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江区关于进一步鼓励与支持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及闲置农房的指导意见(试行)
2021-06-07 11:11:49来源:温江区农业农村局阅读量:3217
2021年5月18日,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农业农村局制定了《成都市温江区关于进一步鼓励与支持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及闲置农房的指导意见(试行)》(温农发〔2021〕15 号),本指导意见自印发之日起30日开始施行,有效期2年。
成都市温江区关于进一步鼓励与支持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及闲置农房的指导意见(试行)
为加快城乡融合发展试验区建设,全面推进乡村振兴,不断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意见》《自然资源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农业农村部关于保障和规范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的通知》《农业农村部关于积极稳妥开展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工作的通知》等有关政策要求,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立足温江基本区情,坚持问题导向和底线思维,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围绕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要求,在符合规划、用途管制和依法取得的前提下,以城乡土地“同地同权”为方向,以夯实农村集体土地权能为基础,以释放宅基地用益物权价值为关键,以壮大集体经济及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为目标,着力政策和制度创新,为合法有效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及闲置农房,推进城乡融合发展试验区建设提供实践经验。
二、基本原则
(一)坚守改革底线。坚决守住法律和政策底线,不得违法收回农户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不得违法违规买卖或变相买卖宅基地,集约节约利用好集体土地资源。
(二)维护农民权益。始终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农民宅基地权益作为改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切实尊重农民盘活利用宅基地的意愿,充分保障农民“住有所居”“安居乐业”,使改革成果惠及广大群众。
(三)坚持循序渐进。选择一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健全、农村宅基地管理规范、乡村产业发展有基础、农民群众积极性高的村(社区),按程序、分步骤审慎稳妥推进农村闲置宅基地及闲置农房盘活利用试点,总结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模式,探索一套规范、高效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以点带面、逐步推开。
(四)注重改革协调。闲置宅基地及闲置农房盘活利用改革应与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不动产登记、财税、金融等相关领域改革紧密衔接,要注重改革之间的协同性和耦合性,提高改革的系统性与整体性,统筹协调推进,形成改革合力。
三、闲置宅基地及闲置农房的定义
本指导意见所称闲置宅基地及闲置农房,是指在保障宅基地资格权人“住有所居”的前提下,未充分有效盘活利用的全部或部分宅基地及农房。
四、适用范围
各镇人民政府、相关街道办事处城镇规划区外区域。
五、闲置宅基地及闲置农房盘活利用的正面清单与负面清单
(一)正面清单
鼓励与支持返乡下乡人员,有实力、有意愿、有责任的经营主体,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发展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且具有乡村特点的休闲农业、乡村旅游、餐饮民宿、文化体验、创意办公、电子商务等新产业新业态及农产品冷链、初加工、仓储等项目。
(二)负面清单
严格禁止下乡利用农村闲置宅基地及闲置农房建设别墅大院和私人会馆。严格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严格禁止下乡利用农村闲置宅基地开发或变相开发住宅类商品房项目。
六、闲置宅基地及闲置农房盘活利用的主要路径
(一)自营
鼓励与支持宅基地使用权人或返乡人员原址利用其闲置宅基地及闲置农房发展乡村新产业新业态。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业务指导,各镇人民政府、相关街道办事处具体办理。
(二)出租
宅基地资格权人在满足“住有所居”的前提下,自愿通过适度放活宅基地使用权与农村住房使用权方式,以出租人身份将闲置宅基地及闲置农房出租给承租人使用,双方签订租赁合同,租赁期限不超过二十年。租赁双方可凭身份证明、不动产权利证书、租赁合同等资料向镇(街)申请租赁备案或向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机构申请交易鉴证。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可按村民民主议定标准向出租方收取一定的宅基地有偿使用费。
具体流程:租赁双方签订租赁合同→宅基地资格权人向集体缴纳宅基地有偿使用费→租赁双方向镇(街)申请农房租赁备案或向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机构申请交易鉴证。
区农业农村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业务指导,各镇人民政府、相关街道办事处具体办理,成都农交所温江分公司负责交易鉴证。
(三)合作
在不改变宅基地使用权权属的前提下,宅基地使用权人与合作方签订合作(联营)协议,共同发展乡村产业,共享收益、共担风险。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可按村民民主议定标准向宅基地资格权人收取一定的宅基地有偿使用费。合作(联营)协议包括但不限于合作方式、合作期限、收益分配方式等内容。合作双方可向村委会申请对合作协议进行盖章见证。
具体流程:合作双方签订合作合同→宅基地资格权人向集体缴纳宅基地有偿使用费→合作双方向村委会申请合同见证。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业务指导,各镇人民政府、相关街道办事处具体办理。
(四)出资(作价入股)
宅基地资格权人在满足“住有所居”的前提下,自愿以一定年限的闲置宅基地使用权及(或)闲置农村住房所有权出资(作价入股),采取市场化方式与投资人或其他宅基地使用权人共同组建乡村产业发展主体,共享收益、共担风险。
宅基地使用权人在出资(作价入股)前,应向集体土地所有权人按村民民主议定标准缴纳一定的宅基地有偿使用费。宅基地使用权出资(作价入股)的期限不超过 40 年。鼓励宅基地使用权短期出资(作价入股),出资(作价入股)的期限越长,有偿使用费收取标准越高。
闲置宅基地使用权及(或)闲置农村住房所有权出资(作价入股)到乡村产业发展主体的,作价出资双方可凭身份证明、宅基地资格权人“住有所居”证明、不动产权利证书、出资合同、村民决议、公示期证明、乡镇审查表等资料向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机构申请办理交易鉴证。
具体流程:作价出资双方签订作价出资(作价入股)协议→村组对以宅基地出资(作价入股)行为进行审核→镇(街)对出资(作价入股)行为、“住有所居”证明及出资(作价入股)用途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及用途管制等进行审查→宅基地资格权人向集体缴纳宅基地有偿使用费→出资(作价入股)双方向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机构申请办理交易鉴证。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业务指导,各镇人民政府、相关街道办事处具体办理,成都农交所温江分公司负责交易鉴证。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区闲置宅基地及闲置农房盘活利用改革试点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农业农村局。领导小组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审议改革试点实施方案和制度办法等,统筹协调试点推进中遇到的重点难点问题。
(二)规范试点运行
按照封闭运行、风险可控的原则,定期对试点推进中的关键环节进行决策咨询评估,开展问题研判,不定期对改革试点工作推进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将重点工作、重点项目纳入目标考核。
(三)制定鼓励措施
针对本指导意见鼓励和支持的对象及产业类型,统筹安排相关资金,用于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盘活利用奖励、补助。结合乡村旅游大会、农博会等活动,借助农村产权交易平台,吸引优质企业充分盘活区内闲置宅基地及闲置农房资源用于发展乡村产业。
(四)做好试点保障
强化资金保障,区财政将改革试点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强化智力支撑,邀请专家团队,全程参与试点工作,跟踪分析改革试点的现状和问题,及时总结出可复制、可推广、利修法的制度成果。
八、其他事项
(一)本指导意见自印发之日起30日开始施行,有效期2年。
(二)本指导意见最终解释权归成都市温江区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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