号),本办法自2020年8月5日起试行,有效期2年。
邛崃市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申报登记管理办法(暂行)
为进一步放宽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激发市场投资活力,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努力建设与成都西部区域中心城相匹配的营商环境,加快打造一流营商环境先进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成办发〔2020〕61号)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制定原则
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应遵循方便准入、规范有序、强化监管的原则。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邛崃市范围内各类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的登记管理。
本办法所称企业是指在本市范围内登记注册的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上述企业的分支机构。
法律、法规、规章对企业住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功能定位
本办法所称企业住所,是指企业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其功能主要是公示企业法定的送达地、确定企业司法和行政管辖地。
本办法所称经营场所,是指企业实际从事生产、销售、仓储、服务等经营活动的所在地。
本办法所称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申报登记制,是指登记机关将申请人申报的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登记为企业的住所(经营场所),无需提交房屋产权证明、租赁合同等其他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材料的登记制度。
企业住所(经营场所)应当依法登记,但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的登记,不具有确认房产权属、认定房屋使用属性的作用,也不能以登记作为征收补偿等的依据。如该场所涉及政府依法征用或拆迁,企业应依法办理住所(经营场所)的变更或注销登记。
本办法所称登记机关为市行政审批局。
四、办理程序
登记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企业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一)建立住所(经营场所)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列入负面清单的,企业申请工商登记时,不适用住所(经营场所)申报登记制;负面清单外的企业申请工商登记时,自主选择实行住所(经营场所)申报登记制,但不得对抗法律法规规定。
对实行住所(经营场所)申报登记制的企业,登记时应进行统一标识,在营业执照的住所(经营场所)后加注“自主申报”字样。
(二)企业如果要求或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及省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不能实行申报登记制的,仍按《成都市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五、放宽条件
(一)企业住所和经营场所可以实行分离登记。
(二)允许“一址多照”。同一地址可以申请登记为两家以上企业住所(经营场所)。法律法规等规定对经营场所有特定要求的除外。
(三)允许“一照多址”。企业可以设立分支机构,企业分支机构在企业登记机关登记管辖区域内的,可申请办理经营场所备案,无需办理分支机构登记。有关部门对设立分支机构有特定要求的除外。
(四)鼓励企业集群登记。允许多个企业以一家托管机构的住所(经营场所)地址作为住所登记。各镇(街)及相关部门应鼓励民间资本参与投资建设和运营各类创客空间、众创空间、创业孵化器等托管机构,力争实现每个镇(街)都有能提供企业集群注册的托管服务机构,形成企业集群集聚发展的注册登记模式。集群登记地址应向社会公示。
(五)企业从事前置许可经营项目,审批部门已对企业住所(经营场所)进行核准,并在许可证或批准文件中标明的,登记机关可按照有关前置许可记载的住所(经营场所)直接登记。
(六)支持申请人按照《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农家乐管理办法的通知》(成办发〔2018〕19号)和《中共成都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等11部门关于推进家庭农场培育计划的实施意见》(成委农办〔2020〕9号)规定,利用闲置宅基地发展农家乐、家庭农场。
六、限制条件
依据《邛崃市住所(经营场所)负面清单》,本市内禁止登记经营的场所区域不得作为企业住所(经营场所),限制行业和场所不适用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登记。
七、申请人义务
企业申请住所(经营场所)申报登记时,应提交《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申报登记承诺书》。申请人应对以下内容作出承诺,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①申报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从事许可经营项目的,应当在取得许可证或批准文件后,方可开展相关经营活动;②住所(经营场所)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及本市有关规定;③按照相关审批和主管部门的要求对违法违规及不规范的行为予以纠正,并承担虚假承诺、未履行承诺的法律责任。
《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书》是登记机关办理注册登记和监管机关实施监督管理的依据。
八、监督管理
审批和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管理职责,制定配套监管措施,强化信息共享,加强对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的事中事后监管,加强双随机抽查力度,严格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一)企业登记机关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四川)、信用中国(四川成都)—成都信用网对企业登记的企业住所(经营场所)信息进行公示。市场领域监管部门应加强双随机抽查力度,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企业,将其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
(二)对于利用非(违)法建筑、被征收房屋、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等从事经营活动的,由规划和自然资源、住建、应急、消防、生态环境等相关部门依法监督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根据职能职责依法进行查处。
(三)对于应当具备特定条件的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由规划和自然资源、住建、应急、消防、生态环境、卫健、综合行政执法等相关部门依法监督管理。
(四)对于法律法规规定涉及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按照“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由监管部门依法监督管理。市行政审批局要加强信息共享和审管衔接,由相关审批和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后续监管工作。
(五)对于提交虚假材料骗取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的,由市行政审批局配合市市场监管局依法进行查处。
(六)集群登记托管机构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由有权机关依法处理。
(七)违反《邛崃市住所(经营场所)负面清单》的,由相关审批和主管部门依法监督管理,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九、其他
(一)有关单位和工作人员在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申报登记制改革工作中已尽力履职,出现一定偏差或失误,或因政策界限不明确、先行先试、缺乏经验出现失误或者未达到预期效果的,予以容错处理。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的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可参照本方案执行。
(三)本办法自2020年8月5日起试行,有效期2年。
>>如有邛崃市、金堂县、大邑县农村产权交易问题,请咨询邛崃市农村产权交易服务平台、金堂县农村产权交易服务平台、大邑县农村产权交易服务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